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50193-93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第8章 气体灭火系统
关联条文:《二氧化碳设规》第1.0.5A条。
解读:
1、二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
二氧化碳比空气重,主要通过冷却和窒息灭火,由于二氧化碳不到10%的浓度就会导致人体昏迷,而二氧化碳的灭火浓度都在34%以上,因此二氧化碳不能应用于经常有人场所,也不宜应用于地下室等场所。
2、何谓“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根据《二氧化碳设规》第6.0.1条的条文说明,“经常有人”系指人员不间断的情况。根据《气体消防设施选型配置设计规程》CECS 292-2011的定义,经常有人停留场所为已经配置气体消防设施,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时间超过5min的建筑场所。
解读:
第1款和第2款为防护区围护结构耐超压性能和密闭性能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实施,可参《气设规》和《二氧化碳设规》等相关条文。
第3款与《气设规》6.0.3、《二氧化碳设规》7.0.6要求基本一致。
1、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气体灭火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具有一定的耐超压性能,一般不低于1200Pa。
防护区设置泄压口,可以避免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可能因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对于无法设置泄压口的场所,比如医疗CT(MRI)、特殊库房、储油间等,可通过复核气体灭火剂喷放后防护区压强增量和防护区耐超压性能,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泄压口,参专题:不能设置泄压口的气体灭火防护区!
2、为确保浸渍时间内的灭火剂浓度,要求防护区围护结构具有相应的密闭性能,以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第1款与《二氧化碳设规》3.2.1要求基本一致。
第3款调整了《气设规》6.0.7条文要求,关于“经常有人停留”的概念,在前述8.0.1条已做分解。
处置:废止《气设规》6.0.7条。
解读:
本条文明确了灭火剂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的原则性要求,不同系统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在《气设规》和《二氧化碳设规》有相关规定。
浸渍时间是指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关联条文:《气设规》3.1.15。
在同一防护区内设置多套气体灭火系统,较多出现于预制灭火装置(柜式或悬挂式灭火装置)。
同一防护区内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尽量同时动作,以使防护区达到一致的灭火浓度,否则可能导致灭火失败。
全淹没系统要求与《气设规》4.1.8基本一致。局部应用系统主要应用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相关要求可参《二氧化碳设规》。
本文含义,与《气设规》第3.2.1条第4款、《二氧化碳设规》第1.0.4条第1款规定基本一致。
解读:
1、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压力显示的功能,通常设置压力表,但对于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以称重机构替代;对于外贮压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主要以液位标尺等替代。
2、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通常设置于集流管部位。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情况下,气体灭火储存容器至集流管段的组件等,由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厂家配套提供。
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通常直接设置于防护区内,当防护区发生火灾时,人员不应进入,因此不要求设置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93-93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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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解读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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