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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新规: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网要先评估(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2-12-27 09:05:27 来自:给排水工程/市政给排水 [复制转发]

 

     

广州目前拥有全国第二大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并有庞大的市政排水管网遍布全市各地。除了常规的生活污水,上述设施和管网是否能处理其他类型的污水?特别是工业、医疗等单位产出的生产废水。


近日,广州市水务局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出《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办法》,生产废水经评估不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产生影响时,可有条件通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根据《评估办法》,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污水(即“生产废水”),适用于《评估办法》管理。广州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评估办法》,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评估工作;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配合指导评估工作,指导排水户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具体承担服务范围内的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办法》,已有生产废水排水或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将接受《评估办法》的评估。


根据《评估办法》,已有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经评估其生产废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由运营单位将评估结果和具体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在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时,运营单位应主动服务。 运营单位应在排水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时或之前,根据排水户的生产工艺、物料、产品等对其可能产生的生产废水进行评估,评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评估办法》称,鼓励运营单位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针对对环境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影响的可生化性指标,按照 “绿色低碳”与“互利互惠”的原则,与排水户共同协商,确定可生化性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代处理模式。运营单位与排水户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代处理协议,约定排水户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虽然名为“生产废水”,但《评估办法》并没有简单将“废”与“污”直接关联。《评估办法》称,生产废水如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当地水域功能类别对应排放标准或以上的,广州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鼓励排水户自行回用或自愿排入自然水体。


全文如下: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能,依据《广州市排水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污水(以下称“生产废水”)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本评估办法,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评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配合指导评估工作,指导排水户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手续。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具体承担服务范围内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摸清服务范围内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特征,依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等标准,结合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设计标准以及周边环境状况和水域功能类别情况,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评估对象为已有生产废水排水或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评估工作按已有生产废水排水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实行分类评估:

(一)已有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经评估其生产废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由运营单位将评估结果和具体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拟将生产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在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时,运营单位应主动服务。运营单位应在排水户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时或之前根据排水户的生产工艺、物料、产品等对其可能产生的生产废水进行评估,评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出具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意见。

第六条鼓励运营单位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针对对环境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影响的可生化性指标(如BOD5等),按照 “绿色低碳”与“互利互惠”的原则,与排水户共同协商,确定可生化性指标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代处理模式。

运营单位与排水户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代处理协议,约定排水户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第七条 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当地水域功能类别对应排放标准或以上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应鼓励排水户自行回用或自愿排入自然水体。

第八条 运营单位可根据日常水质监测数据对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开展动态跟踪、科学评估。若后续过程中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或代处理协议进行变更、调整或将到期且不再延续,运营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各分局以及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排水户应及时申请对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评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广州市排水条例》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工业企业、医疗企业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广州 市水务局编写了《广州市生产废水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网进行分类评估,明确各级部门分工,建立评估机制。《办法》拟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 广州 市持续推进排水管理工作,先后印发《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整治违法排水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排水管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


2022年3月1日,《广州市排水条例》正式施行。为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广州市排水条例》在排水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类型的污水不得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目前,由于相当数量企业的排水管没有经过水务部门的接驳核准,就直接接入城镇公共管网,存在着大量错接乱接的现象,导致了大量污水偷排乱排。其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业废水可能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影响,出水水质难以达到排放标准,常见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下:


一是氰类、苯类、酚类、醛类、酮类等有机污染物 ,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化系统造成较大冲击;


二是汞、镉、铬、砷、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 ,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化系统中的微生物有抑制作用,影响污泥的活性和资源化利用;


三是硫酸根、氯离子等无机离子污染物 ,会加剧管道的腐蚀,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造成潜在冲击。因此,需建立评估机制,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二)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的重要措施


2019年4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随后,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相关部门根据《行动方案》工作要求,开展排水户源头管控、公共排水设施精细化管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整改工作,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2年1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以管网建设和改造为重点,加快实现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从设施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设施提质增效与增量结构调整并重,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为深化落实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改革措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双转变、双提升”,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基于节能减排和互惠双赢的服务新模式,提出污水代处理模式。


综上, 广州市水务局 通过编写《办法》,提出按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网进行分类评估的理念, 明确生产废水行业范围、评估流程、污染物指标应当满足的标准,指导各级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建立评估机制,试行污水代处理模式,预防超标的有毒有害废水排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效能。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法规标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15第21号令)》《广州市排水条例》、《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生产废水行业范围的问题


《办法》第二条提出适用范围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生产废水,主要依据《广州市排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类型的污水不得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二)关于污染物指标应当满足标准的问题


《办法》基于污水排放范畴常见的国标、地标,结合当前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现状及以往工作经验,按照生产废水是否接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进行分类评估,已排入和拟接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污染物指标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B级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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