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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