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指出 目前对项目重要岗位人员配置仍存在许多比较实际的问题 :
(1)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尚 不完善 ;
(3)管理权力运行失控和监管缺位;
1、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最低学历要求和最低职业年限如下:
2、大型工程的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 技术负责人 还应 取得高级职称 。
表4.2.1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注: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表4.2.2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业人员配备
注:1 专业分包单位无需提供自有或租赁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 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表4.2.3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注: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表4.2.4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注:1 专业分包单位无需提供自有或租赁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 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表4.2.5 劳务作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表4.2.6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延伸阅读: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 配备标准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除了施工总承包单位, 多地还对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提出更高的任职要求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上海:规模以上工程的 项目负责人 应当具有 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宁夏、湖南、重庆: 项目负责人 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 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 。规模以上工程 还应具备 高级以上职称 等3个条件之一 。
浙江: 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 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负责人 。
相关阅读: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证书!工程出了问题,离职/退休也要追责!
非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得担任总监
全国已有多地发文要求,总监需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2022年1月4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再次提出 总监应具备本科及以上的学历 。
提高质量管控从业人员学历要求 。本市施工图审查人员、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 总监理工程师 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要求和从业资格以外,同时应满足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管理 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要求 。
2021年9月30日,佛山 市发布了《关于提高我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 》 。明确:
施工现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
2021年7月22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明确:
施工现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 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
2019年3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明确,
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 应当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2019年3月27日,上海市住建委下发通知,
要求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 ,除需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以外,同时应 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 要求。
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 ,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 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
担任 小型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 ,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 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
2020年4月,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在全市房建和市政项目中,担任 项目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的,除需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最低从业年限外,应 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 要求。
2020年5月25日,广西贺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贺州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
总监理工程师 应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并 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 。
不过通知发布不久,官方删除了这一文件。
由此可以预见,未来对项管人员的要求只会高不会低,管理人员想要有更长远的发展, 资格证书、学历、职称 缺一不可,小编在此建议大家学习的脚步永远不要停下。
附原文:
我厅组织编制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编制组。
联系人:陶双龙; 电 话:13721054326
邮 箱:289616406@qq.com
附件: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2.《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编制说明
2022年9月27日
1.0.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建设工程活动的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工作要求、岗位设置和职业能力评价,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各方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职业能力和履职情况的评价等。
1.0.3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专业能力、履职考核,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的现场管理人员。
2.0.1 施工项目管理人员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ersonnel
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简称“项目管理人员”。
2.0.2 项目管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ion
工程建设项目各参与主体单位为完成合同任务派驻在施工现场的管理机构。如: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
2.0.3 职业标准occupational standards
在职业岗位分类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的规范性要求。
2.0.4 工作职责roles
职业岗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2.0.5 专业技能technical skills
通过学习训练掌握的,运用相关知识完成专业工作任务的能力。
2.0.6 专业知识technical knowledge
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通用知识、基础知识和岗位知识。
2.0.7 通用知识general knowledge
在建设工程中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应具备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
2.0.8 基础知识basic knowledge
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0.9 岗位知识job knowledge
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岗位要求。
2.0.10 职业能力评价competency assessment guidelines
通过考试、考核、鉴定等方式,对管理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进行测试和判断。
3.0.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项目管理人员岗位。
3.0.2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并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的 最低学历要求和最低职业年限 见表3.0.2。
3.0.3 项目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项目规模进行配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的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A、附录B、附录C。
【条文说明】 3.0.1-3.0.3 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应结合项目实际配置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条件应满足工程规模、施工难度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下面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例说明:
1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2)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证 ;
3)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注册建造师可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规模标准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 号)执行。
2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大型工程 :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类或相似结构类型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2)中型工程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3)小型工程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4)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3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大型工程 :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6 年以上,担任过同类或相似结构类型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2)中型工程: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4 年以上;
3)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
4)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4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1) 大型工程 :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6 年以上,担任过同类或相似结构类型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2) 中型工程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4 年以上;
3)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 定的其他条件。
3.0.4 本标准的配备要求是最低要求,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人数配备不得低于此要求 。
3.0.5 同一个规划项目,不同施工标段,同时施工的相邻工程,同一单位配备人员可以按工程规模合并计算后,进行人员配备。
3.0.6 同一工程,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可根据实际开工规模配备相关人员;在后续工程建设中,应根据工程规模补充相应人员配置。
3.0.7 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1 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严谨务实、爱岗敬业,能与项目各专业管理人员密切配合;
2 熟悉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
