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 总体进行评价。
3.1.2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3.1.3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 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 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 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3.1.5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 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 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3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 2.4的规定。
表3.2.4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注:预评价时,本标准第6.2.10、6.2.11、6.2.12、6.2.13、9.2.8条不得分。
3.2.5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Q=(Q0 + Q1 + Q2 + Q3 + Q4 + Q5 + Qa)/10 (3.2.5)
式中:Q一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 400 分;
Q1-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5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 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3.2.6 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3.2.7 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3.2.8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应满足表3.2.8 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3.2.8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注: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降 低基准均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 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 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要求。
【条文细则】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 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 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说明】
建筑和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法定详细规划,并应满足绿色生态城市发展 规划、绿色建筑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控 制要求,深化、细化技术措施。
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参评。单栋建筑应为 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对于建筑未交付使用时,应坚持本条原则, 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但建筑运行阶段,可能会存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此情况下可灵活处理,首先仍应考虑“以 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可对建筑中的部分区域进行 评价,但申请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 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独立计量,还应明确 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仍应按照本条的 相关规定执行。
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 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 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釆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 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即当评价内容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时(如容积率、绿地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 标),应依据该项目的整体控制指标,即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 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相近)的两个 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 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 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边界应选 取合理、口径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围合的最小用地面积为宜。如最小规模 的城市居住区即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街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标准》GB50180规定的居住街坊规模),或城市道路围合、由公共建筑群构成的 城市街坊。
3.1.2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 可进行预评价。
【说明】
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进行了重新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 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 家政策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江苏、浙江、河北、河南、辽宁等省市 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部分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 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 山东、深圳等地开始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多 项强有力举措使我国绿色建筑呈现跨越式发展,绿色建筑由推荐性、引领性、示 范性向强制性方向转变。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的项目累计超过1万个,建筑面积超过10亿m2,但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为7%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绿色建筑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
绿色建筑未来必然向注重运行实效方向发展。绿色建筑发展历经10余年, 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诉求,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 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本次修订通过征询绿色建筑评价单位、技术咨询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地方管理部门等单位的专家意见,决定将绿色建筑评 价定位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性能,即绿色建筑的性能评价放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这 么做能够更加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落地,保证绿色建筑性能的实现。
本条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主要是出于两个 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实现的绿色性能,可 以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做准备;另一方面 是作为设计评价的过渡,与各地现行的设计标识评价制度相衔接。
3.1.3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 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 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负责。
【说明】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 确定。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 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 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 试报告和相关文件,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申请 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特别注意,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后的 绿色建筑评价,项目所提交的一切资料均应基于工程竣工资料,不得以申请预评 价时的设计文件替代。
3.1.4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 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说明】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 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 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
3.1.5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 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说明】
本条对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 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是为支持环境改善、应 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 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 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对于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 对建筑的能耗和节能措施、碳排放、节水措施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形成专项报告。若绿色金融相关管理文件中无特殊规定,建筑能耗按本标准第7.2.8条的相关方 法计算,节能措施说明包括用能设备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节能技术等;碳排放按本标准第9.2.7条的相关方法计算;建筑节水措施说明包括节水器具使 用情况、用水计量情况等。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 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 一设置加分项。
【说明】
此次修订,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 建了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为安全耐久、 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升级了本标准2014年版 的指标体系,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优点体现在:1)符合目前国家新时代鼓励创新的发展方向;2)指标体系名称易懂、易理解和易接受;
3)指标名称体现了新时代所关心的问题,能够提高人们对绿色建筑的可感知性。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为了鼓励绿色建筑釆用提高、创新的建筑 技术和产品建造更高性能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提高与创新'‘加 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 值。
【说明】
控制项的评价同本标准2014年版。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 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 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 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 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
2)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 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 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递进的档次特别多或者评分特别复杂的, 则采用列表的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
3) -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特点分 别评判时,针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以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 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下列规则评分”;
4)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 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 为“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5)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 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 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釆用递进赋分方式。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 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 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说明】
