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弃用原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废气排放口(共1个),新增2个废气排放口,且新废气排放口高度(20米)比原废气排放口高度(40米)降低20米。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属于“环境保护措施”10项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 对该情形的案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请帮忙解惑,谢谢!
回复:您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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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管控常见问题问答(二)VOCs管控常见问题问答(二)五、VOCs有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VOCs有组织排放源,包括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规定,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炼焦、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合成革与人造革、橡胶制品、铸造等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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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关于排气筒有关规定,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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