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一、隐蔽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单元工程 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若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
三、分部工程验收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各单位人数不超过2人。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或优良,听取施工单位汇报及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检查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四、单位工程验收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单位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已完成,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或优良,听取施工单位汇报及现场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内容、检查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五、合同工程验收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完工结算已完成,检查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
六、阶段验收 是政府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成立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成员若干名。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情况,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七、专项验收 是政府验收,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申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八、技术预验收 属竣工验收的一个阶段,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成立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来自非参建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负责解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检查工程尾工安排,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听取各参建单位工作报告,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九、竣工验收 是政府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成立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成员若干名。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及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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