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从即日起开展全国电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行动方案》主要内容有:
(一)汲取事故教训,筑牢思想根基 。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准确领会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深刻汲取总结近年来如关州水电站“1·12”透水事故、 大唐株洲电厂“9·22”除尘器垮塌事故、上海外高桥电厂“2·15”除尘器垮塌事故、国电投上海临港重燃工程“4·29”钢架倾倒事故 、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4·18”火灾事故等电力及其他行业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思想基础。
(二)聚焦重大隐患,精准排查整治 。 按照《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结合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聚焦燃煤发电厂重点设备设施钢结构、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 ,水电站大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重特大工程隐患,电网安稳系统及直流控保系统,特高压变压器及架空线路杆塔,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外包管理,爆破、吊装、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等重点部位、环节及场所,全面排查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整治闭环,防范重特大电力事故发生。
(三)紧盯重点领域,强化监督管理。 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等专项监管,落实《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狠抓重点领域,做好事故防范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
并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
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落实《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分兵把守、齐抓共管,织牢织密监管网络。
一是做好人员培训 ,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和法治素养。
二是精准严格执法,坚决杜绝“宽松软虚”, 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电力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电力企业自查未查出或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 。
三是严肃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责问责 。
四是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在之前的文章 近期,国家能源局多次发文中提到加强除尘器等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中,也列举了近期国家能源局对安全生产的一些相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免造成安全事故,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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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质【2009】42号文废止,相关要求按抗震条例执行昨天是第15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实施已经已经一年半多,我国工程建设抗震工作已经步入新的阶段,提出新的要求。前几天5月6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其中《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4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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