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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发文支持建筑业发展!看各省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3-01-29 16:03:29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自2022年4月份以来,全国各省陆续发布了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其中,4月15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举措》
5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5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5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指南的通知》
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通过了解各省发布的相关政策
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2月20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12月26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开年,又接连有省厅陆续发布了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月5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通过了解各省发布的相关政策, 我们发现这些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 (一)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 (二)扶持本地骨干企业,打造行业领军企业

  • (三)发展总部经济

  • (四)鼓励和大型企业战略合作,组建联合体

  • (五)支持建筑业绿色转型

  • (六)加快建筑业数字化转型

  • (七)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 (八)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 (九)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 (十)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 (十一)加大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

  • (十二)减轻企业负担

  •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用工制度改革

那么针对以上政策维度,以上各省具体举措有哪些,各项举措又有哪些不同呢?今天我们从各个维度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一)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方面,各个省的政策不尽相同。    
其中云南省规定: 云南省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方面要求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保障招标人自主权,各项招标条件要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 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对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 参与政府重大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    
山西省政策: 要求 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 ,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促进招投标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投标交易规则,规范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运营。在房建市政领域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推行五方主体承诺制, 研究建立“标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    
浙江省政策: 加快统一开放大市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鼓励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法定承包范围内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高速公路、水利枢纽、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件。 鼓励省内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川 省政策 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建立招投标领域“两书一函”制度,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 开展招标计划提前发布试点。    

吉林省 政策 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重大项目 ;装配式建筑项目按照技术复杂类项目进行招投标;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采购好招投标时不得设置门槛。

内蒙古政策: 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 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陕西省政策: 建立精准扶持服务企业名录库, 采取“一企一策”帮扶举措,帮助企业提升资质水平。 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央企和省外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陕落户或成立子公司。

南省政策 鼓励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 培育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外优势企业依法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方面的大型项目建设, 支持“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对象参与各类试点及创优评奖。

(PS:总的来讲,各省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方面,重点集中在招投标的相关政策上,要求不得设置门槛,采取“评定分离”,防止低价恶意中标)    
(二)扶持本地骨干企业,打造行业领军企业    
云南 省政策 定期评选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 建筑施工企业100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各30强,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及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各20强)    
山西 省政策 鼓励本地 房建、市政领域建筑业企业进行集团化发展 ,与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领域企业实现“强强联合”,重组后年产值达8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资质方面扶持政策。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建筑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进档奖励。    
浙江省 政策 实施本省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计划, 到2025年,力争培育15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另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四川 省政策 深入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 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与资金筹措、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增强承揽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水利水电、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筹措专项资金,对年度建筑业营业 收入新迈入1000、800、500、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项资金奖补支持。    
吉林 省政策 长春市将扶持5-8家骨干企业。信誉良好的 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甲级(一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足额担保,而且两个行业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鼓励本省甲级(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国资国企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直接申请核定由省厅审批的资质。 对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陕西省政策: 鼓励企业提升资质、产值。成功晋升综合、甲级资质,或年度首次建筑业产值(纳税)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 属地政府应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海南省政策 对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在我省累计建筑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的,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我省注册的 首次晋升为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在次年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以2019年以来完成的最高年产值为基数, 企业当年每净增产值达到1亿元 , 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PS:各省针对骨干企业的扶持,要么在资金上提供支持,要么在资质升级上给与奖励,或者在跨专业承揽业务上提供相应扶持政策。其中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专门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举措。)    

(三)发展总部经济

山西省 政策 外省 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总部迁入 本身 ,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标出台前,省外特级资质或10亿以上产值的一级施工企业,如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如子公司申请的资质母公司也有同类资质,那么 子公司申请的资质级别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新标出台后,子公司成立3年内,如果子公司申请的是母公司同类别的资质,子公司可使用 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 子公司的企业业绩。    
吉林省 政策 对迁入本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本省的子公司,奖励 1000 万。 鼓励各地政府出台土地、金融、财政奖励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企业,在本省设立子公司。母公司有啥资质, 子公司达到了标准要求,只要在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相关资质可以直接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由母公司调入子公司, 在母公司的业绩,可以直接作为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定。    
河北省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河北、省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市政府 可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    
湖南 省政策 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且近三年相应类别增值税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可按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别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PS:针对发展总部经济,各省相关政策集中在对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迁入或升级奖励上,另外就是母子公司的资质认定和业绩认定上。)    

(四)鼓励和大型企业战略合作,组建联合体

云南省 政策 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落户云南,支持省建筑业企业与入滇央企和省外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和项目公司,共同参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    
浙江省 政策 推动企业共赢发展。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外地方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开展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试点。    
四川省 政策 鼓励省内骨干企业与入川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港口航道、水利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项目业绩予以认可。 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筹建以建筑业骨干企业为主体的“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河北 省政策 支持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省承揽项目。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省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河南省政策 支持各地依托开发区等建设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鼓励各地建设各类设计产业园区(基地),促进设计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将老旧工业区改造成工业设计园区,打造一批设计资源集聚、辐射带动效应明显的工业设计示范园区。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PS:在战略合作,组建联合体方面,四川省明确提出了联合体投标相关工程的业绩认定,河北省明确提出联合体缴税超过1500万的,给与一次性奖励50万。)    

