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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案例解析

发布于:2022-10-21 13:05:21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工程原创版块 [复制转发]


目录

第一篇 岩土工程

第二篇 分部分项工程费

第三篇 措施项目费

第四篇 其他项目费

第五篇 工程结算

第六篇 招标投标

第七篇 合同管理

第八篇 综合

第一篇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是土木工程的一个重要分支,其范围包括土木工程中涉及岩石和土的利用、处理和改良等以岩土作为支承体、荷载或自承体、材料和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岩土工程等工程内容。岩土工程造价是岩土工程建设活动的价值体现。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与基础工程是岩土工程造价的主要费用项目。岩土工程的复杂性决定岩土工程造价管理的复杂性。建设选址、建设用地范围、工程范围、工程定位、基础形式与地下工程开发深度等对岩土工程造价具有重大影响。

1. 某项目一层厂房建筑,高24m,勘察报告反映的土层为:素土填土(平均10m)、耕植土(平均8m)、粉质粘土(平均3.8m)、圆砾(平均9m)、粉质粘土(平均4.8m)、强风化泥岩(平均10.8m)和中风化泥岩(最大厚度9.8m),场地位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区,场地土类型为中软土、建筑场地等级为二级。不存在饱和土、砂土和软土,稳定地下水位埋深16.5~17m,为场地稳定性较好、地震稳定性较好地段。原始地貌为山丘陵地貌,勘察期间已堆填平整。施工图地基处理设计说明:建筑基础外侧20m范围内强夯(满夯)处理。预算编制人员认为:强夯方式选择不妥,独立基础不需要满夯;强夯范围划定不妥,建筑基础周边3m内即可满足施工要求。对此,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应向委托人说明并建议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若委托人同意修改,则按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编制预算;若委托人不同意修改,则只能按原设计文件编制预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工程结算时,地基强夯应当提供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现场试夯记录、强夯施工记录(包括加固深度、单位夯击能量、夯点夯击次数、夯击遍数、两遍夯击时间间隔、夯击点布置、强夯处理范围、强夯施工机械等)和强夯施工过程监测记录等有效文件及资料。

1)强夯实法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黏性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对高饱和度的粉土与黏性土等地基,当采用在夯坑内回填块石、碎石或其他粗颗粒材料进行强夯置换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以下土质应当进行强夯处理:

(1)碎石土:这些在山区平原比较多见,这里的土层内没有大型的石块,大部分都是一些碎石。这些碎石掺杂在土质中,就造成了土质疏松,不够紧密,经过水流之后还会留下一定的空隙。

(2)砂土:这种土层是最容易流失的土质。土质容易形成颗粒,双方并不粘连,不易保留水分,所以需要强夯。

(3)低饱和度的粉土与黏性土:强夯的目的是增加土壤的饱和度,让土壤更加的坚固。

(4)湿陷性黄土:这是因为土层中有缝隙,经过雨水的冲洗,容易形成塌陷,这种土质不易施工。

(5)素填土和杂填土:一些工程需要进行后期的回填,这些回填土比较的松软,需要强夯处理。

强夯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有代表性的场地上选取一个或几个试验区,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试验区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及建筑类型确定。

2)强夯实法对设计有明确的要求:

(1)强夯法有效加固深度应根据现场试夯或当地经验确定。在缺少试验资料或经验时可按下表预估:

单击夯击能(KN·m)/碎石土、砂土等/粉土、黏性土、湿陷性黄土等

---------------------------------------------------

1000 /5.0~6.0/ 4.0~5.0

2000 /6.0~7.0/ 5.0~6.0

3000 /7.0~8.0 /6.0~7.0

4000/ 8.0~9.0 /7.0~8.0

5000/ 9.0~9.5/ 8.0~8.5

6000/ 9.5~10.0 />8.5~9.0

注:强夯法的有效加固深度应从起夯面算起。

(2)强夯单位夯击能量应根据地基土类别、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和要求处理的深度等综合考虑,并通过现场试夯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粗颗粒土可取1000~3000KN·m/m2;细颗粒土可取1500~4000KN·m/m2。

(3)夯点夯击次数,应按现场试夯得到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关系曲线确定,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不大于50mm,当单击夯击能量较大时不 大于100mm。

②夯坑周围地面不应发生过大的隆起。

③不因夯坑过深而发生起锤困难。

④夯击遍数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2~3遍,最后以低能量夯击一遍。对于渗透性弱的细粒土,必要时夯击遍数可适当增加。

