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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杰出贡献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2-11-09 11:24:09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杰出贡献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成部分,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设立和承办的奖项。

第二条  杰出贡献奖是根据《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表彰对我国水土保持科学事业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杰出贡献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政策,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四条  杰出贡献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奖时,从水土保持领域中选取高层次专家15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若评审专家与当届候选人存在相关利益,应当回避当届评审工作。

第五条  杰出贡献奖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学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奖项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获奖条件

第六条  奖励范围

长期从事水土保持科研、教学、工程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获奖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在理论基础、创新能力、科研成果、生产贡献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从事水土保持科技工作30年以上,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水土保持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突破和创新,对推动本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广泛认可;

(二)在水土保持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产生显著应用成效,推动了水土保持技术进步; 

(三)在水土保持教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 候选人推荐

第八条  推荐形式 

杰出贡献奖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各分支机构和各省级水土保持学会遴选和推荐,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九条   推荐单位职责

推荐单位负责候选人的遴选和推荐工作,须按照奖励办的要求提交推荐材料,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条  评审程序 

杰出贡献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逐级评审方式。

(一)奖励办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二)每名候选人的成果送专家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查询候选人申报材料、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选出拟授奖人员。拟授奖人员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票数方为有效;

(四)奖励办对拟授奖人员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无异议候选人进行审议并授奖。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杰出贡献奖每五年(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届次同步)评选一次,每一届获奖人数不超过 5名,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三条  学会对获杰出贡献奖个人统一颁发奖励证书,鼓励各单位自行奖励。

学会对获奖个人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并宣传。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四条  获奖者在授奖前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对获奖者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奖励办投诉。单位异议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须署实名。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予以通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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