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要求,切实提升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城市、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工作在2024年底前完成。
(一)试点城市
1.试点城市可为设区的市或县(市);
2.具备较好的BIM技术应用试点基础,具有较强试点意愿;
3.具有较好的BIM技术应用政策环境、技术应用能力和市场规模;
4.试点城市应同时组织申报BIM技术应用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
5.积极探索BIM正向设计、BIM施工图审查等。
(二)试点单位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山东省;
2.申报单位可为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维、软件开发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3.具有较强的BIM技术应用能力和较为成熟的BIM技术应用体系;
4.积极探索BIM技术应用,有一定的BIM工程项目实践经验,具有实际应用项目的单位优先。
(一)试点城市
申报城市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组织编制《BIM技术应用试点工作方案》,阐述城市基本情况和BIM技术应用等工作基础,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二)试点单位
1.填写《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
3.其他证明满足申报条件的材料。
(一)试点城市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试点单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推荐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评审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一)试点城市、试点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应每半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和阶段性评估。发现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2024年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试点城市、试点单位工作经验,遴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城市、试点单位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申报材料、汇总表格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本次试点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申报表和 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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