⑤两遍夯击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取决于土中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当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低级土的渗透性确定,对于渗透性较差的黏性土地基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4周;对于渗透性好的地基土可连续夯击。

⑥夯击点位置可根据建筑结构类型,采用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第一遍夯击点间距可取5~9m,以后各遍夯击点间距可与第一遍相同,也可适当减小。对于处理深度较大或单击夯击能较大的工程,第一遍夯击点间距宜适当增大。

⑦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宜为设计处理深度的1/2至2/3,并不宜小于3m。

⑧根据初步确定的强夯参数,提出强夯试验方案,进行现场试夯。应根据不同土质条件待试夯结束一至数周后,对试夯场地进行测试,并与夯前测试数据进行对比,检验强夯效果,确定工程采用的各项强夯参数。

满夯和点夯都是强夯施工的一种方式,其工作方式不同:点夯适用于基础加固深度较浅(3m以内),且为独立基础的地基处理。满夯适用于基础加固较深(3m以上),且为连续基础的地基处理。一般来说,应采取点夯,然后满夯处理。两者的区别是:

a满夯是对整个场地而言,可增大土质的密实度,进而提高场地的地基承载力。点夯是对某些具体位置进行强夯。点夯时可以在夯点放一些碎石,通过碎石挤压周围土体,以增大土质密实度,形成碎石桩。

b满夯是对整个场地的压实处理,点夯一般只处理建筑基础的承载范围。

c点夯间距是3.5米左右,夯击能量能达到3000~4000KN,可以分两遍跳点梅花布置,点夯击2遍,然后再满夯一遍;满夯能量1800KN左右,夯锤搭接1/3锤。

3)强夯法对施工有具体的要求:

(1)夯锤重可取10~20t。其底面形式宜采用圆形。锤底面积宜按土的性质确定,锤底静压力值可取25~40kPa,对于细颗粒土锤底静压力宜取小值。锤的底面宜对称设若干个与其顶面贯通的排气孔,孔径可取250~300mm。

(2)强夯施工宜采用带自动脱钩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或其它专用设备。采用履带式起重机时,可在臂杆端部设置辅助门架,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防止落锤时机架倾覆。

(3)当地下水位较高,夯坑底积水影响施工时,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铺填一定厚度的松散性材料。夯坑内或场地积水应及时排除。

(4)强夯施工前,应查明场地内范围的地下构筑物和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及标高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强夯施工而造成破坏。

(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产生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

(6)强夯施工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

②标出第一遍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

③起重机就位,使夯锤对准夯点位置;

④测量夯前锤顶高程;

⑤将夯锤起吊到预定高度,待夯锤脱钩自由下落后,放下吊钩,测量锤顶高程,若发现因坑底倾斜而造成夯锤歪斜时,应及时将坑底整平;

⑥按设计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夯点的夯击;

重复步骤3)至6),完成第一遍全部夯点的夯击;

⑦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场地高程;

⑧ 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后,按上述步骤逐次完成全部夯击遍数,最后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

(7)强夯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下列监测工作:

①开夯前应检查夯锤重和落距,以确保单击夯击能量符合设计要求;

②在每遍夯击前,应对夯点放线进行复核,夯完后检查夯坑位置,发现偏差和漏夯应及时纠正;

③按设计要求检查每个夯点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

(8)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参数及施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 某项目地勘报告反映,场地岩土构成依次为:素填土、耕植土、粉质粘土(硬塑)、圆砾、粉质粘土(坚硬)、全风化泥岩、中风化泥岩;场地土类型为中软土,建筑场地类别为 级;场地位于抗震烈度6度区,未发现可液化地层。厂区车行道设计做法:30mm厚细粒式混凝土+50mm厚中粒式混凝土+300mm厚6%水泥稳定层砂砾石上基层+360mm厚级配碎石+150mm厚天然砂砾石垫层+路基碾压,压实系数>95%。预算编制人员根据城市道路标准设计分析认为,设计过于保守造成了工程造价不合理增加。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本项目厂区道路基层:总厚度810mm,300mm厚6%水泥稳定层砂砾石上基层+360mm厚级配碎石+150mm厚天然砂砾石垫层,高于正常道路设计标准,且各层厚度较厚,很不经济,应当向发包人提出设计优化建议,由发包人商设计单位决定是否修改设计文件。道路基层是道路的承重层,起稳定路面的作用。一般来说,水泥稳定土基层的稳定性高于粒料型基层。该项目道路基层设计明显不合理,上基层为水泥稳定砂砾石,下基层为为级配碎石和砂砾石垫层。碎石带着尖锐的边角,由山石风化破碎而成的,产自于山里;砾石却是没有棱角的石头,是长期被浪打水冲磨光边角的石头,产自于江河。碎石的稳定性高于砾石。但预算编制人员不论工程技术如何娴熟,均无权修改设计文件的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提供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标准做法是(cm):

