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PC 不适用于“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 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的项目。
但在工程实践中,不少业主对于项目都没有做初勘,因而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十分有限,或者给予承包商的投标时间很短,承包商来不及详细消化业主提供的资料,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来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在此情况下,却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是严重不合理的。
2. EPC 不适用于“建设内容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的项目。
地下工程,特别是不利地质条件是工程项目中最大的风险之一,在 EPC 模式下,业主对工程进行发包时,通常只是对工程现场做过初勘,这种初勘有的甚至很粗糙,远未达到承包商可以藉此进行全面深入的地下条件风险评估的程度。
在此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报出固定总价并签署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报价已不是合理估算基础上的报价,而变成了风险转嫁和风险对赌,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并不是承包商在报价中考虑一定风险费或不可预见费就可以解决的(何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承包商很难在报价中考虑与该类高风险相匹配的风险费)。
3. EPC 不适用于“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的项目。
EPC 模式的工程管理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原则上说,承包商有权对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以及自由选用合理的施工方案,而业主不能对承包商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只要承包商完成的工程符合 EPC 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就应通过验收,业主就应接受工程,这也是结果导向的真谛,因此形象地称之为“交钥匙(turnkey)”。
如果业主需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那就意味着业主对承包商的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过程控制,这将导致承包商无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造成严重的误期风险。因此,该类项目不宜采用 EPC。
此外,由于 EPC 合同是总价合同,而不是单价合同,所以 EPC 合同下的结算和支付是以里程碑(milestone)为节点进行,而不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价的。在实际操作中, 每个里程碑都对应占合同总价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只要承包商实现了该里程碑,业主就应支付相应的里程碑工程款。
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每次结算与付款都需要经过按工程量计价确定,甚至在某些项目上对承包商的最终结算还规定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为准,这实际上是“穿着工程总承包的新鞋,走的施工总承包的老路”。
《施工企业全过程工程造价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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