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电机车
第二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司机每班接班开车前,将闸、灯、警铃、驾驶室门、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等检查一遍,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电机车。灯、闸、铃、撒砂装置不完好的,按一般隐患C级(危险性较大)隐患考核。蓄电池电机车必须安装机载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必须由监控中心按规定校验。
第三条 电机车必须有专职检修工进行检查,对电机车实现“管、用、修”一体化,实行包机制,每台电机车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必须定期检修电机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条 电机车或列车必须有跟车工,电机车上跟车工座位位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电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和程序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跟车工与司机联系信号为:一声停,二声前开,三声后开。
第五条 电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操作电机车。
第六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待机车停稳、刹住闸后方可上下。司机离开座位前必须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七条 电机车不得抢道运行。电机车严禁在主运输轨道上、巷道口或压道岔停车而影响运输。严禁把矿车推翻或放置在轨道两旁。
第八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在电机车无法在列车前方牵引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顶车作业,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挂好连接插销和三环链,且连接插销必须插到位。
(二)顶车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牵引的车数。
(三)开车前,跟车工必须对列车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发出行车信号。
(四)跟车工与司机紧密配合,跟车工必须站在列车侧前方5~10m范围内的安全位置,吹哨指挥,时刻观察列车运行情况及周围环境,发现异常及时吹哨停车进行处理,以免伤人或碰伤各种管路、电缆线路等。
(五)司机必须集中精力,按信号指令和程序行车,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m/s。
第九条 电机车司机之间,严禁以车辆撞击等非正规形式进行联络或作为联络信号。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左右快速摇晃矿灯的方式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第十一条 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人员密集地段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或者障碍时,都必须提前40m减速(不得大于1m/s)并长鸣警号,直到列车安全通过该区域。
第十二条 严禁不松闸就开车,严禁长时间空转或强行拖拽。
第十三条 电机车运行换向时,必须在电机车停稳后进行。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严禁在操作手把没有回零位时施闸;严禁停车时控制器换向手把不在零位。
第十四条 电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行车:运人时不得超过3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及设备时,不得超过2 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m/s;最大车速不得超过4 m/s。
第十五条 电机车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7条的规定,并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第十六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股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第十七条 机车运输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临时停车或发生车辆(机车)掉道,司机处理一般故障或事故时必须及时向运输调度和各机车司机联系,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运输调度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机车牵引的各种车辆进行编组,长材料、“四超”车辆、火工品单独运输并有相关规定或安全技术措施。矿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最多可连挂数量,按重量折算成空矿车或矸车数量。
第二十条 新购置和经过大、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一条 机车牵引矿车数量必须按下表执行,超挂车辆按一般“三违”考核。
车辆类型 |
12t蓄电池电机车 |
8t蓄电池电机车 |
5t蓄电池电机车 |
矸车、材料矿车 |
35 辆 |
25 辆 |
15辆 |
空车 |
40 辆 |
30 辆 |
25辆 |
人车 |
12辆 |
12辆 |
8辆 |
第二十二条 有两个驾驶室的电机车,司机必须在行驶方向前端操作;否则按一般“三违”考核。
