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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工地发生事故,1人死亡!本应避免的悲剧!

发布于:2022-11-10 09:44:10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2020年10月25日16时15分许,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核龙线在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造成1人死亡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对事故的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 以及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 予以红色警示

根据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事发经过

     

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 ,汤某发与其妻子周某淑一同前往事发工地 查看人工挖孔桩24号桩孔的排水设施情况 。16时15分许,汤某发 掉入人工挖孔桩24号桩孔内 ,周登淑发现后大声呼救。正在附近维修水管的孔某坤听到呼救声,立即跑到24号桩孔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人工挖孔桩班组组长甘某平到场救援。安全巡查员荆某锋听到呼喊声后也跑来现场帮忙救援。班组长甘某平到场后沿着绳梯下井,发现汤中发蜷缩趴在地上,头部受伤流血,脚边有一个铁桶。随后孔某坤往井内抛下一根绳子,甘某平把绳子绑在汤中发腰部,由井口处的孔某坤和荆某锋把汤中发拉到井口外的地面。16时4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立即对汤某发生命体征进行检查,发现已无生命体征,确认其当场身亡。

事故现场情况

     

1.2020年9月26日,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针对该工程存在应急措施缺失,人员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多项安全隐患的情况,现场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 责令停工整改 10月22日,对该工程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不满足复工条件, 要求继续停工整改 。因此事发当天该工程 处于停工整改状态

2.涉事的24号桩 未设有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 在不施工时用扇型网状钢筋或木板覆盖在上面

3.涉事的24号桩的桩口 无设置一定高度的凸缘 ,周边存在石块、泥沙、管道、工具等物。

4.死者汤某发从桩孔被救至桩孔口外平地时,其未穿着上衣, 双手均佩戴工业手套

直接原因

     

汤某发掉进 约14m深的24号桩孔 ,符合高坠死亡。

间接原因

     

1.安全防护设施缺失。 涉事工地停工整改期间,分包单位 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对24号桩孔加盖防护 周边也未按标准设置防坠护栏 ,工作使用的卷扬机质检结果 不合格

2.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3.现场管理混乱。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停工整改期间作业面无人管理

4.监督管理缺位。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责任单位

1. 总包单位 ,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劳务分包单位 ,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 监理单位 ,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责任人员

1.汤某发(死者), 停工整改期间违章作业,并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对本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于事故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张某刚(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 ,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刘某宽( 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祝某平(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建议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敬于才华
    敬于才华 沙发

    工地停工整改期间,分包单位 未 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对24号桩孔加盖防护 , 周边也未按标准设置防坠护栏 ,工作使用的卷扬机质检结果 不合格 。

    2.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3.现场管理混乱。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停工整改期间作业面无人管理 。

    4.监督管理缺位。

    2022-11-11 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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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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