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需”的挠度限值可以通过起拱来放宽要求吗?
图1 钢桁架计算模型简图
初审时,老鹰的直觉是桁架1.6米矢高会不会太小?这可是跨度近30m的上人砼屋面,且包含了较重设备,明显属于重屋盖范畴,桁架跨中最大矢高仅为1.6m,高跨比已近1/19,使用要求所需的刚度能否满足要求?当时印象中轻型梯型管桁架国标图集中30m跨的管桁架矢高都已经做到3.0m,高跨比已达到了1/10,而本工程重型屋面矢高却只有图集轻型屋盖的一半,故初审意见提出:“桁架跨度达30米,且屋面含混凝土板及梁上起柱,荷载较大,桁架高度仅1.6米似偏小。应根据刚度计算结果复核”,要求设计人员提供变形挠度值及挠跨比等刚度计算信息。
设计复审修改提供的计算结果如图2所示,3D3S计算显示跨中最大挠度值为128mm,若按此结果挠跨比为1/230,明显不满足现行钢结构设计标准[2]第3.4.1条及附录B表B.1.1项次4桁架容许挠度值L/400的规定。而设计提供的计算书考虑了起拱,计算挠度按L/500扣除起拱值60mm,最终挠跨比为1/434,貌似满足钢标[2]挠度容许挠度值要求。
图2 初审阶段扣除起拱的挠度计算结果截屏
而对于荷载作用下的计算挠度不满足容许值要求而言,欲使起拱能够起到减小构件计算挠度的作用,就必须保证起拱能够补偿减少挠度所需的刚度。问题是预起拱会对刚度产生多大的影响?会提高结构构件初始刚度吗?这可以通过下面的一个简支梁为例来说明。
图3a为一承受均布荷载q的简支钢梁,其跨中最大挠度fmax计算公式为
可以看出,在跨度L、荷载q、钢材弹模E一定的情况下,梁的跨中挠度主要与梁的惯性矩I相关且成反比。计算挠度值体现的是梁刚度大小,是由其截面特性决定的,截面(矢高)大,刚度就大,挠度就小,反之亦然。梁在荷载的作用下跨中的挠度值最大,即图3a的1点到2点的距离fmax。
图3b为简支梁跨中向上预起拱△,梁的外形类似于一个角度较小的折梁,荷载还是原来的数值,截面还是原来的尺度,边界还是原来的约束,欲使起拱后梁能够达到拱的受力效果,产生拱的效应,梁支座必须形成类似于拱脚一样产生一定的推力,以抵抗外荷载减少跨中变形fmax。但实际上由于起拱值△有限,一般仅为跨度的1/500,且一般情况下梁是支承在有一定侧向刚度得柱上或作为次梁支承于主梁平面外,拱的作用难以形成或很有限。
至于钢标[1]第3.4.3条规定的起拱值按(恒+0.5活)作用产生的挠度,仅是说明拱度的取值大小,梁实际并不存在这样一个类似于预应力作用的反向等效荷载,来抵消正向荷载作用以减少计算挠度。
因此可以推断起拱后,梁所增加的刚度很有限,并不会改变梁固有的刚度特性及使用阶段的变形特征,荷载也没有变化,只是产生竖向变形初始位置按起拱值上移,从图3a的点1到图3b的点3,最终的挠度绝对值还是fmax(图3b中点3~4),这里老鹰将fmax称为绝对挠度。
从图3b可见,由于起拱△,跨中相对于点1的挠度f△由原来的fmax(图3a中点1~2) 减少为fmax -△(图3b中点1~4),将其命名为相对挠度,如式(3)所示。
图4 算例:平面桁架PK计算简图
图5 算例:桁架未起拱的挠度
图6 算例:桁架起拱60mm的挠度
综上所述,预起拱仅仅使桁架构件的初始位置上移,可以减少或消除构件外观上的下垂,以改善观感,但无法形成拱的作用以抵消荷载作用下的计算挠度,对结构刚度几乎没什么贡献。对于正常使用要求而言,绝对挠度的控制是“刚需”,在满足容许值要求的前提下,计算挠度(绝对挠度)可扣除起拱可作为最终挠度(相对挠度)。
若计算挠度不满足容许值要求而用起拱值扣除,相当于放宽挠度限值条件,就起不到对结构构件刚度的控制作用。预起拱值△越大,挠度容许值就放宽得越多,最终可能导致刚度失控。钢标第3.4.1条虽规定可对挠度容许值进行调整,但是是有条件的,不能无限制的放松。如本工程算例,若按原设计计算挠度扣除起拱60mm,相当于将挠度容许值由L/400放宽到L/235,刚度指标放宽了近一半,明显不妥。
