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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错“生意经”的住建局长

发布于:2023-03-28 13:23:2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住建局长落马后仍提供虚假情况:组织给了三次机会,我一次都没有把握住    

【案卷】

伍申学,男,1967年12月生,先后在自贡市荣县长山镇、保华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工作。2019年3月, 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 ,5月,兼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2020年12月,接受自贡市沿滩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6月,伍申学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单位行贿罪,被开除公职;7月被开除党籍。

2022年12月,因犯受贿罪及单位行贿罪,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40万元。

【案探】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随着我的职位变化,接触的老板越来越多,看到他们开豪车、穿名牌,我心态就开始失衡,萌生了用权‘换’钱的想法……”伍申学在忏悔书中深刻悔悟到,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源,都是自己内心不断膨胀的贪欲所致。

1967年12月,伍申学出生在荣县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寒窗苦读数年后,如愿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分配至乡镇工作时,他立志要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暗下决心要干出一番成绩来。4年后,凭借自己的踏实肯干,他迅速成长为单位骨干,28岁就被提拔为副镇长,32岁成长为镇长。彼时的伍申学,认真履职尽责,解决了不少问题,得到了组织和同事们的认可。此后,伍申学先后在荣县保华镇和县政府安监、食药等多部门任职。2017年8月,伍申学调任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一把手”。

△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 伍申学

“都是虚荣心作怪,每天就想着怎么比别人更有钱、更潇洒。”伍申学在留置点回忆起自己人生的转变,是从一次外出旅游开始。

2004年5月,伍申学管辖范围的保华镇煤矿老板蔡某某,主动邀约其赴香港、澳门游玩。旅途中,持续的高额消费让伍申学似乎有点“招架不住”,很快变得囊中羞涩起来。别有用心的蔡某某迅速“洞悉”了他的顾虑,借机送上现金4000元。囿于虚荣心理,伍申学没有拒绝,欣然接受了蔡某某的“慷慨相助”。而这次的“不劳而获”,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有了第一次伸手的“成功经历”,伍申学开始放松自我要求,和一些不法商人们越走越近,还自认为这是正常的人情交往,对于老板们的各种红包礼金,可谓“来者不拒”。

到任县住建局长后,手握工程建设审批、城乡规划编制等权力 ,伍申学更是成为了“别有用心”的老板们竞相追捧和恭维的对象,频繁出入饭店、茶楼及各种高档娱乐场所,恣意享受着纸醉金迷的生活。

虽然生活上如此“惬意”,但想起自己每月那点“死工资”,伍申学觉得既寒碜又心酸,“我这个局长还不如一个个体户,还是要想办法挣点钱才行……”

心态渐渐失衡的伍申学,盘算起了以权敛财的“生意经”。此时,看穿了伍申学心思的工程老板刘某某,向他抛来“橄榄枝”。2018年10月,刘某某请求伍申学“关照”自己负责的 棚改项目 ,在拆迁补偿款拨付审批方面提供帮助,并向伍申学承诺 支付30万元“感谢费”

急于将手中权力“变现”的伍申学,爽快地答应了刘某某请求。但顾虑直接收钱容易暴露,他提出先出借给刘某某20万元,再由刘某某写一张“借款50万元,约定2年后带利息10万元,共还款60万元”的“借条”。事后,伍申学如约收到了 60万元 “还款”。

在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等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侵蚀下,伍申学心中的贪念似野草般疯长,追求金钱和物质的欲望也愈发强烈。在尝到“权力点金术”的甜头后,伍申学开始寻找速度更快、更“安全”的“挣钱”方法,于是便打起了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的“算盘”。

2020年3月,他见荣县的 混凝土市场 回报高、销路好,便与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龚某某合作,以亲戚的名义出资占股25%,计划新建一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然而,新增项目在市上原本无规划布点,为让“自家”生意尽快分红得利,伍申学多次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同意该项目审批立项,并伙同龚某某向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行贿10万元。在迟迟没有获批的情况下,他又以项目建设属地管理“责任人”的名义, 私自允许项目先行投建

不久,未批先建的项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2020年8月,当调查组就该项目建设情况对伍申学进行函询时,伍申学 仍心存侥幸,与他人共谋串通 ,不如实说明参与投资入股的行为。他天真地以为,经商办企方面没有用过自己的名字,资金往来也没经过自己的银行卡,本人不说就没人知道。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的他,却不知组织已经掌握他违纪违法的事实。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伍申学仍然向组织 提供虚假情况, 组织给了我三次机会,我一次都没有把握住 ,才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伍申学在忏悔书中写道。

经查,伍申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出资款 共计178万余元 。此外,伍申学还存在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等违纪违法行为。

【案析】

这是一起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典型案例。伍申学与企业负责人“亲”“清”不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化身“影子股东”,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手续办理、拆迁补偿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以单位名义向领导干部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伍申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单位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伍申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伍申学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及单位行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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