3 具有安全至上、质量第一的理念,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 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5 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具有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0.8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本标准规定分为“负责”、“参与”两个层次。
1 “负责”表示行为实施主体是工作任务的责任人和主要承担人。
2 “参与”表示行为实施主体是工作任务的次要承担人。
3.0.9 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目标要求,本标准规定,专业知识的认知目标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1 “掌握”是最高水平要求,包括能记忆所列知识,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同时能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 “熟悉”是次高水平要求,包括能记忆所列知识,并能对所列知识加以叙述和概括。
3 “了解”是最低水平要求,其内涵是对所列知识有一定的认识和记忆。
3.0.10 项目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或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0.1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化认证制度,其更换、撤离应当按照我省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科学设置项目管理岗位,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条文说明】 4.1.1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措施。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能满足工程规模需要,并可以结合工程进展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要保证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4.1.2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任命本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和履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本单位的管理职责。
建设、设计单位应委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甲方代表、设计代表,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和义务。
【条文说明】 4.1.2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内外部关系和全过程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签署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若干甲方代表协助其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某一项或多项事务。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的任命及职权职责范围应当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项目勘察、设计活动中的内外部关系和管理工作,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合同义务,签署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
为了更好的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工程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委派设计代表驻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设计代表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关系。
4.1.3 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本单位的人员且确保到岗履职履责,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工程项目中任职。
分期、分标段施工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建应符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
【条文说明】 4.1.3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项目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能否有效运转、发挥效用。实际中存在A项目的管理人员,同时在B项目任职的情况,如A项目的项目经理在B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为确保管理工作质量,规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上承担技术、管理工作。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招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关系。
4.1.4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本单位的项目监理人员。
1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 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条文说明】 4.1.4 为保障监理合同的履行,监理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监理部,委派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关系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由于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的不同,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个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超过三项 ,并且要同时取得多个项目建设单位均书面同意的认可。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客观上必然存在着脱岗情况,规定在其监理的每个项目均要设置总监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总监职责。
考虑到个别专业工作量, 规定专业监理人员可以在不超过三项工程上任职 。
4.1.5 本标准所规定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中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为基本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可制定高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4.1.6 大型、特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配备副职协助工作,但副职不得履行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大型、中型建筑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 应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 小型建筑工程的技术负责人 , 应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
【条文说明】 4.1.6 对于大型、超高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以上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量大,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理应要有副职协助来完成。本标准对副职的人数、人员要求未作规定,但配备副职不是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责的借口。副职不得行使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行使的职权,如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的文件和参与的验收等事项。
同时,明确了大中小型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要求。
4.1.7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可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合理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超高、超大的特殊工程,可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条文说明】 4.1.7 从减轻企业人力资源负担、合理优化专业人员的使用考虑,允许施工、监理单位在确保现场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调整与施工相适应专业的管理人员。
4.1.8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除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外,还应配备驻场设计人员。应保证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条文说明】 4.1.8 此条规定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完成设计任务、优化设计方案,对驻现场设计人员进行了规定。
4.1.9 装配式建筑实行驻厂监造的,应按相关要求增加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中驻厂监造管理人员,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
【条文说明】 4.1.9 建筑产业化是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预制构件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建筑物的最终质量。驻厂监造机构应编制项目驻厂监造实施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明确人员配置、实施范围、实施程序、措施和方法。建设单位应在预制构件生产前,组织开展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在内的驻厂监造交底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1.10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各方工程内容,组建各自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管理人员。
【条文说明】 4.1.10 现实中存在着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一方不实际参与施工,也不参与施工管理工作,只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的情况。因此规定联合体各方均要根据联合体协议中的施工内容,各自组建项目部,委派本单位的管理人员组织施工活动。
4.1.11 同一岗位管理人员配备为2人及以上时,单位应任命岗位负责人。
【条文说明】 4.1.11 同一岗位专业人员多人时,必然会带来工作分工、人员管理等问题,任命岗位负责人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每一位管理人员的作用,形成合力更好地服务于项目管理工作。公司在任命岗位负责人的同时,应明确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4.1.12 本标准中人员可兼职的岗位,每人兼职不得超过1项,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得超过1人。兼职人员应具有兼职岗位的从业资格。
【条文说明】 4.1.12 项目各岗位工作量存在不均衡的现状,为使各专业人员能充分发挥效能,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允许部分岗位的专业人员可以兼职,但兼职仅限于在本项目内的岗位,每人兼职不超过1项,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超过1人,兼职人员应具备兼职岗位的从业资格。
4.1.13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应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到岗考勤,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通报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结果。
【条文说明】 4.1.13 本条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出勤考核途径作出了要求。同时行业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定期公布管理人员不能到岗的项目信息。
4.2 管理人员 配备
4.2.1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注: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条文说明】 4.2.1 房屋建筑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性质、专业、用途等内容,总承包以施工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工程规模基准。本标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是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的不同阶段、专业要求等因素动态合理调整岗位人员数量,满足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4.2.2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业人员配备