工程实践中也有不少实例是将恒载部分的挠度作为结构构件预起拱值,来减小其实际挠度。老鹰认为这一般是在恒活总挠度满足刚度要求的前提下改善观感的举措,可以减少恒载级别的挠度值。但如果原设计刚度就不满足要求,即使按恒载挠度值作为起拱扣除,最终绝对挠度还是不满足要求,按恒载挠度预起拱是不能补偿恒载作用所需要的刚度,其本质还是放宽了挠度限值条件。如前所述,预起拱是不可能产生一个反向荷载来抵消恒载,如果恒载真被抵消,仅按活载来设计出来的构件截面明显偏离实际太多。
根据文献[7][8]介绍,工程上挠度问题分为下列几种情况,应引起重视。
1.第一种情况:挠度与安全有关,目前国际上虽有探讨,但尚无统一标准。挠度过大超出了以往使用经验,会影响后续承载受力,梁构件塑性开展到一定程度就不能继续承载,另外挠度太大时,以平截面假定的小变形限值就不适用了,会涉及到安全问题。如有一工程[7],跨度33m的钢梁高仅为350mm,挠度达L/73,为满足挠度要求设计错用扣除起拱方式,由于梁太弱,施工期间就跨了,这么大的跨度这么小的截面,明显超过使用经验,不按规范要求控制挠度,就存在安全隐患。
2.第二种情况:挠度是检验设计与施工质量的标准,比如网格规范[9]规定实测挠度值应≤1.15 倍设计值,主要考虑材料性能、施工误差及计算偏差等。
3.第三种情况:规范明确的改善外观可以通过扣除反拱作为最终挠度,不存在上面两种情况。在满足刚度计算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起拱可以减少绝对挠度。
另外,挠度控制与屋面荷载的轻重也有关联。对于轻钢屋面由于自重及荷载较小可适当放宽,而对于重屋盖,尤其是楼盖应严格控制,因为挠度大了,如将楼板找平将会超载,若不找平,楼板呈锅底状,容易积水,造成长远缺陷,影响使用。钢标[1]规定的挠度容许值也体现了这个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全文强条的“钢结构通用规范”[10]已将结构构件变形列入强条,如第2.0.3条第2款“应保证正常使用”,第5.2.2条第1款明确“应考虑梁的弯曲变形”。而现行“钢结构设计标准”[1]涉及挠度变形的提法均为“宜”,前者的变化是值得关注。若使用要求的挠度不满足“通规”要求,即使扣除起拱,也会触及强条红线,应引起足够重视。
五.结语
1.经过多次复审后,设计结合原上人屋面舒适度验算不足的情况,桁架矢高由原1.6m加大至2.6m,计算挠度由原来的128mm减少到52mm,挠跨比为1/576,满足钢标1/400要求。
2.关于构件计算挠度扣除起拱值,现行钢标第3.4.3条及附表B.1.1存在表述上的矛盾,建议附表B.1.1注文改为“如为改善外观条件的起拱.....”,以保证规范标准条文一致性和严密性。
3. 起拱与结构构件的刚度及荷载无关。在满足刚度要求的情况下,起拱可以减少构件的挠曲程度以改善观感,计算挠度可扣除起拱。起拱不会产生反向荷载,也不会改变构件的刚度特性和变形特征。
4.若计算挠度不满足要求直接用预起拱值扣除,相当于放宽挠度限值条件,可能引起刚度失控。钢标虽允许调整挠度容许值是有条件的,使用要求的挠度控制是“刚”需,不宜通过起拱来抵消。
5.挠度控制还与屋面荷载轻重有关,对类似于本工程砼上人屋面而且含有设备的重屋盖,尤其应严格控制挠度。
6.钢结构通用规范已将挠度验算纳入强条,应引起足够起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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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预起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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