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的通知》。
决定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明确的 试点时间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
同时, 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
原文如下: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厅“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我厅决定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明确的 试点时间 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同时,为 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个人业绩、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 ,请各市州住(城)建局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业绩核查的承办部门及联系人,并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市州住建部门业绩核查承办部门及联系人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6日
延伸阅读: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有序承接的原则, 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范围。 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二)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 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 (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上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住(城)建局要明确负责承接试点工作的具体部门,配齐相关人员,强化专业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信息(附件2、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8月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试点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相应办事指南)。
(二)严格审批管理。 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建立健全相关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我厅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四)组织业务培训。 省厅将组织试点市住(城)建局相关人员,对试点下放资质的相关审批政策、审批流程和省厅审批平台操作使用进行培训(另行通知)。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承接能力,确保审批质效。
各试点市在试点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承接部门、负责人和印章印模信息表
3.省厅审批平台资质审批账号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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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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