注:1 专业分包单位无需提供自有或租赁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 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条文说明】 4.2.2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以大、中、小型工程为工程规模基准。大、中、小型工程划分,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本标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是基本要求,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结合施工的不同阶段、专业要求等因素合理配备岗位人员数量,满足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4.2.3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注: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4.2.4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专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注:1 专业分包单位无需提供自有或租赁设备时,可不设置机械员岗位;
2 可兼职的岗位用“*”表示。
【条文说明】 4.2.3- 4.2.4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以大、中、小型工程为工程规模基准。大、中、小型工程划分,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本标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是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的不同阶段、专业要求等因素动态合理调整岗位人员数量,满足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4.2.5 劳务作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劳务作业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条文说明】 4.2.5 劳务作业分包以作业人员人数为基准。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数量发生变化,劳务作业单位可对安全员、劳务员的配备进行动态调整,但不易过于频繁。
4.2.6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4.2.6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
【条文说明】 4.2.6 房屋建筑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性质、专业、用途等内容,监理单位以监理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工程规模基准。市政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规模基准。本标准的岗位设置及人数是基本要求,监理单位应结合施工的不同阶段、专业要求等因素动态合理调整岗位人员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4.3 管理要求
4.3.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人员台账,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 单位对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各岗位人员的任命文件;
3 《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录D);
4 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单位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6 单位更换、撤离管理人员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4.3.2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将管理人员台账(含分包单位)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管理人员台账报建设单位审核。
【条文说明】 4.3.1-4.3.2 为及时、准确掌握项目管理人员情况,便于对人员的管理和了解,五方责任主体均要建立项目管理人员的台账,出具任命文件。做到岗位设置、人员和专业情况、人员配备和变化、进退场时间等处于可控可监督状态。规定了施工和监理单位报送人员台账的责任,建设或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把关的责任。
4.3.3 项目负责人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履行其离开期间的职责。
4.3.4 文件资料上需由管理人员签字的, 必须由相应岗位的管理人员本人签署,其他人员不得代签、冒签 。
4.3.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
1 管理人员辞职、调离单位、退休、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2 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岗位工作的。
3 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4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管理人员无法履职的。
4.3.6 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条文说明】 4.3.6 本条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更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目的是控制随意变更人员的行为。同时,管理人员的变更导致了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办理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应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4.3.7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4.3.8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撤离项目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该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已验收完成。
2 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60天,且暂时无法恢复施工的。停工期间,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工程维护工作,确保工程处于安全状态。同时,应当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条文说明】 4.3.8 专业工程完成后,该专业的管理人员可撤离,以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增加管理成本。
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的项目停工,为减少损失,可在保证停工期间工程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管理人员。恢复施工后,原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到岗履责。
4.3.9 施工单位履行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项目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项目监理人员。
5.1一般规定
5.1.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5.1.2 建设单位缺乏建设工程管理经验或能力时,可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提供相应的管理或咨询服务。
5.1.3 建设单位专业管理力量不足时,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管理,被委托方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行使管理职权,并对项目施工管理的具体目标负责。
5.1.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及时提供必需而适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目录及全文,并负责对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做出记录,并督促整改。
5.2 建设单位
5.2.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 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具体事宜;
【条文说明】 5.2.1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其授权范围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管理职权;
2 负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招标,组织开展评标、定标,签订相关合同;
【条文说明】 5.2.1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宜参与项目施工前准备工作,负责或参与各责任主体单位的招标活动,参与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工作;
3 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与工作条件;
【条文说明】 5.2.1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向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与工作条件,包括文本、信息资料以及现场开展工作必要的环境条件;
4 负责组织落实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现场;
【条文说明】 5.2.1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负责现场开工前提条件的落实,并及时向承包单位移交现场;
5 负责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6 负责组织办理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给予必要的协助;
7 负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条文说明】 5.2.1 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8负责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审批或回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报告、请示、联系函等文件,及时协调支付进度款;
【条文说明】 5.2.1 8.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审批或回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报告、请示、联系函等文件,不得超出合同约定时限,以避免由于未及时回复造成相对方视同建设单位认可;
9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条文说明】 5.2.1 9.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0 负责协调审核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上报的结算申请或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条文说明】 5.2.1 10.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依据合同,及时处理各参建单位的资金支付申请,积极推动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1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组织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条文说明】 5.2.1 11.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印发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好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12 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条文说明】 5.2.1 12.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6日印发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干扰设计、施工单位的合理工作;
5.3 勘察设计单位
5.3.1 勘察项目负责人职责
1 负责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2 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3 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4 负责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5 负责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6 负责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7 负责勘察后期服务工作,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条文说明】 5.3.1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本章节沿用了相关条文。
勘察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参与施工验槽;组织勘察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参加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5.3.2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1 负责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2 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3 负责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4 负责要求设计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涉及安全的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5 负责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6负责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参加建筑工程各项验收工作,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及其他需要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7 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深化设计单位的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深化及优化图纸进行复核,并确认深化设计是否符合总体设计要求,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5.3.2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对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本章节沿用了相关条文。设计项目负责人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5.3.3 设计代表的职责
