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设计 \ 城市规划设计 \ 你问我答: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办理用地预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三区三线”成果为准?

你问我答: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办理用地预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三区三线”成果为准?

发布于:2023-02-15 13:39:15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学习



题: 关于单独选址项目。 你好!有一个花岗岩矿项目申请用地,项目跨了2个县(同个市),请问采用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话,可否以县为单位分开时间做报批?即其中一个县先报,另一个县后报?谢谢!

答复: 根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第8点: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问题:养鱼是否办理设施农业用地? 1.在坑塘水面养鱼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吗?2.在一般的农用地(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吗?

答复: 2022年12月16日11:00已电话回复咨询人: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规定, 设施农业项目范围内的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必须按规定进行用地备案并上图入库。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传统种植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非硬化的养殖池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详情请咨询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问题:你好,我想请问目前办理用地预审材料中,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使用三区三线中的基本农田,还是现行基本农田呢?

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继续执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 建议建设项目申报用地预审时同时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和“三区三线”成果套合图。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问题: 转专业申报评审。 你好,咨询一下职称评审问题: 现职称是软考信息类工程师,但这几年兼任工作内容及业绩基本是国土类专业工作,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转评申报国土高级职称吗?还是需要先取得国土类中级后下一年再申报高一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资历年限和业绩又从那时算起?

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有规定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的对应关系。职称对应后,申报人可对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相关等级职称的条件,若符合申报条件,则可自行选择申报同级或高一级职称评审。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问题:建 设用地指标完备,符合总体规划,但未完成出让程序,地上建筑物已开工建设,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完成,用地指标完备,符合总体规划,为配合项目进度,在未完成出让程序的情况下项目前置开工建设,项目前期工程规划、施工手续完备,应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是否涉及“非净地”出让问题?

答复: 网民,您好! 对于未完成供地出让手续就开工建设,属于未供即用的违法用地行为; 在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宗地范围内存在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产权,影响正常动工开发建设,会导致土地供应时出现非“净地”的情形。是否属于违法动工开发建设,请咨询住建部门。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问题:用地预审。 尊敬的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供水管线(埋设在地下)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需要对该项内容进行审查吗?如果需要的话得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项目在用地预审阶段需要对该项内容进行审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明确的 10 类有限人为活动。结合我省实际,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预审意见时,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在预审意见中作出专项说明。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在出具预审意见前,应先征求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问题: 猪舍舍顶是否可以铺设光伏。 贵局您好,发展清洁能源已经成为咱们国家碳中和的核心举措,而光伏产业也是国家正大力推广和扶持的新型能源,这种可持续发展的新能源发电方式也能为我国带来很大的能源便利,故,由此本人在生产过程中就光伏有一些问题想要咨询贵局:生猪养殖项目完成了发改委备案、环评、设施农用地备案、上图入库等一切合规手续,现已投产运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想要结合光伏项目使用清洁能源,光伏铺设地点均在猪舍舍顶,均不占用土地资源,但在相关政策层面却未查询到相关政策规定,特来贵局请教:1、猪舍屋顶铺设的光伏是否属于“光伏占用土地”?2、屋顶铺设光伏是否需要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3、光伏项目是否可以直接在猪舍顶上进行铺设?4、若猪舍顶上不能直接铺设光伏,需满足什么条件、办理何种手续?

答复: 2022年12月29日9:50已电话回复咨询人:您好!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原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占用农用地的,规定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也就是说,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不论光伏方阵用地,还是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和集电线路用地,都需要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其中涉及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与传统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区别。由此, 你反应的生猪养殖等设施农用地“农地农用”的农用地性质未改变,光伏用地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详情请咨询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问题: 光伏项目可以建立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吗。 在不破坏耕作层的情况下,光伏项目(例如桩基)是否可以建立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如果要在设施农业用地上进行光伏项目,需要如何调整,是否需要进行设施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答复: 您好!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明确用地管理政策,原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先后制定《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同时,农业设施用地管理要求农地农用,不得改变农业设施用途。 因此,在设施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项目,不符合当前相关管理规定,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手续。详 情请咨询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感谢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问题: 请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占用零星分散农用地,是否可以套用乡村振兴及简易审批的相关政策法规,免除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答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如涉及划拨方式供地,则需办理选址意见。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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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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