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3起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水案例:
黑龙江省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在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斜率、截距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于当日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黑龙江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视频监控中,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询问,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2021年9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移交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由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环境污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7万元。
启示意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排污者都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对职工的监管和培训,坚决杜绝污染源监测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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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处理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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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关注一下,期待后续报道,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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