1 设计代表对合同项目的设计现场服务工作负责,并负责协调内外工作关系,对派出单位负责;
2 设计代表在现场工作中应坚持原则,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现场施工工作;
3 参加与项目有关的现场工作会议;按施工进展情况,提请本单位派遣专业设计人员,研究和协调施工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组织审议合理化建议;
4 掌握并监督施工现场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需要时,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并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反映施工质量问题;
5协助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参与设计交底,分部、分项验收、设计质量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但不得替代需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工作;
6 负责联络协调各专业设计人员开展工作,组织设计人员及时召开相应会议,处理工程项目与设计有关的相关问题;
7 负责归类整理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并进行分析总结,负责将建设现场发生的与设计相关的重大问题及现场召开的涉及到设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决定进行记录;
8 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现场施工进展情况、反映和设计有关的现场问题。
【条文说明】 5.3.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单位对设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随着工程推行模式的改变,特别是工程设计总承包(EPC)项目的推广,越来越来越多的项目需要设计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作为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其工作是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技术问题,在设计单位和业主之间进行及时、准确地沟通,并通过良好的沟通、服务协助实现高质量的设计意图。设计代表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综合素质,把握质量、原则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树立进度意识、成本意识和形象意识。设立设计代表不仅有利于全面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也是设计单位加强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5.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八大员)
5.4.1 项目经理的工作职责
1 负责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负责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 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 负责组织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 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 负责组织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8 负责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9 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10 负责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11 负责组织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
12 负责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13 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
14 负责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15 负责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6 负责组织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7 负责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18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条文说明】 5.4.1 本条款明确了项目经理主要职责。即是主要负责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建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施工组织设计即是施工组织管理实施规划,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技术负责人实施,施工员参与。编制完成后应经企业技术部门及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4.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 负责项目的技术管理;
2 负责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 负责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 负责技术交底;
6 负责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 负责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 负责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 负责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0 负责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1 负责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12 参与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条文说明】 5.4.2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即“项目总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图纸管理、方案管理等。
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员、质量员参与。
技术核定是项目技术负责人针对某个施工环节,提出具体的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建议,经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并确认的一项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实施。技术交底必须包括施工作业条件、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安全及环境注意事项等内容,交底对象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班组长等。对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工作应由施工员负责实施。重要或关键分项工程可由技术负责人分别进行质量、安全和环境交底,质量员、安全员协助参与。
技术复核是指技术人员对工程的重要施工环节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的过程。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放线,轴线、标高的检查与复核,混凝土与砂浆配合比的检查与复核等工作。
5.4.3 施工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并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标点统一为;
2 负责组织测量放线、参与技术复核;
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检查班组的施工质量,参与隐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3 负责施工平面布置的动态管理;
4 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
5 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
6 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和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
7 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8 参与图纸会审、技术核定;
9 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编制施工作业计划;
10 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11 参与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12 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
13 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条文说明】 5.4.3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施工员主要职责,即是主要负责施工进度协调,参与项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和成本等管理。
施工员组织测量放线,有两方面的工作职责,一是要为测量员具体进行测量工作时提供支持和便利,二是在测量员测量工作完成后组织技术、质量等有关人员进行“验线”。
5.4.4 质量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2 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3 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4 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5 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6 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资料;
7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8 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9 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10 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11 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12 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13 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4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条文说明】 5.4.4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质量员主要职责。即质量计划准备、材料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质量问题处置和质量资料管理。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由材料员负责。质量员参与采购,主要是参与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以及材料供应商的考核。这里材料指工程材料,不包括周转材料;设备指建筑设备,不包括施工机械。
工序质量是指每道工序完成后的工程产品质量。工序质量控制措施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质量员参与。
关键工序指施工过程中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安全状况有重要影响的工序。特殊工序指施工过程中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不能由后续的检测手段和评价方法加以验证的工序。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5.4.5 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2 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3 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4 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
5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安全资料;
6 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7 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 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10 参与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11 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2 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3 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4 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