城市主干路:总厚度73,面层为(SMA-13)+6(AC-20)+8(AC-25)+1(封层),基层为18水泥稳定碎石(5.5%)+18水泥稳定碎石(5.5%)+18水泥稳定碎石(4.5%)。

城市次干路:总厚度67,面层为4(改性AC-13)+8(AC-25)+1(封层),基层为18水泥稳定碎石(5.5%)+18水泥稳定碎石(5.5%)+18水泥稳定碎石(4.5%)。

城市支路:总厚度53,面层为4(改性AC-13)+8(AC-25)+1(封层),基层为20水泥稳定碎石(5.5%)+20水泥稳定碎石(4.5%)。

3. 某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土石方工程清单项目包括基础槽、坑土石方清单项目,其取费也按土石方专业工程取费。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基础槽、坑土石方工程属于非大型机械土石方工程,应按建筑工程取费。其中,300立方以内的基础、管沟土方工程量,全部按人工挖土方计算,300立方以上按3:7比例确定人工和机械土石方工程量;若采用智能环保车外运,人工、机械乘1.25的系数。

定额土石方工程包括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以及场地平整、土方回填等。取费专业工程把土石方工程分解为大型机械土石方(强夯地基)工程和非大型机械土石方工程以及桩基工程、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统称为岩土工程,并按相应的专业工程取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D其他有关规定与说明”规定:槽、坑土石方并入相应专业取费,一般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均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招投标时,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宜按照消耗量标准中土石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 某项目工程变更单反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对原管沟开挖段边坡做了削方处理,将边坡削方至设计管沟标高1/2处后,再开挖剩下的1/2土方至管沟底。建设、监理和施工方进行了确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认为:削方工程量超出开挖工程量,增加的土方量不调整合同价款。这一做法合理吗?

合理。削方属于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该项目未取得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将管沟开挖段边坡进行削方修理,既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2006年第4号),又扩大了土方开挖量,增加的工程量不能调整合同价款。

削方减载属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削方一般是指放缓边坡的坡率,使边坡的坡率保持稳定;减载是指在滑坡体上部挖去部分滑动岩土以减小滑体重量和滑坡推力。削方减载的数量应根据滑坡的地形地质条件和滑坡治理的目的来确定,一般通过稳定性计算或滑坡推力计算来确定。削方减载的方量和坡形,以不影响上方边坡稳定为原则。盲目削方可能促使滑坡的进一步发展。将滑坡体上部岩土移填于前缘压脚,是最经济、有效的治理措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2005年第30号公布,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规定: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治理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领取资质证书。

5. 某项目工程结算,其工程变更单反映:清单漏项,基坑底部保留土层 300mm 厚人工清槽,工程量以签证土方计算。这一工程变更合理吗?

基坑开挖保留土层厚度不合理,一般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在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基坑开挖保留土层开挖工程量与基础设计平面尺寸、施工工作面宽度和预留土层厚度直接相关,是避免基坑坑底土层受扰动的一项技术措施,是垫层铺设前人工挖沟槽土方的工程内容,不属于挖一般土方的工程内容。挖一般土方属于机械挖土方。《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定额子目设有人工挖沟槽土方子目,其工程内容包括挖土,弃土于槽坑边5m以内或装土,修整边底等。定额组价可选用人工挖沟槽土方子目。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4.3.5规定:“基坑开挖时应避免坑底土层受扰动,可保留180mm~220mm厚的土层暂不挖去,待铺填垫层前再由人工挖至设计标高。严禁扰动垫层下的软弱土层,应防止软弱垫层被践踏、受冻或受水浸泡。在碎石或卵石垫层底部宜设置厚度为150mm~300mm的砂垫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并应防止基坑边坡塌土混入垫层中。”

6. 某项目工程结算,其现场签证单反映:外购土方回填;工作内容列明了其具体购方的时间、开挖地点、回填部位、运输车型及数量、运距、单价;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均签字确认。根据设计文件,该项目挖方量大于回填量,且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中标识了土方临时堆放点,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出工程变更。审核不予认可。这一做法合理吗?

