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设备用房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两者的分类标准、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均不相同,应独立处置,不应交错!
文末附规范争议: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以及汽车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部分,能否共用疏散楼梯?
基本原则: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6
)
一、民用建筑的设备用房,不应划入汽车库防火分区:
1、属于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用房,或主要用于民用建筑的设备用房,应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2000㎡)。
2、地下汽车库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大于4000㎡)。
由上可知,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较民用建筑的地下设备用房整整大了一倍,如交叉设置必然造成混乱,因此民用建筑的设备用房不应划入汽车库防火分区。
注:对于仅供汽车库使用或主要供汽车库使用的附属设备用房,可以和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
二、民用建筑的设备用房,不应向汽车库开设疏散门或安全出口。
1、汽车库的安全疏散距离相对宽松:“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6.0.6
)”,汽车库的安全疏散和民用建筑部分不应混杂。
2、汽车库规范已明确“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6.0.2
)”,也就是说“汽车库的防火分区不得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综上,既然汽车库自属的防火分区之间都不能借用安全出口,当然更不会允许民用建筑用房向汽车库开设疏散门或借用安全出口。
依此,民用建筑的设备用房,不应向汽车库开设疏散门或安全出口。
三、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且主要为其服务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部分设备室的疏散门可以向汽车库或修车库开启,详见图示1。
(图示1)
四、除住宅地下室的情况外,汽车库不得借用其他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
1、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图示2);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3)。(
6.0.7
)
(图示2)
(图示3)
2、除第1项所述情况形外,汽车库不得借用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
五、规范争议: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以及汽车库和其他民用建筑部分,能否共用疏散楼梯?
根据规范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借用疏散楼梯(即借用安全出口)被许可,共用疏散楼梯无规范依据,原则上不应许可,特殊情况下的应用,应参考各地方要求及标准!
1、
借用疏散楼梯,是通过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空间(走道或前室等),进入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根据规范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借用疏散楼梯(即借用安全出口)是许可的。
但在汽车库中,除住宅地下室的情况外,汽车库不得借用其他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
2、共用疏散楼梯,通常是指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别直接进入疏散楼梯或通过各自独立的前室分别直接进入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无规范依据,原则上不应许可,特殊情况下的应用,应参考各地方要求及标准!
3、需要说明的是,有人以“关于答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关于地下停车库相关问题的函(沪消汽字[2013]第03号)”作为共用疏散楼梯的依据,不妥!因为本函发出日期为2013年,2014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实施以后,应以规范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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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设备用房与汽车库-疏散关系及应用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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