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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建 筑 防 火

发布于:2023-05-15 09:14:1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古建筑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居民建筑、宫殿建筑、礼制性建筑、宗教建筑、陵墓建筑、城防建筑、古典园林、桥梁建筑。
(二)按结构形式分类    
抬梁式、穿斗式、干阑式。
二、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1)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
(2)组群布局,火势蔓延迅速
(3)形体高大,有效控制火势难
形体高大是古建筑的一个显著特点。许多殿堂内净高度在10m以上,再加上地势高差和建筑的遮挡,一般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很难满足灭火需要,射流难以到达火点,无法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
(4)远离城镇,灭火救援困难
(5)用火用电多,管理难度大
古建筑内用火用电较多,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寺庙、道观香火旺盛,宗教活动频繁,如烧香、焚纸、点蜡等,人员拥挤,香烟缭绕,灯无灯罩,烛无烛台;二是有的建筑没有安装避雷设施,或虽有但已失效,易引起雷击火灾;三是有的建筑内存在烧火做饭、取暖的情况;四是有的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电器设备陈旧,电线没有穿管且直接敷设在柱、梁、檀、椽上,甚至临时乱拉乱接,不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五是游客乱扔烟头、火柴、打火机等,增加了火灾发生的概率。
三、古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消防分区    
为避免火灾蔓延,对集中连片古建筑群,应采用适宜措施分隔成若干独立防火区域。消防分区宜根据地形特点,采用既有的防火墙、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措施划分,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其他增强措施;在不影响古建筑环境风貌的基础上,可拆除个别阻碍消防分区的现代建筑,以便于消防分区的划分。设置消防分区应保持古建筑及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5000m 2。
(二)安全疏散    
古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2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古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安全疏散通道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消防站(点)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古建筑群的特点和周边环境,在改造规划中,可考虑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站。消防站的选址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力争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最短,以利于及时控制火灾。消防站的规模及内部设施应因地制宜,小型适用,不应追求大而全。与最近的消防站距离较远,且消防站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不能到达古建筑所在区域时,应合理设定消防点。消防点的设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结合消防车道现状、消防救援装备配置情况,以5min内到达火点为标准选址、布置。
(2)优先利用原有建筑及场地设置,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5m 2。
(3)严寒、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
(4)设有明显标志。三、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他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四)室内消火栓系统    
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相连接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各层任意部位应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设置在便于使用的地方。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五)灭火设施    
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快速扑救文物建筑初起和局部火灾,使灭火后文物建筑内各种构件和装饰物能保持原样,对保护文物建筑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必须使用适用的灭火剂和灭火系统,避免造成灭火剂灭火后的二次污染造成文物建筑的破坏。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具备相应条件的古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选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系统设备的设置应遵循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被保护古建筑的特点、自然环境等条件,采用简单、实用、可靠且对古建筑影响最小的探测方式;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布置宜采用重点保护与区域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特别重要的古建筑或场所应采用双重保护。
火灾探测器等现场部件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采用有线方式连接有困难时,可采用无线方式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在古建筑防火保护区和控制区,宜在其周边选择适当的高位设置能完全覆盖保护区、基本覆盖控制区的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古建筑防火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古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对疏散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和疏散照明灯具,走道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的相关规定。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及值班室等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为便于疏散,正常照明线路应在人员疏散后再切断。
(八)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数量及位置应根据灭火有效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选择对文物、古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
(九)供配电系统    
(1)古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早期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古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2)古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3)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4)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古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5)配电线路的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进入古建筑时接地,进入古建筑后的配电线路N线与PE线应严格分开。
(6)古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室内设置的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外设置的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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