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原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新技术标准发布前,难免存在应用困惑, 参考原则:
第12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兼容性和可靠性是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的基本技术要求,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等相关规定。
报警区域是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具体划分要求可参《火规》3.3.1、3.3.2、3.3.3条文执行。
1、第1款相对于《火规》6.5.2,更严谨。
2、第2款和第3款存在争议,可参照《火规》4.8.1、4.8.5处置,对于独立建造的不同建筑,当共用一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仅需启动确认起火建筑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这种情况在多栋建筑组成的小区中较为常见。
3、第4款相对于《火规》4.8.4,更为严谨。
关联条文:《火规》5.1.1
解读:
明确了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原则,具体实施,可参《火规》第5章执行。
关联条文:《火规》6.3.1
解读:
明确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原则,具体设置要求,可参《火规》6.3.1条。
关联条文:《火规》3.1.7
解读:
本条文与《火规》3.1.7条规定基本一致,表述更为严谨。
本文将《火规》3.1.7条文的“直接控制”描述为“直接连接”,通常是指通过总线直接连接。
处置:废止《火规》第3.1.7条。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4.8.7、4.8.12条规定,内容基本一致,表述略有调整。消防应急广播强制切入的具体实施要求,可参《火规》4.8.12条文说明。
本条文整合《火规》6.7.1、6.7.2、6.7.5条,内容基本一致,表述略有调整,对于原规范描述的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仍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4.1.1、4.1.3、4.1.6条规定,内容基本一致,表述略有调整。
本条文整合了《火规》6.8.2、6.8.3条规定,内容基本一致,表述更为严谨。
处置:废止《火规》第6.8.2条,以本条文为准。
关联条文:《火规》8.1.2
解读:
本条文规定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立原则,具体实施可参《火规》8.1.2条。
本条文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立原则,具体实施可参《火规》9.1.4、9.1.6条。
关联条文:《火规》11.2.2
本条文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燃烧性能要求,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2014的相关规定:
关联条文:《火施规》3.3.3
解读:
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采用插头连接,有利于消防设备的安全运行,也为了防止用户经常拔掉插头做他用。
关联条文:《火规》12.1.11
解读: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其中,对于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可参《火规》12.1.11条。
参考专题:消防设计施工须知: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的含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调 整 清 单
为方便大家理解,现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中需要调整的条文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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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解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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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简称《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依公告精神,《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98-2009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的原强制性条文均废止,相关标准后续修订(后续修订的标准,不再有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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