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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官网回复关于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问题

发布于:2023-02-08 16:10:0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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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其中的“检测合格”是否有专业资质要求,即应理解为无检测资质的建设单位自行检查测试,还是理解为需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专业检测报告。
2、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已明确所需提交的3项材料,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可以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其附件。其中的“消防验收申请表”是否需要有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资质的主体在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回复:
1.开展“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的技术服务机构 无资质要求
2.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处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盖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 无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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