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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于:2022-09-30 11:18:30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海南省水利水电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我省水利水电领域高层次、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海南省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和“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水务,下同)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管理的水文水资源规划、水质分析、水工建筑、市政给排水、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机电、电气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科学技术推广、水利科技信息等专业的在职在岗并具有我省相应社保信息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不含院校教师和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文水资源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含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水利工程规划、水工建筑设计、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水土保持设计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安全与检测、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程监理等工作。

(四)运行管理:包括从事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给排水工程、水质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水文水资源规划专业、工程地质勘察专业(含岩土工程勘察)、水土保持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机电专业、水工建筑专业、给水排水专业、工程测量专业、水质分析专业、电气工程专业。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该年度不计算资历。

2.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处分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进行申报,取消申报资格并2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取消资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全日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三)具备全日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四)全日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五)全日制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以上;

  (六)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及相应奖项)1项或三等奖以上3项(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八)取得后续最高学历后,按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延迟3年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内直接认定的不作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学研究和规划设计部门

    1.有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关键和复杂疑难的问题。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

    4.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的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二)运行管理和施工建设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能够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供技术,具有决策和为决策提供依据的能力。

    2.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4.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第十条   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在任职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出色完成任务,其成果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较好成绩,并具备下列相应专业条件之一:

     (一) 水文水资源规划、水质分析专业

    1.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水质分析的主要技术业务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主持完成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或我省三大河流规划之一,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规划2项以上;

    3.担任规划专业设计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㈠型及农村水电工程5项以上;

    4.负责一个地市级以上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或负责规划的专业技术审查工作,主持完成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或小㈠型及农村水电工程为10项以上,或负责水文水资源、水质分析的专业技术审查省级项目3项以上;

    5.负责完成一个大型工程运行管理及水文水资源规划复查技术工作;

6.负责完成本专业复杂课题(大型工程)试验研究2项以上,或较复杂课题(中型工程)试验研究5项以上。

(二) 水土保持专业

1.负责全省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大型5项以上,或中型8项以上,或小型10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方案,大型5项以上,或中型8项以上,或小型10项以上。

   (三)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㈠型工程5项以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作,或大中型项目岩土工程监测设计4项以上;

    2.负责完成复杂科研课题(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较复杂科研课题(中型工程)4项以上;

    3.负责本专业技术审查,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4项以上。

   (四)水工建筑专业

    负责或承担完成下列工作之一,且工程质量优良,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大型工程中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1项以上;

    2.中型工程中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2项以上;

    3.中型工程整体设计或施工1项以上;

    4.小㈠型工程或农村水电工程设计或施工5项以上;

    5.承担复杂课题(大型工程)研究或试验3项以上,或较复杂课题(中型工程)研究或试验5项以上;

    6.负责一个大型工程以上,或指导3项中型工程以上,或指导小㈠型工程及农村水电工程5项以上,或指导一个市(县)的水利水电工程运行技术管理工作。并能全面编制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的规程和技术要求;

    7.负责审查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4项,或小㈠型工程及农村水电工程10项以上。或主持一个县以上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8.负责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或生产计划管理或科技信息或技术培训工作,并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五)水利水电工程机电、电气工程专业

    1.负责完成大型机电、电气工程1项或中型机电、电气工程2项或小㈠型农村水电工程5项以上设计工作;

    2.负责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3项或农村水电工程5项以上机电、电气工程施工技术工作;

    3.担任大型施工企业机电、电气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或机电、电气工程专业分部技术负责人工作5年以上,或中型企业机电专业负责人工作5年以上;

    4. 担任2项大、中型工程机电安装或金属结构安装的技术总负责人或4项以上大、中型工程分部专业技术负责人;

    5.担任大型机电、电气工程安装企业技术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或分部专业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

    6.负责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机电产品重要工艺规程的编写工作或4种以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机电产品设计或制造;

    7.负责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或小㈠型、农村水电工程10项以上,或主持一个县以上的全面技术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5年以上;

    8.负责一个大型工程复杂的农村水电工程运行技术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一个县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能全面编制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的规程和技术要求;

9.承担完成复杂课题(大型工程)研究或试验3项以上或复杂课题(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农村水电工程)研究或试验5项以上。

(六)给排水专业

1.负责50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的设计或施工1项以上;

2.负责10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的设计或施工2项以上;

3.负责10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整体的设计或施工1项以上;

    4.负责5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的设计或施工5项以上;

    5.承担复杂课题研究或试验3项以上,或较复杂课题研究或试验5项以上;

    6.负责一个50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或指导3项10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或指导5项5000m3/日及以上规模水厂工程,或指导一个市(县)的给水排水工程运行技术管理工作。并能全面编制和执行工程调度运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的规程和技术要求;

    7.负责一个县以上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技术指导工作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8.负责一个市(县)给水排水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全面技术工作,并有8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9.负责一个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或生产计划管理或科技信息或技术培训工作,并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须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证明材料);

    2.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等级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论文、著作条件要求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主编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3.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均须经3名同行专家签署鉴定意见,申报人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全面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了解:知其大意。

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6.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7.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8.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9.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评委专家组就该项目技术问题对其进行答辩后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评审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本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本年年底止。

5.本评审条件所指水平,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6.本评审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7.本评审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奖项,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六月一日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水务局发布的《海南省水利水电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劳保专[2006]3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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