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监管周期设置不超过5年
供水服务质量与权益资本收益率挂钩
三类用水的价格比进一步拉大
季节性水价上下浮动幅度
合表用户与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调整监审办法部分限值
进一步明确修理费上限审核计算基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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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对于《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和思考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 点击下方推荐文章 进行了解。这次小编对于各地在制定地方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方面有些想法希望与各位同行交流分享:
地方细则确定了《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中的一些限值取值,为地方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在核定供水成本时指引了明确的方向,但作为省级文件,直接设置了部分限值的具体数值,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市、县等地区失去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的空间。 建议可以将一些地区间差异不大的数值进行直接规定,对于一些存在较大地区差异的数值划分合理取值范围。
地方细则除了将细化重点放在一些限值取值方面, 还需重视《管理办法》中一些内容、定义的解释与明确。 如监管周期与成本监审工作之间的具体联系,对于处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供水企业如何进行成本核算,明确一些成本构成的定义、包含范围等。
就目前已印发的地方细则而言,在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激励机制方面,有些地区已将供水服务质量与权益资本收益率相挂钩, 但是如何对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以及主体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建议在细则中能够提及相关的计划,更有利于实际落地。 此外,很多地区更注重的是相较供水企业以往的服务而言质量提升与否,而忽略了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同样重要。 企业供水服务质量的自我提升固然值得鼓励,但是也需对企业自身相较于行业平均水平甚至是先进水平之间的距离有一个清晰认知,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估企业供水服务水平,也有利于明确未来服务提升方向,不断优化供水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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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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