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2-09-27 09:07:27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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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法》于 2004 年和今年分别做出两次修订,其余的 2013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做了 3 次修正。
新《固废法》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 度的修改 ,从 6 章 91 条共 11434 字 ,修改到 9 章 126 条共 18526 字 ,新《固 废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 ,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下面,我们来解读新《固废法》,看看与旧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我们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方面 ;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 垃圾的监管 ;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等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 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
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 ,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转 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 出地的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 ,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 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 ,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 ,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旧的《固废法》没有固废利用的规定 ,新《固废法》对废物利用专门进行了规定 ,就是要转移利用固废的单位要向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 ,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 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实现工 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 ,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 ,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 ,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 ,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 ,安全分类存放 ,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增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处理的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 ,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规划 ,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协同处理 ,污水处 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从事水体清淤疏 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 ,防止污染环境。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 ,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 拘留的处罚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 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 ;
(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
(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6)未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明确了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
(三)对法定代表人等“双罚制”是新《固废法》最大利益相关点 。
新《固废法》已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施行。那么 ,相对旧《固废法》 ,新的《固 废法》变化最大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规定是什么?答案
是 “双罚制” 。什么是双罚制 ,就是即罚当事企事业单位,也罚当事企事业单位的当事
责任人 ,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0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
0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本法规定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 ,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由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的罚 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0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 ;
0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的 ;
0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
0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06、未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固废法》中涉及到六大类企业 ,主要包括产生危废的企业 ,经营危废的企业 (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 ,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企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电商、快递和外卖企业等。对于新《固废法》以及大气、 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对这些企业的共性的责任要求 ,如环境影 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 ,我在这里就不 再多说。我将抓重点介绍新《固废法》对这六大类企业 ,主要是产生危废的企业 需要注意的红线问题。
产生 危废的企业 ,在新《固废法》中涉及到的责任最多 ,第六章专章对“危险废 物”予以规定 ,从第 74 条到第 91 条 ,一共有 18 条 ,这是除了第二章“监督管 理“ (共 19 条) 和第八章“法律责任” (共 23 条) 之外 ,条款最多的章节,由此也可以知道产生危废的企业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重中之重。
新《固废法》对产生危废的企业一共有 8 个方面的责任 ,具体如下 : (描述 8 个方面的责任) ,如下 :
新《固废法》第 78 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其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 ,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 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就要按照新《固 废法》
第 112 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100 万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 78 条规定 ,产生危废的单位 ,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 112 条第( 二 )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100 万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 80 条规定 ,产生危废的单位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 112 条第 ( 四 ) 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 3 倍-5 倍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 ,按 20 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 ,尚不构成犯罪的 ,还要按 照新《固废法》第 120 条的规定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 日-15 日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 5 日 -10 日的拘留。
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严重污染环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规定 ,按照《刑法》第 338 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 225条“非法经营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 ,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 ,
严重污染环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的规定 ,以共同犯罪论处。
新《固废法》第 79 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其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 ,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 ,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 112 条第 ( 三 ) 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 3 倍-5 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 ,按 20 万元计算。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 ,尚不构成犯罪的 ,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 120 条的规定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 日-15 日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 5 日-10 日的拘留。
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 (含三吨) 以上的 ,则已 经构成犯罪,按照 《刑法》第338 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 3-7 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特别要注意的是 ,根据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29 号),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 ,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 政处罚后又再犯的 ,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 338 条“污染环境罪”定罪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3 年-7 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新《固废法》第 82 条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 ,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 ,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部 门。未经批准的 ,不得转移。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就要按照新《固 废法》第 112 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 10 万-100 万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 83 条规定 ,运输危险废物 ,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 管理的规定 ,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 运输工具上载运。
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即《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29 号) ,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个 部委 ,于 2019 年 11 月 10 日联合发布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 ,不 适用该办法 ,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
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 112 条第(十一 )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 置费用 3 倍-5 倍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 ,按 20 万元计算。
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 112 条第 (八) 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100 万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 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第 85 条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就要按照新《固废法》 第 112 条第(十二 )项进行处罚 ,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100 万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 令停业或者关闭。
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 》在第 5 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 ,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 单位和个人 ,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 ,对所造成 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新《固废 法》第 113 条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 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 ,处置费用由危 险废物产生者承 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 1-3 倍的罚款。
新《固废 法》第 86 条要求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危险废物严 重污 染环境的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及 时 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 告 ,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 ,在第 118 条明确规定 ,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 ,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 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 ,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 ,还 可以报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 污染环境事故的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1-3 倍计算 罚款 ;造成重 大 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 ,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3-5 倍计 算罚款 ,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 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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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新法解读对学习新固体法有很大帮助,学习啦,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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