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 2006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 加防火隔热
板。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 地上密闭房
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人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 急自动切断阀
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 控制;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h; 事故通风时,换气 次数不应小于
12 /h; 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 /h;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 全技术措施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 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
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0.5.3 条和 10.2. 21 条的规定。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 - 2009
8. 1. 1 居民、商业和工业用户使用的燃具和用气设备应根据燃气特性 和安装
条件等因素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与当地使用 的燃气类别相
匹配。
8. 1. 2 当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 时,应
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8. 1. 3 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安装应牢固,软 管长度
不应超长,并应定期更换。
8. 2. 1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 0.01MPa
8. 2. 2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 有给排
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 2. 3 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 有效的
防 火隔热措施。
8. 3. 1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 热工检测
仪 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8. 3. 2 用气设备的安装场所应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和检修的要求。
8. 3. 3 当工业和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 通风、
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8. 3. 4 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 置后的
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8. 3. 5 经过改造的用气设备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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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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