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跟我就这个问题继续进行了探讨,特别是“星星之火”的网友,提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在此表示非常感谢。
经过重新思考,我对这个问题基本维持前一期的看法,但理由有所改变。 对于一个具体的既有建筑而言,如果鉴定时按原设计要求进行,则其后续作用年限应为该既有建筑的剩余工作年限 ,其主要原因为:
(1)根据通规第2.0.4条第1款的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当对同一幢房屋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其后续工作年限应统一 。若抗震鉴定时后续工作年限大于剩余工作年限,则意味着安全性鉴定时的后续工作年限也大于了剩余工作年限。而根据通规4.2.2条第1款的规定,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而当延长工作年限时,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此时,安全性鉴定时就应按现行规范和标准进行,而不能按原设计要求进行,相应的活荷载标准值以及作用分项系数均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的要求取值。
(2)通规未说明抗震鉴定时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和重力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原则,一般可将其理解为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按《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的要求取值,根据通规的相关规定,首先按现行抗规进行地震作用折减(与ABC类别选取有一定的联系),然后再与当时设计用的抗规的地震作用(当时的地震作用)比较取大值(关于这一点老陈有不同的看法,后期会详细讨论), 同一类型后续工作年限的具体取值不影响地震作用效用组合的内力设计值 。但我们知道,软件计算时,计算结果会取基本作用组合和地震作用组合的内力设计值的包络值。 若后续工作年限的取值大于剩余工作年限 ,由于活荷载标准值以及作用分项系数均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的要求取值, 基本作用组合的内力设计值会提高,当其为控制工况时,也会影响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计算结果 。
(3) 若后续工作年限少于30年 ,抗震鉴定时至少应按抗震鉴定标准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30年)的要求进行鉴定,抗震鉴定标准A类建筑的要求是对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的最低要求。
实际鉴定时,取后续工作年限等于剩余工作年限,其鉴定要求是最低的 。当然特殊情况下,委托方要求鉴定时既有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需要大于其剩余工作年限,也是可以的,但相关的要求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特别是安全性鉴定时的基本作用及其作用分项系数均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2021的要求取值,可能会影响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内力组合设计值结果,导致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计算结果发生变化。
举例1: 1985年修建的建筑(未考虑抗震设防,剩余工作年限13年),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3年,抗震鉴定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按A类、B类、C类均可,对应的抗震鉴定和安全性鉴定的要求见表。
举例2: 1998年修建的建筑(按89版抗震设防,剩余工作年限26年),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4年,抗震鉴定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按A类、B类、C类均可,对应的抗震鉴定和安全性鉴定的要求见表。
举例3: 2006年修建的建筑(按01版抗震设防,剩余工作年限34年),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34年,抗震鉴定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按B类、C类均可,对应的抗震鉴定和安全性鉴定的要求见表。
举例4: 2017年修建的建筑(按16版抗震设防,剩余工作年限43年),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43年,抗震鉴定类别可根据实际情况按C类,对应的抗震鉴定和安全性鉴定的要求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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