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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发布于:2022-11-16 13:52:1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地下建筑的功能,通常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汽车库、人防工程等,有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规范不甚明确,争议较大!


注:本文所述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

第一章 公共建筑

《建规》5.5.17明确了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但没有地下部分的相关要求,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可依据地下、地上建筑的防火分隔情况,酌情处置:

一、当地下、地上建筑之间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各自独立时(图示1、图示2),地下、地上建筑可视为两个不同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可参照以下要求处置:

1、埋深不大于10m且地下部分的层数不超2层地下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可参照单、多层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

2、地下部分埋深大于10m或者地下部分的层数大于2层的地下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参照高层建筑的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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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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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2)

二、当地下、地上建筑不能完全分隔(比如地上建筑的中庭下沉至地下室,图示3)或安全疏散不能完全独立时(比如共用安全出口,图示4)时,安全疏散距离除满足第一项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和安全疏散距离等,应对比地上建筑要求,以较高要求为准。比如,对于地下建筑只需要采用封闭楼梯间的情形,如地上部分采用了防烟楼梯间,则地下部分也采用防烟楼梯间,对于地下建筑只需要按多层民用建筑确定安全疏散距离的情况,如地上部分为高层建筑,则地下部分也按高层建筑要求确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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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3)

(图示4)


第二章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多为储藏室、公共用房或汽车库等功能场所,汽车库应按汽车库(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确定,储藏室、公共用房等可参照公共建筑(第一章)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的地下部分,如具备生产、仓储功能,参工厂、仓库的相关规定确定。

工业建筑的地下部分,如为公共用房(办公、设备用房等),可参公共建筑(第一章)的要求确定,如为汽车库,应按汽车库(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人防工程

平时供民用的地下建筑的人防工程,适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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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部分的汽车库, 应按汽车库(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汽车库

地下建筑的汽车库部分,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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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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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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