15 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条文说明】 5.4.5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安全员主要职责,即项目安全策划、资源环境安全检查、作业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安全资料管理。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包括安全控制目标、控制程序、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安全措施、检查评价和奖惩制度以及对分包的安全管理;复杂或专业性项目的总体安全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措施及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非常规作业的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措施等。同时,对项目现场,尚应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建立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均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经理负责,安全员参与。
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其编制由施工单位组织,项目经理负责,安全员应参与。
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的工作,现场监理人员和现场安全员主要参与现场安全防护、消防、围挡、职工生活设施、施工材料、施工机具、施工设备安装、作业人员许可证、作业人员保险手续、项目安全教育计划、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文明施工设施等项目的检查。
安全技术交底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包括安全技术、安全程序、施工工艺和工种操作等方面内容,交底对象为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班组长等。对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由施工员负责实施,安全员协助、参与。
施工作业安全检查包括日常作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检查内容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是施工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由项目经理负责,主要目标是保持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条件和工作秩序,做到污染预防,并预防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确保项目文明施工;有效实施现场管理,保护地下管线、发现文物古迹或爆炸物时及时报告,切实控制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正确处理有毒有害物质。这一工作中,安全员参与涉及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的工作,包括污染预防、报告发现的爆炸物、控制污水废气和噪声、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等。
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是项目部根据项目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的定期专项应急演练,由项目经理负责。安全员监督演练的定期实施、协助演练的组织工作。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安全员参与组织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如实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由政府组织调查。项目部的职责主要是协助调查。因此,安全员的职责就是协助调查人员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5.4.6 标准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确定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列标准强制性条文,并配置标准有效版本;
2 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3 负责建设标准实施交底;
4 负责跟踪、验证施工过程标准执行情况,纠正执行标准中的偏差,重大问题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5 负责汇总标准执行确认资料、记录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情况,并进行评价。
6 负责收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7 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管理;
8 参与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
9 参与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落实措施及管理制度;
10 参与施工图会审,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11 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12 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条文说明】 5.4.6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标准员的主要职责。即标准实施计划、施工前期标准实施、施工过程标准实施、标准实施评价、标准信息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员确定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从现行的标准里,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类别、结构形式、地域特点等确定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标准有效版本,一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发布、备案,并由指定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标准;二是指所选用的标准文本应在有效期内。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修订,颁布新的版本,标准员应关注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动态,掌握最新版本。
标准员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是指对于涉及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内容的编制提供支持。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交底是指标准员向施工现场的其他专业人员就标准实施事项进行的交底,对象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等,交底的内容是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客观存在的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构成的一个科学有机整体。
5.4.7 材料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参与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
2 负责材料、设备的选购,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
3 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
4 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收、发放、储存管理;
5 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帐;
6 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
7 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
8 负责材料、设备资料的编制;
9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材料和设备资料;
10 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计划;
11 参与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12 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13 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条文说明】 5.4.7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材料员的主要职责。即材料管理计划、材料采购验收、材料使用存储、材料统计核算和材料资料管理。
材料管理计划的制定一般由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材料员等参与编制。
材料、设备配置计划是指为了实现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的目标,根据工程施工任务、进度,对材料、设备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和搭配方案途径。
本节所提到的材料包括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设备指建筑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和工器具,不包括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
材料采购验收工作一般包括材料采购与验收两大部分工作。材料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及材料采购合同签订、管理一般由项目经理负责,材料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参与。
剩余材料、设备回收和处置,及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置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材料员参与。
材料成本核算由工程项目部主管经济负责人组织,材料员参与。
5.4.8 机械员(设备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2 负责落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 负责施工机械设备常规维护保养支出的统计、核算、报批。1 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4 负责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5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机械设备资料;
6 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7 参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
8 参与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
9 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0 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
11 参与组织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书查验,建立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12 参与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3 参与施工机械设备定额的编制,负责机械设备台帐的建立;
14 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结算。
【条文说明】 5.4.8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机械员(设备员)的主要职责,即机械管理计划、机械前期准备、机械安全使用、机械成本核算和机械资料管理。
1 机械管理计划,包括施工机械的采购和租赁、使用、维修保养、装卸等计划,机械员主要参与使用计划和维修保养计划的制定。使用计划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由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机械员参与,以便充分了解项目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的整体需要和管理要求;维护保养计划是在使用计划的基础上,由机械员负责制定。
2 机械前期准备,是项目施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由项目经理负责,技术负责人具体安排指导,机械员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工作,但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使用特种设备的工作,由机械员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协助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是指机械员在机械设备安装及拆卸单位作业时,在安装及拆卸现场进行巡视,协助项目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
5.4.9 劳务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验证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 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3 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
4 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5 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
6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 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