合理。该项目挖方量大于回填量,且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中标识了土方临时堆放点,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出工程变更,证明该项目没有外购回填的必要。实际发生的外购应当认定为施工方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将挖方全部作了外弃处理。其责任应当由施工方承担。

外购土方是工程所在地开挖的土方不能完全满足场地的土地填方要求,就需要从施工现场以外再购买土方进行回填。土方外购需符合相应条件:回填方量大于等于挖方量;挖方量大于回填方量,但施工现场场地狭窄,施工现场附近找不到合适的临时堆放点;施工现场附近临时堆放点的租赁费及转运费高于土方外购及相应运输成本;挖方土质不符合回填设计要求等。仅有外购土方回填的事实,不符合外购土方回填的条件,工程结算不应认可。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8.1.1规定:“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考虑土方量、土方运距、土方施工顺序、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土方平衡和合理调配,确定土方机械的作业线路、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弃土地点。”

7. 某项目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工程结算时施工方增加计算了基坑监测费,具体包括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未标注的项目为应测),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立柱竖向位移,围护墙内力(可测),支撑轴力,立柱内力(可测),锚杆轴力(宜测),坑底隆起(可测),围护墙侧向土压力(可测),孔隙水压力(可测),地下水位,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测),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竖向位移,周边建筑倾斜(宜测),周边建筑水平位移(可测),周边建筑裂缝、地表裂缝,周边管线竖向位移,周边管线水平位移(可测),周边道路水平位移(宜测)等监测费。建设单位认为,检测试验费属于企业管理费,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但其中的可测项目与宜测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事先确定,施工方应当提供提供建设单位的确定依据。基坑工程监测是指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视等手段和方法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实施的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视以及数据采集、分析、反馈活动。基坑工程监测是为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属于专项检测或特殊检测。提供信息化施工和优化设计依据是建设单位的职责。其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施工方的职责是按照施工图施工。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是指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基坑安全等级。根据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和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坑工程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各级应测、可测和宜测项目略有不同,其中一级应测项目最多。基坑工程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监测项目选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6.1.4?规定:“基坑工程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已施工的主体结构和邻近道路、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周围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根据监测信息动态调整施工方案,产生突发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9.1.5?规定:“边坡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信息化施工。”

8. 某项目工程结算,施工方对投标土方综合单价进行了调整。原因是:招标控制价定额工程量是按清单工程量计算的,施工方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进行报价,也未考虑施工增加量。建设方认为:投标人应按施工量即加上施工作业面及放坡增加量报价。投标应考虑的事项未考虑,视同放弃,土方单价不予调整。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土方单价调整应按引起调整的原因划分责任,不能要求所有责任及其风险都由投标人承担。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计量对象不同,计量结果也不同。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对象是施工图纸,图示尺寸是清单工程量确定的直接依据。定额工程量的计算对象是施工作业过程,施工对象及为完成施工作业的必要条件是定额工程量的计量依据。作为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所产生的影响。招标控制价定额工程量按清单工程量计算,招标人改变了土方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提醒。招标控制价没有提醒,存在明显瑕疵。若投标技术方案,对土方工程施工也没有考虑施工作业面及放坡等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预留施工作业面及放坡等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工程量,可以通过工程变更的方式进行确认,并通过协商公允地划分责任及确定风险分担方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6规定: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若投标技术方案考虑了施工作业面及放坡等技术措施,其所少计的费用可以视同投标优惠,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9.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坑深度在5米以上。工程竣工结算,施工方按照投标报价确定的基坑支护工程量及单价编制了结算文件。结算审核发现,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为投标方案,与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实际不符,要求提供经专家认证的施工方案。结算方回答说没有再编制方案。结算审核提出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并执行投标优惠率。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按批准或认证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同样应当按照批准或认证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算。没有经照批准或认证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工程不能进入结算。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附录D其他有关规定与说明”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时应按照经专家论证或建设单位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算。”“在工程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具体可行的初步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招标人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招标阶段未考虑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根据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

