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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丨20个实用问答

发布于:2023-02-15 11:47:15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1.所有行业都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

答:   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

例如2022年按照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进行确定。

《数据报送通知》规定,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 2.6 万吨 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万吨 标准煤)及以上的 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 自备电厂(不限行业) ,需要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2.请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需要公布。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9条的规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答: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11条的规定,   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

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4.发电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哪些?

答:   根据   当年适用的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一般包括   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脱硫脱硝等装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热烟气的二氧化碳排放,   不包括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对于   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仅统计   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5.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哪些?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 化石燃料燃烧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购入使用电力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已掌握所属发电企业信息,是否仍需要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能否按央企、国企集团报送?

答: 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应 遵从 地管理原则, 向属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7.某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与一个未纳入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怎样履行碳排放报告和配额清缴义务?

答:   根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   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   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


当前履约期内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此履约期结束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8.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企业应至少每月检测燃油、燃气的元素碳含量,其中天然气检测依据为《天然气的组分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 13610)和《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8984)。然而这两个国标并未规定天然气的元素碳含量该如何计算,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的要求,对于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元素碳含量,应 遵循《天然气的组分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 13610-2020)和《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8984-2008) 等相关标准测定气体组分后,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子的数目计算元素碳含量。


9.对外供热和供热量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供热量为   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

对外供热是 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10.发电设施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要报告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外购热力如何计算,发电企业是否需要报告外购热力?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设施核算范围 不包括 外购热力带来的排放。


11.发电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需要算入发电机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中吗?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不包括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12.企业新上燃气发电机组,是否需要进行碳排放核算及履约?

答: 若新增设施是 以天然气为主燃料 的发电机组,则 符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及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中提出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条件, 在正式投产后需要进行碳排放核算、报告 ,通常在 第二年 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后再参加履约。


13.某燃煤发电企业没有实测燃煤的基低位发热量,请问这种情况下燃煤的低位发热量该怎么取值?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 不区分煤种,取26.7GJ/t。


14.某燃煤发电企业自有实验室无法按GB 476对煤中元素碳含量进行检定,采用其他国际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进行检定出具的煤质分析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煤中元素碳含量的基础数据进行使用?

答: 企业应依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76)、《煤中 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GB/T 30733)和《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568) 均可以作为元素碳含量的测定标准。


15.燃煤的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煤分析中的固定碳吗?如果企业有固定碳的值,可以替代吗?

答: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应对元素碳含量进行检测分析, 不能采用固定碳数据。


16.个别小型热电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煤低位发热量数值,可否用入厂煤低位发热量代替入炉煤低位发热量?

答:   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   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但应确保   燃料消耗量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

月度低位发热量由 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


17.某发电企业的备案文件表明其机组为纯凝发电机组,但根据核查情况,该企业存在抽取部分乏汽供热情况,请问该机组应该认定为纯凝机组还是热电联产机组?

答:   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   热电联产机组指   具备发电能力同时有对外供热量产生的发电机组。

对外供热是指   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而纯凝发电机组是指企业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中明确为纯凝发电机组,并且仅对外供电的发电机组。

因此对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而言, 该机组属于热电联产机组。


18.《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均提到,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过程中应遵循“保守性原则”,请问“保守性原则”是什么意思?

:“保守性原则”是指 企业在估算和处理排放数据或支撑配额分配的生产数据,以及核查机构在对估算和处理的数据进行核查时,均应确保相关估算和处理方式方法 “不会低估履约年度的排放量或不应导致配额过量发放”。


19.企业行业代码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还是以行业代码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

答: 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 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 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


20.自备电厂是以电厂名称还是以集团公司名称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

答: 如果自备电厂 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视同法人单位资质, 以自备电厂名称作为报告主体, 否则 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2023-02-16 07: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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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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