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燃烧性能在术语概念上包含了耐火性能要求,但在实际应用中,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通常是相对独立的概念。
分述如下:
第一章 燃烧性能
一、燃烧性能的概念:
燃烧性能通常是指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对火反应特性。
依规范术语定义:燃烧性能是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其中,对火反应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材料或制品遇火所产生的反应。耐火性能是指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标准耐火试验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或)隔热性的能力。
虽然燃烧性能在术语概念上包含了耐火性能要求,但在实际应用中,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通常是相对独立的概念。
二、燃烧性能的分级标准:
1、依《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简称GB8624)规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为A、B1、B2、B3,对应欧盟标准分级为A1、A2、B、C、D、E、F。
注:描述仅供参考,具体分级以GB8624规定为准。
2、实际应用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可能采用欧盟标准,对应分级为A1、A2、B、C、D、E、F,类似情况在一些进出口项目中尤为多见,可参照GB8624第5.1、5.2要求对应处置。
三、燃烧性能的规范要求:
1、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等七类,明确了不同类别建筑中相关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
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耐火等级的基本要素,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各类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等均有燃烧性能要求,且不得使用B3级建筑构件。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四、怎样确定建筑构件及材料的燃烧性能:
为方便实际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对常用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进行了举例,对于不明确的材料或构件,可由国家认证的相关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检测确定。
五、小贴士:燃烧性能分级的前身今世:
现行的燃烧性能分级,经历了一波多折的发展和变更历程:
1、1988年,《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88首次发布。
2、1997年,第一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参照西德标准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B1、B2和B3四级。
3、2006年,第二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06,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CEN)制定的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第1部分: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1、A2、B、C、D、E和F七级。与1997版相比,GB 8624-2006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及其判据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燃烧性能分级由1997版的A、B1、B2、B3四级,改变为A1、A2、B、C、D、E、F七级。
4、2012年,第三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考虑GB 8624-2006存在燃烧性能分级过细、与工程实际不匹配等问题,本标准明确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仍为A、B1、B2、B3,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1:2007的分级判据。
第二章 耐火极限
一、耐火极限的基本概念,耐火性能要求:
耐火极限,是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承载能力:
承载能力是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其承载能力的时间:
2、完整性:
完整性是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时间。
3、隔热性:
隔热性是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持续保持耐火隔热性能的时间。
二、耐火极限的适应原则:
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配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可能不完全一致。
通常情况下,承重构件需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非承重构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或)隔热性能。
1、承重构件需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的承载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
比如:柱的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非承重墙体的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详见《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非承重构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
通常情况下,对于非承重吊顶构件和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只需要依据《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中的相应规定,对构件耐火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进行判定。
对于防火卷帘、防火玻璃、防火门、防火窗等建筑分隔构件,也只需要依据各自的产品标准,对耐火完整性和(或)隔热性进行判定。
三、常见的耐火极限要求:
现行规范对于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体现的建筑构件上,通常,大部分难燃和不燃性建筑构件均需满足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在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时,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比如,《建规》3.2和5.1章节,就分别表述了对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各类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另外,在防火玻璃、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建筑构件中,也有对应的耐火极限要求,在各建筑防火规范和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表述。
耐火极限的单位为小时,不同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有别,按现行规范要求,最高耐火极限的构件为防火墙,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四、怎样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为方便实际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常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进行了举例(附录),对于不明确构件,可由国家认证的相关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检测确定。
第三章 摘 要
一、虽然燃烧性能在术语概念上包含了耐火性能要求,但在实际应用中,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相对独立的概念。
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对火反应特性,可以认为,所有材料、制品或构件都可以对应不同的燃烧性能指标。耐火极限包括构件的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等相关要求,通常情况下,与燃烧性能并无必然联系。
二、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级标准中,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构件,均有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相对独立的判定指标。
三、在建筑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材料及制品中,更多体现燃烧性能要求,除非特别指定,通常不会涉及耐火极限要求。
四、现行规范对于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体现的建筑构件上,通常,大部分难燃和不燃性建筑构件均需满足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
五、为方便实际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对常用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进行了举例,对于不明确的材料或构件,可由国家认证的相关检验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检测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规范明确示例,否则,即使是同一建筑材料或构件名称,不同厂家或品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耐火性能指标,实际应用中,应以相应的检验认证报告为据。
六、实际应用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可能采用欧盟标准,对应分级为A1、A2、B、C、D、E、F,类似情况在一些进出口项目中尤为多见,可参照GB8624第5.1、5.2要求对应处置。
七、通常情况下,承重构件需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非承重构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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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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