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负面清单(咨询单位)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行为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9.1 招标投标 |
169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170 | 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于: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14.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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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6.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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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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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
174 |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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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勘察合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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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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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捏造或者虚构事项投诉干扰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 11 号令)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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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承揽业务 |
178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179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180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181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182 | 未严格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职,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出现严重偏差,投资控制不合理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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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其他 |
183 | 与其他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导致造价成果失实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 |
184 | 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的信息或向有关行政部门、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况 |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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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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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虽强,防御措施可抵抗!收下这篇水利工程防震工作秘籍!地震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等特点,给人类社会带来极为惨痛的灾难。地震灾害发生后,大量的基础设施遭到破坏,其中水利工程往往因此发生大坝裂缝、坝基或坝肩漏水、土坝滑坡、坝体渗漏、渠道堵塞、溢洪道、涵管等泄洪设施断裂、堵塞、堤防坍塌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危及水利工程本身,而且给工程下游地区和堤防保护区的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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