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以及修改完善、重新编制和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0. 某工程结算,土方工程由招标人单独发包,施工方在基础工程中增加计算了委托第三方基底钎探费。建设方予以拒绝。建设方认为:此项费用包括在基础工程施工中。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此项费用不包括在基础工程施工中。验槽 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一个环节, 包括天然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工程验槽和桩基工程验槽。基底钎探是基底验槽的技术措施,一般由岩土勘察单位实施。《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规定: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清单基底钎探包括在土方工程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以及挖孔桩土方清单工作内容包括基底钎探。垫层及基础清单均不包括基底钎探。基础工程施工前若需要进行基底钎探,应另行委托并明确责任单位及费用归属。值得注意的是,《湖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人工挖一般土方、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和推土机推运一般土方、挖掘机挖一般土方、槽坑土方子目,不包括基底钎探工程内容。也就是该项工作即使包括在土方工程内,若需要通过基底钎探确定地基土是否能满足工程安全要求等,定额组价应增加计算该项费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8.1.5规定:“机械挖土时应避免超挖,场地边角土方、边坡修整等应采用人工方式挖除。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应在验槽后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宜浇筑至基坑围护墙边或坡脚。”8.1.9?规定:“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式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的方式。”

11. 某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结算,土石方工程对道路边坡及排水沟(明沟)清理、修复费进行了现场签证。第三方造价咨询审核机构认为:管沟开挖可能导致道路边坡及排水沟(明沟)受损,应当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没有采取或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当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应由施工方承担。这一做法合理吗?

合理。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排地表水,土方开挖,围护(挡土板)、拆除,基底钎探,场内运输等。可见,挖沟槽土方之外的工作内容一般不包括在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之内。管道道路开挖施工必然会产生弃土,弃渣和废弃泥浆,对原有水利、水土保持、公共环境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经本级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或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其中,工程措施包括治坡工程(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林草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保土蓄水,改良土壤,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的措施;耕作措施主要有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治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长沙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1998第35号)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措施负责治理好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修建铁路、公路、水电工程、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2. 某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现场签证了人工挖桩间土工程量,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了挖桩间土费用。第三方审核机构认为:该工程量包括在土石方工程中,不重复计算。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桩间挖土是指桩顶设计标高以下的挖土与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范围内的挖土。打完桩后,桩顶标高一般低于地面标高(也就是在地面以下),做基础承台时要将桩头挖出来,为防止损坏桩体,一般采用人工清挖。计算挖桩间土方工程量时,应当扣除桩体体积,定额工程量适当地乘以相应系数,考虑桩体影响而产生的人工、机械降效,并按相应专业工程取费。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附录D 其他有关规定与说明”规定:“槽、坑土石方并入相应专业取费,一般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均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13. 某房屋建筑工程结算,现场签证反映:土方工程在未达到设计标高的情况下,施工方为了赶工,同时进行预制桩引孔与打桩,因此需要另外计算空桩部分增加的费用。甲方予以拒绝。这一做法合理吗?

合理。土石方工程与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工程是不同的施工内容,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施工,并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该项目自行赶工,增加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当发包人要求赶工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5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规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14. 某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由施工总承包方分包施工。基础施工前,基坑内出现大量积水,施工方要求进行签证。监理方查阅地质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报告反映地下水位在基础底面标高以下,拒绝予以签证。这一做法合理吗?

合理。对基坑内可能出现积水,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地质勘察报告反映地下水水位高于基坑底面;二是基坑内及周边雨水排水不畅或不合理;三是非正常原因导致基坑积水。对第一种情形,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单价措施项目中应当列示基坑排水降水措施清单,绿色施工措施费中需要签证确定的费用项目中应当包括排水项目;第二种情形,包括在冬雨季施工措施费中;第三种情形需要根据原因确定责任归属。当不能确定为非承包人原因时,由承包人承担。该项目属于第三种情形。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附录B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规定:“排水降水费:是指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以外的降水费。”“绿色施工措施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绿色施工要求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扬尘控制措施费(裸土覆盖、场地硬化、扬尘喷淋、雾炮机、扬尘监控和场地绿化)、施工人员管理及视频监控系统、场内道路、排水沟及管网、施工围挡等费用。”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附录D 其他有关规定与说明”规定:“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所提供的防寒、防雨等施工条件的人工、材料增加费用,不包括构配件中使用材料:如砼中掺用外加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费(除安装工程外)的 1.60‰计取。”

