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新《安全生产法》表决通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磅|第88号主席令: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号正式施行! )。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去掉了“可以”两个字,意味着只要发现直接罚款!修改后的内容为:第一百条零三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追责入刑 !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增加了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修正案四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月14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见: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5月15日起施行! )
其中规定:
(一)未对承包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安全检查的直接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2023年企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并追责或罚款!拒不整改追刑!
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追责或罚款案例
案例一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 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高某, 无资质作业 ,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 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 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 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二
某年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 一名作业人员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 无证上岗作业 。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等规定,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
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发生事故时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发生事故时承担主要责任 !
希望有关部门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按规定与承包商、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聘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业开展特种作业,不仅是为了避免受到处罚,更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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