8 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9 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10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11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
12 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3 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条文说明】 5.4.9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劳务员的工作职责,即劳务管理计划、资格审查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劳务纠纷处理、劳务资料管理。
劳务管理计划的制定、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制定劳务管理制度等工作,一般由项目经理组织,劳务员等各有关管理人员参加。
劳务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劳务企业资质审查和劳务人员职业资格审查。审查具体要求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具体工作一般由项目经理主持,劳务员等各有关管理人员参与。
劳动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上有两种情况: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和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因此对本款(6)、(7)、(9)项中的职责,对劳务分包队伍行使“监督”职责,对自有劳务人员则直接负责。劳务费的结算分劳务分包费结算和劳务工人工资结算两种情况。一般由项目经理组织,劳务员等各有关管理人员参与。
劳务纠纷处理有两项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劳务纠纷应急预案,一般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总纲要,项目经理组织对预案进行细化和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二是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由企业或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品外理,劳务员协助进行。
5.4.10 资料员的工作职责
1 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2 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3 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管理;
4 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 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
6 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7 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8 负责施工资料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9 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10 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11 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 5.4.10本条款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JGJ250,主要明确资料员的主要职责,即资料计划管理、资料收集整理、资料使用保管、资料归档移交、资料信息系统管理。
资料员应协助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施工资料是建筑与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等。施工资料管理计划的内容包括资料台账,资料管理流程,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资料的来源、内容、标准、时间要求、传递途径、反馈的范围、人员及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施工资料交底的内容包括资料目录,资料编制、审核及审批规定,资料整理归档要求,移交的时间和途径,人员及职责等。
资料员应协助企业相关部门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施工资料管理系统包括资料的准备、收集、标识、分类、分发、编目、更新、归档和检索等。
安全保管施工资料包括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全过程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资料的分级、分类管理方式,确保施工资料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5.4.11 设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
1 负责组织项目设计管理策划;
2 负责组织设计范围界定、设计进度计划编制;
3 负责组织设计指导书、风险防范方案/措施编制;
4 负责组织设计成果送审(外审);
5 负责组织概算分配、限额设计工作;
6 负责组织专业工程设计单位的预采购;
7 负责组织设计提资管理;
8 负责设计及设计管理资源的落实;
9 负责工程功能的确认、分析;
10 负责阶段性设计成果的会审(内审);
11 负责预采购资源识别;
12 负责风险识别、评价及风险防范方案、措施的制订。
13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设计管理资料。
【条文说明】 5.4.11本条款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主要明确设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即设计策划管理、总进度计划管理、预采购计划管理设计提资管理、设计成果的会审、设计资料管理。
主要职责参照设计单位现场设计总代表、专业设计代表职责。
5.5 监理单位
5.5.1 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5.5.1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
5.5.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职责: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工作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3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4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5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6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8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5.5.2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责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5.5.3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 进行工程计量;
9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条文说明】 5.5.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5.5.4 监理员的工作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条文说明】 5.5.4监理员的工作职责为其基本职责,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还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岗位监理员的职责分工。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应符合住建部及安省相关专业技能要求,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
6.1.2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成本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的实现。
6.1.3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表达、计算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6.1.4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
6.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6.2.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1 熟悉项目投资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验收及移交等相关程序;
2 熟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程序;
3 熟悉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工序、各环节强制性标准,能够评判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过程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 熟悉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程序,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完成各项合同的竣工结算及最终结清工作;
5 熟悉竣工验收备案流程,能够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工作;
6 熟悉工程资料归档流程及标准,能够做好工程档案的整理及移交工作;
7 掌握工程施工情况,及时组织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 掌握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各要素管理方法,能够促进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9住宅类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熟练掌握相关工程验收标准,能够评判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6.2.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宜贯穿项目实施过程,负责协调各项合同的价款支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标〔2020〕38号),落实“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最负责协调项目的竣工结算及最终结清工作;
6.3 勘察设计单位
6.3.1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能力:
1 熟悉勘察工程全程序,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2 能够开展勘察进度控制、工序管理、成果报告编制、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具有文字处理及沟通能力;
3 熟悉负责项目的现场情况,掌握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反馈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及时处理;
4 熟悉勘察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并不断推进勘察工作的改进,能够推动勘察工作的数字化转型。
【条文说明】 6.3.1 本条明确了勘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要求,从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出发,从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到国家政策方针等各个层面的知识掌握与运用,勘察工作开展所要求的具备的组织、管理、协调、创新能力方面分别论述,进行系统性要求。同时需满足《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6.3.2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能力:
1 熟悉设计全程序;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2 能够开展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管理、成果报告编制、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具有文字处理及沟通能力;
3 熟悉设计项目的现场情况,能够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现场反馈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4 熟悉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能够推动设计工作不断改进;能够推动设计数字化转型工作。
【条文说明】 6.3.2 本条明确了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要求,同时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的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本条从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出发, 从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到国家政策方针等各个层面的知识掌握与运用,设计工作开展所要求的具备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现场问题处理、后期服务组织等方面分别论述,进行系统性要求。
6.3.3 设计代表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掌握相关管理知识,具备较好的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对现场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2 掌握设计的相关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能够代表设计单位参加现场相关会议,并针对讨论的问题进行处理;
