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义&设置范围
二 通用设置规定
三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
1.避难间服务的护 理单元 不应超过2个 ,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 不小于25.0㎡ 确定。
2. 避 难 间兼 作 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 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 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四 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
五 其他补充
1.备用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
2.地面水平 最 低照度不应低 于3.0lx;对于老 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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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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