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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2-11-24 09:02:24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1.董某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2.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3.刘某等涉嫌非法倾倒危废案
4.某工厂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5.某废矿物油处置点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案
6.某炼铅厂非法处置危废案
7.某纸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设置排污口案  
8.某家私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9.某建材公司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案
10.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11.某机械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12.某汽配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详情如下。

1.董某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2021年3月7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堆存有大量拆解后的废铅蓄电池,可能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公安机关,双方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 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安徽阜阳非法收购废铅蓄电池至潜江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拆解变卖。

检查当天该公司正准备将部分拆除的废铅蓄电池用货车运走,公安机关当场制止其行为。 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 33.03吨、 废铅蓄电池拆件 29.75吨 共计 62.78吨。

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 董某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1年4月29日,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10号,潜江市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7日对董某某违法收集、贮存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了转移扣押,将扣押的废铅蓄电池贮存在规范的场所,然后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刑事案件办结后,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将涉案62.78吨废铅蓄电池依法拍卖。

通过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优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两部门相互协作,迅速查清了犯罪嫌疑人违法事实。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助于提高执法效能,提高案卷质量和有效性,有效形成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合力,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2.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2022年3月28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大门及外墙处有废水排放痕迹,车间西侧雨水沟内有含油废水,车间东侧雨水沟内及厂外雨水排放口底部有油泥状物质,雨水沟连通外环境。

经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车间西侧雨水沟及厂外雨水井内的水样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车间西侧雨水沟内检出石油类物质浓度 超过地表水综合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对雨水沟中的石油类物质进行清理,并按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第15条第1项的规定 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安局于2022年6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侦查完毕,已提交至夷陵区检察院进入诉讼阶段,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该案有效利用“两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联动机制有效作用。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不仅缩短了案件调查时间,加快案件推进速度,有力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3.刘某等涉嫌非法倾倒危废案

2022年3月3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荆门市钟祥市某村有人倾倒疑似有毒有害物质。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刘某、付某等2人 将某村货场西北角堆放的蓝色塑料桶内液体倾倒入货场围墙边一个无防渗设施自然坑塘,桶内液体无色透明,具有粘性,且有刺鼻气味。

经查,该塑料桶液体为张某从黄石某医药公司转运至货场内,当日2人将 26桶共计4.55吨 液体倾倒入货场旁自然坑塘内。

经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塑料桶内不明液体进行取样检验,结果显示桶内液体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特性,根据其行业来源, 属于HW02医药废物。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一条的规定, 刘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7月7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荆门市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等 3名涉案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 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由于涉案危险废物来源为黄石市辖区企业,荆门市立即启动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会同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两地两部门积极合作,迅速查清危险废物提供、储存、倾倒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事实,并依法对3个当事人进行了刑事拘留,体现了生态环境和公安联合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和零容忍的决心,有力震慑了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有效促进了两地危险废物处置的规范管理。

4.某工厂非法倾倒有毒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2年4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提供违法线索,反映某工厂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黄冈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工厂负责人自2021年10月开始 接收含电路板元器件的粉末料、废滤布、废除尘袋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该厂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油类进行回收并投入炭化炉当作燃料使用。

2022年4月15日夜间,该工厂燃料油输送管道破裂发生泄漏,次日该厂将泄漏至裸露地面无法回抽收集和渗入土壤的废燃料油(属于HW08类,废物代码为900-221-08的危险废物)用铲车倾倒至厂房北侧围墙处。经对该区域地块挖取土壤进行称重, 挖取土壤重量达 7.48吨。

同时经第三方机构对该工厂铲倒废燃料油区域进行土壤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石油类含量高达28200mg/kg。

该工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2年5月28日将该案移送至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截至2022年9月底,公安机关 已对5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的特点,且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的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

该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将当事人倾倒废燃料油的行为确定为办案方向,及时对污染土壤开展监测和称重,有效固定了当事人行为危害后果等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立案后通过刑侦措施对当事人及上下游相关涉案人员依法实施了有力打击。

5.某废矿物油处置点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案

2022年6月9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工业园附近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

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区域排查,发现在该工业园对面约250米处,一个废弃的养猪场内有大型槽罐,疑似生产经营活动,后经人工现场核查,初步确定为一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加工点,随即组织专班并联系公安和当地镇政府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 该废矿物油处置点从外购置废矿物油约 50吨, 通过简单的碱化、曝气混合、分离工艺处置废矿物油 5.3吨,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产生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经有资质机构对涉案桶装、罐装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结果为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法对该加工点电源开关、吸附过滤设施、废矿物油储罐和渣油桶等生产设施予以原地查封,并将涉案的废矿物油转运至有资质的处置公司暂存。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以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公安机关,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处置单位对涉案的废矿物油予以无害化处理,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该案办理充分发挥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迅速锁定污染源,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及时对涉案现场进行查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在有效防止犯罪证据灭失的同时确保了证据的法律效应。

