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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2017第 10.1.1 条 本章规定宜用于 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下列结构或构件:
1 超静定梁;
2 由实腹构件组成的单层框架结构;
3 水平荷载作为主导可变荷载的荷载组合不控制构件截面设计的2层~6层框架结构;
4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框架一支撑(剪力墙、核心筒等)结构中的框架部分:
1) 结构下部1/3楼层的框架部分承担的水平力不大于该层总水平力20%;
2) 支撑(剪力墙)系统能够承担所有水平力。
10.1.3 结构或构件采用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应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
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用简单塑性理论进行内力分析。
3 柱端弯矩及水平荷载产生的弯矩不得进行调幅。
10.1.5 采用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的结构构件,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成塑性铰并发生塑性转动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采用 S1级 ;
2 最后形成塑性铰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 S2级 截面要求;
3 其他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 S3级 截面要求。
10.1.2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时, 容许形成塑性铰的构件应为单向弯曲的构件。
10.2.2 当采用一阶弹性分析时, 对于连续梁和框架梁,钢梁及钢-混凝土组合梁的调幅幅度限值及挠度和侧移增大系数应按表10.2.2的规定采用。
表10.2.2-1 钢梁调幅幅度限值及侧移增大系数
表10.2.2-2 钢―混凝土组合梁调幅幅度限值及挠度和侧移增大系数
10.3.2 受弯构件的剪切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hw、tw――腹板高度和厚度(mm);
V――构件的剪力设计值(N);
fv――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10.3.4 塑性铰部位的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塑性设计和弯矩调幅设计时,塑性铰部位的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2 当V>0.5hwtwfv时,验算受弯承载力所用的腹板强度设计值f可折减为(1—ρ)f,折减系数ρ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构件的压力设计值(N);
Mx——构件的弯矩设计值(N·mm);
An——净截面面积(mm2);
Wnpx——对x轴的塑性净截面模量(mm3);
f——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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