3 了解设计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关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控制节点,能够参与现场巡查,并反馈与设计相关的问题;
4 能够在项目负责人的安排下组织设计人员完成图纸会审答疑,并组织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纸交底及相关验收工作;
5 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协调设计人员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并对现场重大问题记录及归纳整理。
【条文说明】 6.3.3 作为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其工作是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设计技术问题,在设计单位和业主之间进行及时,准确地沟通,并通过良好的沟通,服务协助实现高质量的设计意图.设计代表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综合素质,把握质量,原则与服务之间的关系,树立进度意识,成本意识和形象意识,因此要具备一定设计经验,专业技术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现场问题处理能力,以及资料编制总结等能力。
6.4 施工单位
6.4.1 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具备施工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法规及信息化知识;施工项目实施策划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施工项目目标管理及过程控制的能力;组织、指挥、协调与沟通能力;
2 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组织建立和实施项目管理岗位职责、施工现场项目管理制度;
3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组织编制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进度计划、绿色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4 熟悉工程材料、设备的基本知识,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协调施工现场人力资源安排,并对工程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设备等资源的质量和安全使用进行全程监控;
5 熟悉工程成本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组织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施工成本目标分解和成本计划编制,制定和实施施工成本控制措施,组织审核分包工程款支付申请,组织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单位之间的结算工资;
6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文件管理制度,规范工程资料管理及存档程序,及时组织汇总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工程,组织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条文说明】 6.4.1 本条的主要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岗位职业标准》(T/CCIAT 0010-2019)的相关规定。
6.4.2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实施策划;
2 对标准规范、结构技术、施工技术全面掌握,熟悉施工图纸要求,能够开展图纸会审,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图纸施工交底,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操作要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能够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难点或重点技术事项,撰写施工技术总结;
3 熟悉建筑构造、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能够正确划分施工区段,合理确定施工顺序,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熟悉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参与工程的结算审定工作,提供各项经济技术签证资料;
4 熟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编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计划;能够组织施工项目的质量评定,组织并主持关键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检验、验收工作,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针对工程特点制定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能够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 了解建筑业十项新技术,能够结合项目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能够组织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验收,编制竣工图纸。
6.4.3 施工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掌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编制方法,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2 熟悉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能够编写施工技术交底文件,并实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熟悉施工测量的基本知识,能够正确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施工测量;
3 熟悉建筑构造、建筑结构和建筑设备的基本知识,能够正确划分施工区段,合理确定施工顺序;掌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方法,能够进行资源平衡计算,参与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资源需求计划,控制调整计划;熟悉工程预算的基本知识,能够进行工程量计算及初步的工程计价;
4 熟悉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确定施工质量控制点,参与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实施质量交底,能够识别、分析、处理施工质量缺陷和危险源;熟悉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确定施工安全防范重点,参与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技术文件、实施安全和环境交底,参与施工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问题的调查分析;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记录施工情况,编制相关工程技术资料,能够利用专业软件对工程信息资料进行处理。
6.4.4 质量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掌握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施工质量计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参与编制施工项目质量计划;
2 熟悉工程材料、建筑设备的基本知识,能够评价材料、设备质量;了解施工试验的内容、方法和判定标准,能够判断施工试验结果;
3 熟悉工程质量控制的方法,能够确定施工质量控制点,参与编写质量控制措施等质量控制文件,并实施质量交底;掌握抽样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能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
4 掌握工程质量问题的分析、预防及处理方法,能够识别质量缺陷,并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够参与调查、分析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编制、收集、整理质量资料。
6.4.5 安全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参与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掌握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防范知识,能够参与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知识,能够参与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防护用品与劳保用品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实施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 熟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能够参与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了解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能够参与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并实施安全技术交底;能够识别施工现场危险源,并对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进行处置;能够参与项目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管理;
4 掌握安全事故救援处理知识,能够参与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理、调查分析;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编制、收集、整理施工安全资料。
6.4.6 标准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组织确定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参与制定工程建设标准贯彻落实的计划方案;
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内容,能够组织施工现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3 熟悉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能够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施工作业提出改进措施;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检测的基本知识,能够处理施工作业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熟悉工程质量控制、检测分析的基本知识,能够根据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参与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 掌握标准实施执行情况记录及分析评价的方法,能够记录和分析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并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收集、整理、分析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5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能够使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信息系统。
6.4.7 材料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掌握物资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管理计划;
2 熟悉抽样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熟悉建筑材料市场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分析建筑材料市场信息,并进行材料、设备的计划与采购,能够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符合性判断;
3 掌握建筑材料验收、存储、供应的基本知识,能够组织保管、发放施工材料、设备;能够对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能够参与对施工余料、废弃物进行处置或再利用;
4 掌握建筑材料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建立材料、设备的统计台帐;能够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编制、收集、整理施工材料、设备资料。
6.4.8 机械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参与编制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计划;
2 掌握施工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类型、构造及技术性能的基本知识,能够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参与核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参与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交底;
3 掌握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能够参与组织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施工机械设备常见故障、事故原因和排除方法,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价,能够识别、处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
4 掌握施工机械设备的成本核算方法,能够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的统计台帐,能够进行施工机械设备成本核算;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编制、收集、整理施工机械设备资料。
6.4.9 劳务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熟悉流动人口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熟悉劳务需求的统计计算方法和劳动定额的基本知识,能够参与编制劳务需求及培训计划;
