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本文简称《喷规》)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通用规范》第4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解读:
新增条文,明确设计目标,有利于处置特例情况,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喷规》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等变更为非强制性条文。这些条文所涉及的设计参数,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应当执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灭火时,持续喷水时间不小于1.0h,这是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喷规》另有规定者,应以较高要求为准,比如,第5.0.4条的部分仓库场所,持续喷水时间大于1h,应以较高要求为准。
第2款和第3款为新增条文,明确了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持续喷水时间,相对《喷规》5.0.14注2和5.0.15第4款,表达更为准确,并有效协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专业规范要求。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应符合《喷规》第7.1节等相关规定。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符合《喷规》第7.2节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通用规范》未涉及的其他强条,可暂按非强制性条文处置,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3.3、12.0.1、12.0.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调 整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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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解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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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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