15. 某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工程内容包括:三通一平、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等。招标控制价费用项目清单土石方工程中包括场地平整。发包人认为:土石方工程中场地平整与三通一平中的平整场地重叠,要求取消。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这是两项不同的建设内容。三通一平是建设场地达到开工要求的前提条件,具体包括水通(给水)、电通(施工用电接到施工现场边)、路通(场外道路铺到施工现场入口并满足车辆出入要求)和平整场地(设计室外地坪±300mm内)。平整场地原则上以用地红线为界,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应达到平整要求。场地平整为土建工程内容,专指不需要进行土方开挖、就地挖、填、找平平均厚度在±0.3m以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基及桩基工程施工前的一项工程内容。清单规则要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定额规则要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米以平方米面积计算。其中,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首层建筑面积时,按地下室最大单层建筑面积乘以系数1.4以平方米计算。平均厚度在±0.3m以外按土方工程计算。

三通一平以及具备施工条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2015)2.0.9规定: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是指“为使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达到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场地清理等准备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建设单位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生活、办公的需要,用于临时建设、维修、租赁、使用所发生或摊销的费用。”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

通过交易取得的建设用地,三通一平在该土地一级开发时实施,其费用由土地储备资金支付。其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建设条件(熟地),再纳入土地储备库,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房地产开发属于对土地的二级开发。划拨用地也需要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办理土地划拨审批手续。

土地开发一般需要经过拟收储土地和入库储备土地两个环节,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后收储。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收储计划,并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的土地。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拟收储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由土地储备资金开支。《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已经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交易用地原则上是入库储备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达到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条件。

16. 某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中标合同签订后30天内正式开工。中标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准备。发现场地内杂草丛生,存在许多建筑拆除后残留的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地面高低不平,目测平均厚度在0.4~0.5米,水电通讯进场道路离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50~100米。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三通一平的工作内容。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反映后,建设单位书面指令施工方实施,一并纳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三通一平以及具备施工条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其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由建设单位掌管使用,按实际发生列入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待摊费用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使委托施工总承包方实施,也应单独签订委托合同并单独进行结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004年令第192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附录D 其他有关规定与说明”第二项“工程取费相关规定”第3目规定:“临时设施费仅包括离建筑物边沿 50m 以内的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及简易道路(生产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通行及运输所需的主干、支路)所需费用,超过者,另行计算。” 第4目规定:“市政道路工程其临时设施费以接入市政的水源电源以红线为界,红线以内的部分包括在临时设施费中,超出红线范围内属于‘三通一平’费用,应按实另计。施工便道和便桥属于‘三通一平’的范畴,如由承包人完成则应按实另计。”

17. 某建筑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反映:混凝土灌注桩,1300元/m3,完全综合单价,暂估价。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报价1800元/m3。这个价格是否合理?

没有提供清单项目特征,仅仅针对某一类桩基询问单价,无法作出合理的判断。桩基单价与桩基类型直接相关。桩基按《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湘建价【2017】54号)主要有人工按孔桩、钻孔灌注桩和管桩三种类型。其中,钻孔灌注桩又按施工机械不同,分为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和旋挖钻孔灌注桩。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全费用单价1357.12元/m3。旋挖钻孔灌注桩按桩径不同,Φ1000mm、1200mm和1500mm全费用单价分别为1947.38元/m、2749.56元/m、4187.29元/m。若不明确施工方式(人工或机械)及类型(长螺旋或旋挖)、混凝土强度等级(C30、C35)、桩径、土质类型及各层厚度、工程内容(钻孔、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其单价的合理性无法进行判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报价应当按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相关规定执行。

报价不是询价。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确定的货物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工程项目暂估价确定并不一定按政府采购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进行。对于工程项目暂估价,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进行了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列入暂估价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2.0.19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但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

2)暂估价填报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4.2.5 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2)暂估价项目应分不同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估算,列出明细表及其包括内容、单价(扣除进项税单价)、数量等”。此外,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编制时,还要求“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暂估价是调整合同价款事项,必须履行规定程序。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9.1.1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6)暂估价”。9.1.2~9.1. 3规定:出现合同价款调增或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清单缺陷、计日工、索赔或工程量清单缺陷、索赔)后的 14 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或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或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或调减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或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规定:“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 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页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承)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 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4)对暂估价争议处理与支付方式有特定的要求。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9.1.5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断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9.1.6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5)对暂估价价格确定有特定的要求。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9.7.1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7.2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或自主报价(承包人自产自供的),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7.3规定: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办法第9.3节相关规定确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7.4规定:“进行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招标,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时,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应在总承包服务费列支给承包人。” 9.7.5规定:“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提供配合协调、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已经计列在总承包服务费总额中的暂估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单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18 . 某学校新建土石方工程,地勘报告反映: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级岩体。招标控制价以1/2按机械碎石方组价,执行机械碎石方定额条目;1/2按挖掘机挖土组价,执行挖坚土定额条目进行了定额组价。投标报价没有调整。合同约定:土石方工程量以实际鉴证为准。施工时,施工方签证确认的次坚石工程量占土石方工程量的80%,因此提出按80%的岩石工程量调整执行机械碎石方定额条目。对此,应如何处理?