第二十三条 跟车工跟车时乘坐位置:使用5吨蓄电池电机车时,跟车工必须坐在列车后端专用乘坐小车上;使用有两个驾驶室的蓄电池电机车时,跟车工必须坐在电机车运行方向后端驾驶室内;地面8吨电机车运行时,跟车工坐在电机车后端专用座位上或列车末端专用小车上;人车跟车工必须坐在最后一节人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违反上述规定,对跟车工及电机车司机按一般“三违”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电机车日常检修维护管理,损坏设备(如对轮轴断、减速机和电机损坏等)的要及时上报机电科,非正常损坏设备按原价进行减薪,凡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掘开区队使用的电机车出现故障,需运输队配合处理时,采掘开区队必须将电机车具体故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机电科申请,由机电科、运输队和开掘区队共同验收鉴定,处理故障所需要的所有配件由开掘区队负责。故障电机车处理期间,采掘开区队必须派人配合,与运输队共同维修。电机车故障处理后,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运输队外,其他各单位如需使用司控道岔遥控器,必须经过机电科审批、备案。司控道岔遥控器必须规定使用人员,其他人员严禁使用或携带。各单位将本单位司控道岔遥控器数量及规定使用人员明细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有蓄电池实行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蓄电池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检修必须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第二十八条 蓄电池充电交接制度
(一)其他区队需要运输队进行蓄电池充电,当班跟班队长提前1小时通知运输队当班跟班队长。
(二)运输队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准备好充满电的蓄电池并通知其他区队跟班队长。
(三)其他区队跟班队长安排人员到充电硐室验收,确认蓄电池电量充足、符合规定后在运输队《蓄电池管理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运输队将蓄电池运输到位。其他区队跟班队长不安排人员验收,影响时间由其他区队负责。蓄电池不合格,影响时间由运输队负责。
(四)其他区队使用过的蓄电池要及时交于运输队,运至充电硐室充电,保证蓄电池有效循环。因其他区队不及时交运输队影响充电,导致影响生产,由其他区队负责。因运输队充电不及时影响生产,由运输队负责。
(五)其他区队使用的蓄电池不能处于亏电状态(低于78V),低于78V时运输队汇报机电科。
(六)待充电和充满电的蓄电池交接均需双方共同填写交接单。交接地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科确定。
(七)蓄电池交接记录(一式二份)
日期/班次 |
蓄电池编号 |
完好 情况 |
出/入库 电压 |
出/入库时间 |
确认 时间 |
运输队签字 |
其他队签字 |
第三十条 电机车编号管理
(一)井上下电机车统一编号,编号位置为驾驶室前侧外表面、观察窗正下方,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如5吨8#电机车的编号为:5-8,横杠前面的数字为电机车吨数,后面数字为电机车序号。
(二)电机车编号数字应制作刻模,刻模字体为黑体,字体高度200mm。编号时,采用白色自喷漆喷号,喷号应清晰、整齐、美观。
(三)井下12吨电机车编号顺序按原序号重新规范编号;8吨电机车从地面机车开始编号;5吨电机车先从运输队电机车开始编号,其他区队电机车最后编号。
(四)有两个驾驶室的电机车,电机车左右两端必须有相同编号。重新编号的电机车严禁出现重复编号。
(五)电机车重新编号后,各单位要及时更换设备台账,并及时将设备台账上报机电科备案。
(六)电机车重新编号后,各单位不得私自更改电机车编号。电机车编号模糊不清的,必须及时重新喷号。
第三十一条 电机车限速装置
(一)各单位要加强电机车日常检查维护,所有装设有限速装置的电机车,其限速装置必须完好,正常投入使用。
(二)机电科每月对每辆装有限速装置的电机车至少抽查一次,现场检验电机车限速装置完好情况,并做好抽查记录。方法如下:
1.现场设定电机车运行速度,将运行速度调整至限速0.5m/s,然后启动电机车,控制手柄调到最大运行状态,并用机械秒表测量电机车运行时间,用卷尺测量电机车运行距离。
2.若电机车最大运行速度约0.5m/s,说明电机车限速装置完好,然后再将电机车运行速度调整至限速3m/s。
3.若电机车最大运行速度仍然较快,速度明显大于0.5m/s,说明电机车限速装置不完好,起不到限速作用的,按一般隐患C级(危险性较大)隐患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轨道运输大巷电机车运行区域划分
(一)未经调度室允许,严禁5吨电机车进入轨道运输大巷内行驶。
(二)运输队在其他区队使用电机车的轨道运输大巷口前后悬挂“其他区队电机车运行区域”标志牌,明确规定其他区队电机车允许运行的区域。其他区队(除运输队外)电机车必须在规定区域运行,严禁超出规定区域行驶,否则按严重“三违”考核。
(三)2502下顺电机车运行区域:2502下顺口向里第一个车场区域(不能超过第一个车场里端道岔),2502下顺口向外不能超过南翼避难硐室口。
(四)2502上、中顺电机车运行区域:2502上顺口向外不能超过南三采区轨道下山口,2502中顺口向里不能超过南翼避难硐室口。
-550南翼轨道运输东西大巷:运输队电机车主要主道运输至东轨通尺750米处;开一队、开二队、综掘二队、准备队可以就近在各自偏口前后车场倒车运输作业。
第三十三条 补充考核
(一)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违反本制度的,按规定标准进行减薪;没有明确的,违反“严禁”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减薪100元/次,其他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减薪20~100元/项。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不落实责任的,由主管队长承担。
(二)未经机电科审批使用非本单位的电机车的;未经机电科审批除运输队外其他单位的电机车驶入轨道大巷;电机车超速运行;使用未编号或未在队内登记的电机车钥匙;电机车蓄电池欠电运行的。对责任人减薪300元,跟班队长减薪500元,队长、书记各减薪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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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文章很有用,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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