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一居住小区的业主发现,有人挖走了小区里的两株玉兰。经派出所民警和居委会调查了解,是该小区物业公司将三区的树挖走后,栽种到了一区。后在街道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该物业公司不仅移回了这两株玉 兰 ,还被进行 补种移植株数 5倍的处罚——限期一周内在三区补种10株同规格玉兰(保活)。
补植成活的玉兰
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朱东升分析,业主和有关部门要求物业公司回移并补种挖走株数5倍的玉兰,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公司擅自挖走玉兰,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和六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九条亦规定,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共有,由业主负责管护,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的绿地进行管护。
因此,如果物业公司要移植小区内的树木,必须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或者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小区内的树木移植是被严格限制的。只有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相关树木才可以被移植, 并且移植需要经过园林绿化部门的批准。移植许可证还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否则,园林绿化部门有权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擅自移植树木的单位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其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所以,物业公司作为服务部门,应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小 区物业在 擅自移树
将挖走的玉兰移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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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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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苗木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苗木交易过程中,规格术语常用相应的符号来表示:如高度(株高、灌高、裸干高)常用“H”表示,比如“H200-220”一般表示苗木高度为200~220厘米;但是概念可能是有所不同的,比如乔木类用“H”表示的是“株高”,而棕榈类用“H”表示的是“裸干高”。胸径常用“Φ”表示,比如“Φ5~6”一般表示苗木胸径为5~6厘米;冠幅(冠径、蓬径)常用“P”(或“W”)表示,比如“P80-100”一般表示苗木冠幅为80~100厘米;基径一般用“D”表示,比如“D10-12”一般表示苗木地径为10~12厘米;主蔓长度常用“L”表示。一般而言,决定乔木价格的因素通常为“胸径”,决定灌木价格的为“灌高”,决定球形苗木价格的为“冠径”,决定棕榈、苏铁价格的为“裸干高”,决定小苗价格的为“株高”或“地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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