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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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监测公司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
违法事实: | 2019年11月,邯郸市建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检测,为邯郸市南污水处理厂及系统配套工程(一期)项目出具3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委托编号:JK201903444,样品编号:JK2019100156、JK201903360、JK2019100072),2022年4月该公司未经检验检测为峰峰矿区新坡镇等三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出具4份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报告(样品编号:JK2022030006、JK2022030007、JK2022030012、JK2022030013)。 |
处罚依据 :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处罚类别 : | 罚款 |
处罚内容 : | 处邯郸市建科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30000元(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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