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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课—地铁消防车道、防排烟

发布于:2023-03-10 16:01:1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地铁消防车道

  地上车站建筑、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地铁防烟排烟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地下车站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宜在其顶部设置固定窗,但公共区供乘客疏散、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固定窗

2.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①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②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③  连续长度大于一列列车长度的地下区间和全封闭车道;

   ④  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3. 机械防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防烟或排烟运转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4. 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

5. 公共区楼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连接处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6. 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地铁排烟设备与管道

1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并宜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机房内,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坡或水平敷设。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确需与补风机、加压送风机共用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及其连接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用于防烟与排烟的管道、风口与阀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管道、风口与阀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②  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 地下车站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0h,地上车站和控制中心及其他附属建筑的排烟风机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0.5h。

4 地下区间的排烟风机的运转时间不应小于区间乘客疏散所需的最长时间,且在280℃时应能连续工作不小于1h

5 排烟系统中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和软接头等辅助设备,其耐高温性能不应低于风机的耐高温性能

6 火灾时需要运行的风机,从静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状态所需时间不应大于60s

7 火灾时用于风机的保护装置不应影响风机的排烟功能

8 除承担轨行区域的防排烟系统外,其他区域的防排烟系统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非土建井道。金属防烟或排烟风管道内的风速≤20m/s,非金属防烟或排烟管道内的风速≤15m/s。

9 除隧道通风系统外,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根据风管的用途确定: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相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排烟风机的入口处;

   3 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和楼板处;

   4 风管穿越有隔墙的变形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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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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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的设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是规范对消防车道规定的具体条文: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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