(五)支持建筑业绿色转型发展

云南省 政策 到2025年,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到30%。 建筑设计要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推广政策,鼓励政府、国企主导的项目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10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按照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造,绿色生态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造。    
山西省 政策 支持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 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 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装修。    
浙江省 政策 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省级建立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机制,引导支持市县政府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推动装配式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广应用一批成熟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 范。    
四川省 政策 加大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奖补支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对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内蒙古区政策: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    
陕西省政策: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各设区市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获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项目,列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试点示范项目,取得国家、省级认证的智能建造产业基地, 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或适当资金奖补。    

湖南省政策: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良好级以上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可按建筑面积1.3倍计算代表业绩。境外工程经驻外使领馆商务部门出具真实性证明后,可作为申请资质代表工程业绩, 不再开展业绩核查,不考核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PS:各省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整体以“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为基调,重点集中在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碳达峰碳中和、装配式建筑的应用上面,另外建筑也要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点。)    

(六)加快建筑业数字化转型

云南省 政策 加快“数字·住建”建设, 推进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川省 政策 加快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搭建“一库一清单”新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住建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公告。    
内蒙古区政策: 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智能建造深度融合。2023年起,自治区范围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采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    
(七)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云南省 政策 总投资额1亿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国有项目,以及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非国有项目, 原则上要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    
山西 省政策 每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30%; 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实施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吉林省 政策 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进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培训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PS: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是全行业发展趋势。)    

(八)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云南省 政策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试点允许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鼓励具有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乙级资质,及施工总承包二级互申对应的施工和设计资质;具备市政、公路、水电、港口巷道其中一项总承包资质的,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互跨专业承揽同级业务。    
山西省 政策 畅通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 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    
浙江省 政策: 对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住建部审批下放试点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审批。    
四川省 政策 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主动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化资质结构,将有关资质分立至省内注册地全资子公司。 支持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增加竞争能力。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 企业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资质升级业绩。 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可一同申请、一同审批。 鼓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办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河北省 政策 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 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湖南省政策: 优化资质审批系统,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人员身份、学历、社保、营业执照、执业注册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逐步推行智慧审批。精简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PS:各省政策主要集中在打破逐级晋升限制、设计施工互申政策、跨专业承揽业务方面。)    
(九)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云南省 政策 加强建设工程领域BIM技术运用,各创新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引导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工艺不断转型升级、做专做精、做优做强。 加快“数字·住建”建设,推进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的全过程集成应用,努力实现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管理。    
山西省 政策 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联合,依托项目开展课题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对与高校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的企业,资质申报中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申报,不考核其社保和工作经历要求。    
浙江省 政策 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尖兵”“领雁”省重点研发计划,围绕低碳化、绿色化、智能化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吉林省 政策 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形成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将新技术、新工艺转化为技术标准,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参评科技进步奖。    
陕西省政策: 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建筑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建筑企业获得的科技进步奖,按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给予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取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工法和专利,属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PS:特别强调一下,山西省对于高效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的企业,资质申报中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申报,不考核社保及工作经历。    

(十)支持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云南省 政策 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支持企业到省外和国外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承揽工程。    
山西省 政策 通过省外推介等方式,帮扶企业向省外发展。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省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外埠项目建设,提升产值外向度。    
浙江省 政策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西北、中部、西南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平台,帮助对接省外建筑业管理部门,在信息共享、市场推介、人员培训、注册资格和岗位证书互认等方面提供服务。 到2025年底,力争全省建筑业省外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 100 亿美元。 加强境外承包工程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手续费、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    
四川省 政策 促进外向经济发展。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加大“走出去”力度,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 每年举办“走出去”宣传推介活动,开拓重点区域建筑市场。 省外境外建筑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出川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    
吉林省 政策 本省企业在外省承揽的项目回本省纳税的,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与适当奖励。境外工程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与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十一)加大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    
云南省 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加大对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浙江省 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大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增信支持。加大发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项目的节能改造。    
四川省 政策 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大对建筑领域融资服务支持力度,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抵质押物申请银行贷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支持。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建筑业企业从事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骨干企业,各地可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补。对从事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高新技术领域研发和应用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 政策 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鼓励对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建企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对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企的信贷产品。 贷款审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企与国企贷款利率、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制造和新型建筑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    
(PS:各省对建筑业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支持政策多集中在:专门开发信贷产品,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等。)    

(十二)为企业减负,减轻企业负担

山西省 政策 在房建市政领域大力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级的可免于存储;鼓励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    
浙江省 政策 积极推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增量扩面,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 到2025年,力争每年通过保险机制为建筑业企业释放保证金900亿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四川省 政策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 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为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吉林 省政策 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格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    
内蒙古区政策: 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用工制度改革

云南省 政策 加强工程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培养,推行注册类人员考试改革试点, 加强传承传统建筑技术,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引导企业大力培养传统建筑领域技术人才,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传统建筑工匠技能等级评定”;    
浙江省 政策: 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搭建有利于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高层次人才平台,引导创新型青年人才向企业柔性流动。 大力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全面推行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川省 政策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编制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搭建专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竞赛先进个人荣誉的,可优先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工匠”“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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