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于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声相关匹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应参评并确定得分。对于条文下设两款分别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评价建筑如果同时具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则需 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总体原则为:
(1) 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以商住楼为例,即使底商面积比例很小仍要参评,并作为整栋建筑的得分(而不按面积折算)。 、
(2) 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
(3) 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 例如第7.2.5条(冷热源机组能效),如果综合体公共建筑部分使用集中空调系统,住宅部分使用分体空调,只有所有的 冷热源均达到相应要求才能得分(公共建筑部分达到要求而住宅部分未满足,不得分)。
(4) 递进分档得分的条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得分。以第7.2.5条 (冷热源机组能效)为例,若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冷水机组COP提高12% (对应得分为10分),住宅建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比为节能评价值(对应得分为5 分),则该条最终得分为5分。
(5) 上述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此类特殊情况,如己在本标准 条文、条文说明或本细则中明示的,应遵照执行。对某些标准条文、条文说明、 本细则的补充说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3.2.4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注:预评价时,本标准第6.2.10、6211、6.2.12、6.2.13、9.2.8条不得分。
【说明】
本次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分值与本标准2014年版变化较大。控制项基础分 值的获得条件是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对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5类指标同等重要,所以未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划分各评价指标评分项的总分值。本次 修订,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分项分值进行了调整。“资源节约”指标包含 了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相关内容,故该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其他指标。“提高与创新”为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性能提升和技术创新。
“生活便利”指标中“物业管理'小节为建筑项目投入运行后的技术要求,因此, 相比绿色建筑的评价,预评价时“生活便利”指标的满分值有所降低。
本条规定的评价指标评分项满分值、提高与创新加分项满分值均为最高可能 的分值。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对于刚刚竣工后即评价的建筑, 部分与运行有关的条文仍无法得分。
3.2.5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Q=( Q0+Q1+Q2+Q3+Q4+Q5+QA)/10 (3.2.5)
式中:Q—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400分;
Q0-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5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 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一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说明】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总得分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参评建筑的总得分 由控制项基础分值、评分项得分和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三部分组成,总得分满分为 110分。控制项基础分值的获得条件是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提高与创 新项得分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要求确定。
3.2.6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说明】
本标准2014年版规定绿色建筑的等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本次修订,在2014年版规定的星级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级”。
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已将绿色建筑一星级甚至二星级作为绿色建筑施工图审 查的技术要求,这种模式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继续推行实施,有力推进了绿色建 筑发展。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作为划分绿色建筑性能档次 等级的评价工具,既要体现其性能评定、技术引领的行业地位,又要兼顾其推广 普及绿色建筑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新增了“基本级”,扩大绿色建筑 的覆盖面。基本级的设置,考虑了我国绿色建筑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及与正在编 制的全文强制国家规范相适应,也考虑了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交流。
3.2.7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说明】
控制项是绿色建筑的必要条件,当建筑项目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时, 绿色建筑的等级即达到基本级。
3.2.8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 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 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应满足表3.2.8的要求时,绿色 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3.2.8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注: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降 低基准均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3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氮、可吸入颗 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 关要求。
【说明】
当对绿色建筑进行星级评价时,首先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控制项要求, 同时规定了每类评价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以实现绿色建筑的性能均衡。按本标 准第3.2.5条的规定计算得到绿色建筑总得分,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 85分且满足本条第1、2款及表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
为提升绿色建筑性能和品质,本条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在能 耗、节水、隔声、室内空气质量、外窗气密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提出了全装修的交付要求。对于住宅建筑,宜提供菜单式的全装修方案,每个装修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不同档次、 风格的材料和设备菜单,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要, 满足市场需求。本标准术语中,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全装修范围进行了界定。为保证全装修的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住宅建筑的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应满足 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全装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相关要求。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和产 品,如瓷砖、卫生器具、板材等,应为质量合格产品,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质量 要求。此外,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和产品,应结合当地的品牌认可和消费习惯, 最大程度避免二次装修。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能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 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的降低、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 筑外窗传热系数的降低。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标准第724条规定。
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提出了要求,相关用水器具 的用水效率标准及评价方法,由本标准第7.2.10条规定。
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建筑)的隔声性能提出了要求。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章规定了住宅建筑声环境的相关 限值,但对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未作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 准定额司函《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v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局 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 176号)的要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正在局部修订,本次修订将增加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 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要求,还将对住宅建筑声环境性能指标进行提升。
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局部修订尚未实施前,二星级绿色建 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DnT,w+Gr)>35dB进行评价,三星级 绿色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OnT,w+Gr)>40dB进行评价, 其余指标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进行 评价。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局部修订完成且实施后,本 条应按照修订后的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或分户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 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室外与 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预评价时通过外窗和外墙的隔声性能,按组合隔声量 的理论进行预测,并提供分析报告;评价时,应提供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 性能检测报告。其余指标的评价方法,由本标准第5.1.4. 5.2.7条规定。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室内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了 规定。具体评价方法,由本标准第5.1.1条规定。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及外窗安装施工质量提 出了要求。外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 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温 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等的规定。在外窗安装施工过程中,应 严格按照相关工法和相关验收标准要求进行,外窗四周的密封应完整、连续,并 应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保证外窗洞口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位严密;外窗的现场 气密性能检测与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或《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规定。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外 窗气密性能设计文件、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评价查阅外窗气密性能设计文件、 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知识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9 基本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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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 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 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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