地勘报告反映: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Ⅴ级岩体,说明该土石方工程中的主要岩体为较软岩,岩体破碎或较破碎,有可能全部为极软岩及破碎岩,以强风化岩石为主,只有少部分为中风化岩石,岩体基本质量指标(BQ)≤250。也就是施工过程中次坚石开挖工程量不可能增加,只会减少。因为增加次坚石开挖工程量,则说明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能是Ⅳ级及以上岩体,即以中风化岩石为主,少许强风化岩石,开挖过程中需要大量使用机械破碎。这一鉴证结果与地勘报告反映的岩体基本质量等级明显不符。在地勘报告没有调整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前提下,不应对石方工程量及价格进行调整。工程岩体是把是岩石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岩体。岩体基本质量是指岩体所固有的、影响工程岩体稳定性的最基本属性。岩体基本质量由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所决定。地勘报告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对工程岩体基本质量进行的界定,应当按照地勘报告执行。

19. 某站场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总开挖量13.8万方,其中石方1.38万方,占比10%。土方单价17.82元/m3,石方单价56.63元/m3,外运运距及弃方处理费用包干。施工单位进场后,设计单位对站场总图进行优化,调整了标高,缩小了红线范围,土石方总开挖量变更为8万方。施工单位完成清表后,提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土石比列与施工现场不符,土石方比为2.5:7.5。造价咨询与地勘报告进行了核对与测算,确认调整后的土石方比与地勘报告岩土工程条件相符。这一做法合理吗?

合理,但非工程变更,而是预算审核调整。该项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设计优化,调整建筑标高、缩小红线范围不妥。建筑高度、建筑面积、计容面积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重要指标之一;定位红线图(建筑红线图或实际用地边界线)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文件之一。报建施工图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指标及定位红线图进行审定。报建施工图一经审批即为政府对建筑工程重要的行政审批文件。非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新审批同意,不得调整。也就是,调整建筑标高、缩小红线范围不是设计能够优化的内容。设计在施工前调整可能是原设计图纸没有完成报批审查。二是土方量减少,土石比例调整,应为预算审核调整,而非工程变更。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包括不得正式出具施工图预算。在施工图审查前的工程内容调整,均为施工图预算调整的内容。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是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的法定依据之一。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方应当根据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全面核对,以保证施工图预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施工图的工程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13条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 某项目,招标版本图纸定向钻长度910m ;施工单位中标进场后,设计单位下发施工蓝图定向钻长度624m(设计单位现场实勘发现出土点位于清代古墓群文物保护范围内,对原管线路及定向钻孔长度进行调整);导向孔施工过程中,临近出土点附近,钻头遇到鹅卵石层抱死,施工单位对该区域进行地质补勘后,建议定向钻延长120m,该方案得到设计及建设单位同意,定向钻最终长度744m。这一做法合理吗?

不合理。定向钻是一种管道施工工艺,多用于石油、天然气以及市政管道建设,一般由大型定向钻机钻孔、扩孔、清孔后再进行管道回拖施工。施工蓝图是指经审查合格、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正式用于工程施工的图纸。设计单位现场实勘发现出土点位于清代古墓群文物保护范围内,说明设计单位在正式出图前没有对定向钻出土点进行实地勘察,对原管线路及定向钻孔长度调整引起的设计文件修改,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地质补勘属于勘察单位对前期勘察中发现的重要不明岩土工程条件地段进行的详细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钻头在出土点附近遇鹅卵石层抱死,说明工程勘察不到位,应当勘察的重要地段没有进行勘察。即使施工出现特殊地质情形,也应先由勘察单位确认,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再由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补勘结果及建议,只能作为施工的依据,不能作为工程变更的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修订) 第4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26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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