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监督司组织起草了《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单位,请组织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3年3月3日前反馈监督司。
联 系 人:包科 石青泉
联系电话:010-63205260 63203262
传 真:010-6320527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电子邮箱:anquan@mwr.gov.cn
附件:
1.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2.《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水利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要求,加快推进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切实发挥安责险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 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设 安责险 ,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 ,切实发挥安责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 预防功能,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为水利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原则
1.行业推动、市场运作。建立健全安责险工作机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工作和保险机构市场化运营服务工作的界限,依法依规运行。
2.防赔结合、重在预防。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突出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3.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全面落实投保安责险工作要求,鼓励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探索运用安责险提升安全风险防范水平。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制度体系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充分发挥安责险助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安责险运行机制
(四)切实提高认识。 建立和实施安责险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的法治措施,是发挥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推进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健全多层次水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客观需要,务必要把做好安责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五)明确工作机制。 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组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规范。流域管理机构指导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工作,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内安责险实施细则或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依法投保安责险,接受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落实问题整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督促参建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责险,监督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按有关标准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三、规范安责险实施
(六)明确实施和保障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水利工程建设除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包括投保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等)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七)确定投保主体 。 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相应施工承包单位投保。实行项目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投保。鼓励探索由项目法人以项目为单位统一投保。
(八)落实投保经费。 安责险费用一般以项目中标合同额(或水利工程造价)为缴纳基数进行计算,由投保单位全额缴纳,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分包(劳务)单位或从业人员个人。
(九)规范投保要求。 对于新开工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示范性文本,将安责险费用作为独立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投保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合同期。对于已开工工程,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依据剩余工程造价结合施工期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剩余施工期。鼓励各投保单位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交易平台进行投保。
(十)强化事故预防服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相匹配的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频次。事故预防服务不替代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保险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服务费,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等有关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反馈机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预防服务专业能力建设,保障服务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与所承保安责险业务相匹配。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事故预防服务。
(十一)明晰事故预防服务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项目事故预防服务的检查,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安责险情况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风险。施工单位要主动配合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形成闭环。监理单位应将安责险有关情况纳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加强监督。
四、加强安责险监督
(十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安责险投保、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巡查、督查、稽察等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安责险投保情况列入检查内容。要探索建立与银保监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开展安责险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保险机构存在恶意低价承保,未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银保监机构。
(十三)加强监管信息化。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投保事故预防服务等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与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等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互,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全面落实相关工作。
(十四)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安责险问题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政务网站、邮箱、电话(12314平台)等渠道,受理相关问题举报并及时处置。社会公众对水利工程建设未按规定投保等问题可以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环节问题向银保监机构反映。
(十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工作,对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施工企业和项目,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奖项评比资格。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责险制度推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保尽保,督促落实事故预防服务,有效防范化解工程建设安全风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插手保险市场经营活动。
(十七)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应急管理、银保监、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推动保险范围重复的其他商业险种转化或调整为安责险,加强对保险基准费率、浮动费率、保险合同范本及保险条款的指导,共同推进安责险制度落实。
(十八)加大宣传引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安责险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安责险对降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认知、形成共识。
(十九)推进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协会在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实施与市场化运营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健全与施工单位、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协商机制与渠道,建立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管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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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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