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的分散充电设施,一般配建于汽车库、停车场中,这类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同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动汽车,其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有其特殊的规定,本文要点如下:
1、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
2、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并不适合泡沫-水喷淋系统;
3、有关防烟分区的设置要求;
4、宜设置ABC干粉灭火器,慎重选用水基型灭火器;
5、有关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除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外,设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6.1.5)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2、单、多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应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3、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6.1.7)
4、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6.1.8)
泡沫-水喷淋系统,是由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泡沫液与水供给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按预定时间与供给强度向防护区依次喷洒泡沫与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泡沫-水喷淋系统,适应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和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的室内场所,对于汽油、柴油为主要燃料的内燃机汽车有较好的灭火效果。但对于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供电动汽车停靠的防火单元或防火分区,并无实质意义。
因此,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和供电动汽车停靠的防火单元,并不需要设置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但是,对于停放内燃机汽车(或内燃机汽车与电动汽车混合停放)的汽车库,仍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2.3条规定,确定是否设置泡沫-水喷淋系统。
注:关于泡沫-水喷淋系统,可参考专题: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均可作为防烟分区的有效分隔措施。
1、设置有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宜设置ABC干粉灭火器,也可以适当补充洁净气体灭火器;
3、宜采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相结合的形式,且应适当加强配置用量。
4、应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这类场所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如采用水基型灭火器,必须是能扑救带电火灾的的水基型灭火器。
注:电动汽车特别是动力电池发生火灾后,灭火器有效扑灭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涉及A类固体火灾和E类带电火灾,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慎重采用水基型灭火器。
用于防火单元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设置应满足《建规》6.5.3的规定(但不受6.5.3第1款的约束),具体要求如下:
1、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3、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5、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7、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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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消防设施的配置及要求-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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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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