并对涉案危险废物予以妥善处置,在有效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同时又确保了环境安全,为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提供了借鉴。

6.某炼铅厂非法处置危废案

2021年12月21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地一厂房内有人从事非法炼铅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核实,该炼铅厂于2021年10月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破碎、铅块冶炼。

截至2021年12月, 该炼铅厂拆解废旧电瓶 60余吨, 非法炼铅近 35吨。

现场检查时该炼铅厂内 储存有大量废旧蓄电瓶,拆解后的电瓶塑料外壳四处散落,一部分生产废水、车间冲洗废水通过车间北侧小洞流至车间北侧空地,一部分废水经破损塑料管收集至车间西北侧蓄水池,通过潜水泵连接水管通向车间厂内北侧水塘。

经检测,北侧水塘的生产废水pH值为3.5、化学需氧量超标6.1倍、氨氮超标1.1倍、总磷超标1.7倍、铅超标5.7倍。

2021年12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江北农场公安局。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正在侦办中。

目前,该厂进行非法生产的原材料已全部清运,非法生产的产品处于扣押状态,生产设备将于江北农场公安局案件侦办完成后进行拆除。

该案案发地较为偏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发现。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举报途径,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通过开展精准执法,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7.某纸业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排放口数量设置废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的规定, 责令该单位规范排污口设置,并处以罚款。

该公司已立行立改,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封堵其他废水排放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案件启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部分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法的敏感性较低,还存在未如实填报排污口数量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该案件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受到处罚,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8.某家私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3日,接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及排污许可相关问题线索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对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4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复查发现, 该公司仍正在生产,木工车间内1台吊锯正在进行切割作业,油漆房内正在对钢琴琴凳腿进行喷漆作业,水帘正常运行,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款的规定。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前不得排污,并 对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这类违法行为易被排污单位所忽略。

本案通过严格执法,督促整改,不断强化企业生态环保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压实企业和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9.某建材公司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后,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但该公司未停产整治。

5月20日,黄州区砂石麻料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加工机制砂(石)行为,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工业用电采取断电措施。

2022年8月8日,再次接到群众投诉该公司私接居民电源,夜间继续违法生产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8月8日-11日连续对该公司蹲守,发现该公司在此期间 每天晚上12点开始生产,产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工业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 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以罚款。

9月7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州区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复查,发现该公司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未停产整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非法生产,引起群众重复投诉,情节严重。

9月15日,根据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州区分局的相关请示,经黄州区政府同意,供电中心停止供应该公司工业用电,对停电事项进行公告,同时黄州区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拆除主要生产设备,使其不能继续生产产生噪声,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案件评析

该砂石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未停产整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非法生产,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群众重复投诉,情节严重,反响恶劣。

生态环境部门 提请县级人民政府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强制关停。

此案的办理,体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污染不能拖,通过强制关停,以点破面,规范“散乱污”企业,群众诉求迅速解决到位。

10.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通过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开展违法问题“非现场监管”随机检查时发现,武汉市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执法人员多次督促提醒该医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及时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该医院一直未落实。

2022年5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到该医院现场核查,发现其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

武汉市江夏区分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7条第3项的规定, 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该医院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案件启示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推行“一证式”监管执法、非现场监管执法是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充分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排污许可违法线索,实现了精准、科学、高效执法,让生态环境执法更加智慧。

同时,通过对排污单位心存侥幸、“打游击战”的行为更要严肃处理,让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从“不敢违法”到“不能违法”,规范自身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提高企业对环保重视度和自觉性。

11.某机械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为解决某区域异味扰民问题,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该区域内相关企业开展溯源调查,通过大气走航车监测、红外线无人机监控等技术手段初步锁定废气污染源为某机械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三方公司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套熔解炉于2021年11月开始至今使用的原料铝锭的铝含量为92%-93%,低于环评报告书中要求的99.8%含量,2022年4月8日自主验收监测报告中,熔解炉排放废气新增丙酮、苯甲醛、VOCs等大气污染物种类,该公司在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

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停止使用不符合环评规定的纯度的铝锭,同时对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重新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通过专家技术审查,正在履行报批手续,待审批通过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案件启示

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作用。

面对区域性废气扰民等民生案情,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寻求第三方公司技术支持,开展溯源调查,锁定污染源。

同时,联合第三方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挥第三方公司技能优势,对企业工艺、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进行核查,锁定违法证据,让当事人真心服从处罚,主动进行整改,也让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感到满意。

12.某汽配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比筛查,发现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第4季度执行报告存在内容缺失疑点,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该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生产废水排口每季度监测1次,而公司2021年第4季度执行报告中缺少生产废水排放口自行监测数据,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的规定,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案例评析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是排污单位满足排污许可要求所需要实现的环保义务。

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等各种手段记录污染排放情况,实现按证排污。

本案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非现场监管方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高效力,也为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

同时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法普法教育,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一下,谢谢楼主分享

    2022-11-25 07: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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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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