2 掌握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验证劳务队伍资质;了解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审验劳务人员身份、职业资格;掌握建筑劳动合同的基本知识,能够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评审,对劳务队伍进行综合评价,能够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性审查;
3 掌握建筑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能够核实劳务分包款、劳务人员工资,能够建立劳务人员个人工资台帐;
4 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知识,能够参与编制劳务人员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劳务纠纷常见形式、调解程序和方法,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能够参与调解、处理劳资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信息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编制、收集、整理劳务管理资料。
6.4.10 资料员应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 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能够参与编制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3 掌握建筑业统计的基础知识,能够检索、处理、存储、传递、追溯、应用施工资料;掌握资料安全管理知识,能够安全保管施工资料;
4 熟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知识,能够对施工资料立卷、归档、验收、移交;
5 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能够应用专业软件进行施工资料的处理。
【条文说明】 6.4.2~6.4.10 主要参照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6.5 监理单位
6.5.1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的专业技能
1、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2、 具有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要求,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组织并管理好监理机构的全体人员,团结协作,分工责任明确;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能够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签认会议纪要;
4、能够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能够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5、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人员进行交底,过程中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6、 能够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重难点和风险控制点,制定监理的控制措施,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分解和交底,过程中检查监理人员对重难点和风险点的控制情况;
7、 能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监理人员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 能够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总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组织监理人员检查总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构造、建筑安装、建筑设备、工程材料、试验检测等的基本知识;掌握施工图识读知识;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掌握工程质量控制的知识,能够带领监理机构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10、能够审查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带领监理人员控制好人、机、料、法、环等各因素,控制好关键线路,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
11、能够熟悉合同,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12、能够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的有关事宜,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
13、熟悉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基本知识,能够履行安全管理的监理程序,对工程安全进行管理;
14、具有协调配合能力,能够协调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供货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关系,做到必要的沟通,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15、掌握信息技术,能够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条文说明】 6.5.1 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应带领监理机构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能够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组织验收分部工程;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5.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专业技能
能够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工作职责,相关条款详见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能力。
【条文说明】 6.5.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6.5.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1、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2、能够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3、能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能够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总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检查总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5、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工程材料、试验检测知识,掌握本专业施工图识读知识;熟悉本专业施工工艺和方法;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掌握工程质量控制的知识,能够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6、控制本专业的人、机、料、法、环等各因素,能够对本专业的工程进度进行控制,不影响总的关键线路;
6、掌握造价方面的知识,进行工程计量,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7、熟悉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及基本知识,能够对工程安全进行管理,处置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8、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9、 掌握信息技术,具有写作能力,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利用信息技术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条文说明】 6.5.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能够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6.5.4 监理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
1、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2、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施工工艺和方法,掌握材料、试验检测的基本知识、本专业施工图识读的基本知识,能够检查工序施工结果、进行见证取样、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熟悉关键线路,能够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4、熟悉造价方面的知识,能够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5、掌握旁站的规定和要求,能够担任旁站工作,并做好旁站记录。
【条文说明】 6.5.4 监理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施工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应具有应有建筑设计类、建筑学、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工程管理类、市政工程类、城镇规划与管理类、房地产类及各种工程技术与管理类教育经历或背景, 宜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其职业实践年限年限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7.1.2 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人员的履职考核 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进行 , 考核由教育培训、履职绩效、奖罚创新、能力评价四部分组成 。管理人员能力以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实施效果为指标,履职绩效以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工作绩效为指标。
7.1.3 施工管理人员所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考核制度,对本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能力及施工管理等级进行认定,等级认定与管理的项目规模相对应,并建立相应的升降通道。
7.1.4 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考核可实行积分制,各用人单位应建立考核制度及积分规则,以评价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的任职能力。并根据考核分值的多少量才使用。
【条文说明】 7.1.4 拥有国家职业能力资格执业证书且国家有相应的培训考核要求的,执行国家相应的职业能力考核规定,同时进行履职考核。
7.1.5 履职考核表中,评分分为A等、B等、C等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A等数量占总考核数量的80%以上且C等数量占总考核数量的20%以下(其中关键项A等占关键项数量的80%以上)为优秀;C等数量占总考核项目数量的40%以上为不称职(其中处罚项为一票否决的视为不合格);其他为基本称职。
【条文说明】 7.1.5 履职考核表中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等级由组织方进行测评;履职考核表中履职绩效由项目单位进行考核;履职考核表中奖励的等级一般为A等,最高为2 个A等,国家级奖励视为2个A等,国家级以下为1个A等履职考核表中处罚一般为C等,最差为2个C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视为2个C等,普通处罚视为1个C等;履职考核表中创新是指在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中有创新的,等级一般为A等,最高为2 个A等,有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证书的可以视为2个A等,除行政主管部门外发放证书的视为1个A等;履职考核表中能力评价为综合平均评价,单位内部评价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价,社会评价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参与方进行评价。
7.1.6 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履职考核一般由所属单位进行考核,行业监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评价单位可参照进行。
7.1.7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经过专业继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7.2 建设单位
7.2.1 建设单位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符合表7.2.1的规定。
需要更多资料的朋友 可点击 阅读原文
加入 会员 更多福利等着你!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结构新鲜事
返回版块2522 条内容 · 72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补助150元/平方米,浙江建德市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近日,浙江建德住建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德市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全力做好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全面推动绿色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让大家清晰解读政策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图解吧~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