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农膜及秸秆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固体废弃物产生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交由指定单位规范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置或私自焚烧处理。
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投,如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置。
三、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单位须将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应将建筑垃圾中可燃烧部分(如:木料、塑料、纸质、包装袋等)单独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置;不可燃烧部分(如:砖块、泥沙、石膏板等)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四、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垃圾,须投放至指定地点(金泉路垃圾中转站),由环卫企业进行拆解后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
五、绿化管护产生的绿化垃圾须由绿化管护企业自行切割后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理,绿化垃圾切割后要求长宽小于1米,直径小于30厘米。
六、农业生产中产生的秸秆、废弃农膜,由各产生单位将秸秆、农膜等加工至长宽小于1米,直径小于30厘米后,自行清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理。运输途中不得泼洒、遗漏,进入焚烧电厂运输车辆需满足焚烧电厂相关要求。
七、对违反上述通告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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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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