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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吗?

发布于:2023-04-24 08:48:24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引言

    水利行业有许多推荐性 的标准,比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要求项目法人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全过程的检测工作,但是经常有建设单位说: 这个不是强制性标准,我们领导说不能执行

    由此又引出了一个由来已久的老话题: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吗?

    本文将从新标准体系和标准的执行效力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1

新标准体系

1.1 中国标准化体系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个层级。    

   


按新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即未来除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外,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T)



1.2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是我国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重要制度和依据,是设计工作的主要标准,涉及建筑、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农业、医药卫生等三十余个领域,经过 60 余年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2017年住建厅建办标函〔2017〕496号关于征求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提出改革思路:

①  将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规定,精简整合为全文强制性工程规范,逐步过渡为技术法规,实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深度融合。

②  大力发展团体、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逐步由社会承接。

③  对满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性能要求的创新性技术措施,可通过合规性判定推广应用,逐步纳入相应工程规范和标准。



我国将建立以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为统领、标准为配套、合规性判定为补充的技术支撑保障新模式;即以强制性技术法规为主,推荐性标准为辅的工程建设新标准体系。


2

标准的执行效力


影响标准执行效力的因素主要包含适用性、时效性和特殊性。


2.1 适用性


(1)不同层级标准的适用性

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适用,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地方标准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适用,团体标准由市场主导,社会自愿采用,企业标准只在企业内容适用。


(2)不同领域、类别、环节标准的适用性

工程建设的特性决定了工程建设标准有别于其他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活动的类别、范围和特点,分类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并按类别分别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某一或某些领域、方面和环节。



(3)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只在其适用范围内有效,在执行某一项具体标准时,应首先弄清楚其适用范围。

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2、1.0.3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而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宜依据其专门的国家标准。


2.2 时效性


若无另行规定,建设工程以设计合同签订或相关部门审核、备案时间为界,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规。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之初,公安部公消〔2015〕98号规定:

①  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版规范;

②  新版规范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的,可按原审核或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


2.3 特殊性


   

下列情况,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适用范围和时效性内必须执行:


   
(1)当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引用或审批流程另有要求时,如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其评价标准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②  南住建〔2019〕354号通知要求:对于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标准对电动充电车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2) 当推荐性标准被甲乙双方,如工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时。    

   
(3)公开声明承诺采用:将推荐性标准列入设计依据中,设计应遵循其规定。    
在此也提醒设计师不要随意将本设计未采用的标准列入设计依据。    


3

结束语

推荐性标准中标注的“T”仅仅指的是该标准的制定目的,而非使用目的。GB/T类及行业地方 推荐性标准中也包含强制性条款,司法解释中的“应当”补强了标准中的“可以”或“宜”,在使用目的上也具备了强制条款效力。 例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指出,       “推荐性标准中带有 “应”、“应当”、“不应” 字眼的相关条款即为强制性条款”。    

最后总结: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当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合同约定或公开声明承诺采用时,在其有效适用范围、时效性内必须执行;当推荐性标准中带有“应”、“应当”、“不应”字眼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 除以上情形,推 荐性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细化和补充,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遵循合理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原则,积极、自愿采用适用的推荐性标准或其部分适用条款。



  • gy738876221
    gy738876221 沙发

    感谢楼主分享,有所帮助。

    2023-04-24 0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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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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