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 我省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 加强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 我省行政区域内 建成并投入使用 的 房屋安全 和 建筑幕墙安全 (以下统称房屋安全) 鉴定管理 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实际使用人为 房屋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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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明确了省级主管部门为住建厅;
(2)明确是市、县级为住建局;
(3)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房屋的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
(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应同时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可靠性鉴定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分别进行。下列情况可进行单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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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鉴定分为“可靠性鉴定”与“抗震鉴定”;
(2)其中,“可靠性鉴定”又包含“使用性鉴定”与“安全性鉴定”;
(3)原则上,进行“安全性鉴定的”,需要同时进行“抗震鉴定”;但有些情况可以只做单项鉴定,具体详本条第1~4款;
(4)“可靠性鉴定”主要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执行;
(5)“抗震鉴定”主要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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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仅选择 安全性鉴定 ;
2.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仅选择 使用性鉴定 ;
3.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 专项鉴定 ;
4.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 或 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 、 需要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 , 应当 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进行 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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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需要进行 抗震鉴定 的 三种类型 :
(1)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的房屋;
(2)抗震设防要求需要提高的房屋;
比如:部分建筑改成了学校或医院,变成重点设防类;
(3)需要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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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 但 危险性鉴定 不得作为 判定 房屋结构安全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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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关于“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这句话我还在理解过程中。
初步的理解是:危险性鉴定中的四种结论:“A级,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不能直接代表房屋结构安全或者不安全。
危险的房屋不一定不满足安全性鉴定要求,不安全的房屋一定危险。
具体判定房屋结构安全或者不安全,还需要更为具体的检测和鉴定。
应该是安全性鉴定比危险性鉴定指标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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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 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严禁 仅进行使用性鉴定, 使用性鉴定 不得作为 判定 房屋结构安全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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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关于各类鉴定分类的具体定义,详见《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中的术语:
第五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 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五日内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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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第八条的第3款,对本款有引用;
(2)本条所指的都是承重构件初判有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3)注意委托发起时间,发现(条款中所述的情况)之日起,五天内,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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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 等公共建筑 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三分之二 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 第二项规定 的公共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 每五年 委托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 三十年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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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第八条的第3款,对本条2~4款有引用;
(2)一般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按50年的2/3,即33.3年,自2022年7月1日往前推,差不多就是2000年以前的房屋,都需要委托进行安全鉴定;
(3)尚未达到2/3设计使用年限的,在达到2/3的当年委托;
{号外}:2000~2020年这房地产的黄金20年,修了不少这类公共建筑,所以,大家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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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造或增容、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大修前,或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七)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八)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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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自然灾害的话,比如洪涝、地震等,尤其是滨河的洪涝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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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建筑幕墙 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一般 每十年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
(三)与建筑幕墙相关的建筑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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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建筑幕墙上升到了安全鉴定的高度;
面板、连接件、等有损伤的,需要立即委托进行安全鉴定;暂时安全的,也需要10年一次;
注意:连接件的焊接质量、连接件的后锚固措施、连接件及相关构件的防锈处理、幕墙钢结构支架的防水防火防腐防锈等,是施工质量的重灾区。
第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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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应该委托而不委托的,需负法律责任!
重点关注经营性的自建房!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须由以下单位进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 。鉴定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
(二)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10层或总高度35米及以上的其他房屋因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设计单位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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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复习01:第五条的第2~4款,主要是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2/3的公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还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无设计使用年限要求或无设计图纸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30年的情况;
(2)复习02:第五条的第1款,主要是承重构件出现裂缝超宽、不适于承载的变形等安全情况;
(3)重要或复杂公建、高层等,因为需要一定的技术要求,因此需要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鉴定;
(4)鉴定一定牵涉到检测,因此,相应的检测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总结:要么检测单位有设计资质,要么设计单位有检测资质,要么,检测单位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向社会公开 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供房屋安全责任人选择。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 主要程序 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五)签发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由现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经校对、审核、批准,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应当由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签章, 涉及地基基础的 ,应当同时由 注册岩土工程师 签章, 并加盖公章及“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鉴定报告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建筑物概况、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及人员信息、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检测、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及建议和附件等内容。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 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 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 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有异议 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确定等事宜可以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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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涉及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要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
(2)涉及地基基础的,要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4)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重新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中 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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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3日内送达;
(2)鉴定为危险房屋的,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且同时报告街道办和住建局;
(3)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需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我理解为“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本地区房屋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对不具备资格、不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房屋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2层及以下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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