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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于:2022-10-11 14:07:11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知识点:解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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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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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读



 
01
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这是一种很好的立法手段,通过行政法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样规定以后,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02
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有所区别,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笔者起草制定的《大连市消防条例》中也有所提及,这次《规定》终于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03
回应高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手段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二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04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文件予以治理。从立法文件看,《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05
 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首次。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06
《规定》明确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救,良好的自我管理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预案对火灾处置非常有利。《规定》专门设置一章六条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并且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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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内禁停电瓶车”成热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布后
楼道内禁止停放电瓶车
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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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停放、充电不规范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电瓶车火灾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今年以来,电瓶车上楼发生的数起火灾事件,更是成为热门话题:


      2021年5月10日晚,成都市一小区电梯内发生电动车燃烧火情,造成电梯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
      6月2日晚上11点左右,上海宝山区淞南八村一出租房客厅内,一个正在充电的电瓶突然冒烟起火,车主许某在室友的提醒下及时用客厅的灭火器将火扑灭,所幸发现及时火势没有扩大,未造成人员伤亡;

      6月23日凌晨3点左右,广东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灾报警,位于大朗镇蔡边社区宗兴街2号一出租屋发生电动车起火……

     

     7月18日,杭州街头发生骇人一幕,一辆正在行进中的电动车突然爆炸,车上的一对父女瞬间被大火包裹。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近日,石家庄市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针对小区楼内违规停放电动车、
电动车违规充电等现象,开展了专项检查。

那居民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

充电怎么办?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出: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为保障安全
有鼓励,也要有惩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七种行为最高罚款1万元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上述七种行为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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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河北广播电视台、民生关注、宜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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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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