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将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据悉,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若干规定》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若干规定》还明确规定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同时,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
《若干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严的基调。 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居民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我们必须吸取“4.29”事故惨痛教训,必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必须强化制度建设,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在关键环节上要严格管理,要严控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要强化竣工验收,明确规定居民自建房竣工后,业主应当组织竣工验收。要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的主体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 目前,国家上位法、相关部委规章对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没有系统性规定,居民自建房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也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责任。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严格遵守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要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压实到乡镇、街道,并赋予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处理职权。依法科学划分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城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的职责。促进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做到既坚持法制统一,又充分展示地方特色。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由于管理滞后、粗放式发展,居民自建房管理长期积累的矛盾已形成系统性安全风险,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存在大量居民自建房。这些居民自建房为了便于出租或经营,违规建设、改扩建比较普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此,《若干规定》明确了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必须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必须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明确规定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对消费人数和服务人数也作了规定,同时建立了危房处置、安全排查等制度。
四是坚持务实管用。 紧紧盯住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痛点和难点问题,始终坚持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聚焦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制度、房屋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安全鉴定制度、安全排查制度、平台监管制度、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提出的解决方案切合实际,设置的制度比较合理,提升了立法效果,确保立法务实管用。 (供稿人:政策法规处 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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