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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起火虽未造成死亡,经营者仍被判刑3年9个月!

发布于:2022-09-26 09:40:2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9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

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对“7·23”长沙市雨花区

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冷库火灾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

       

2021年7月23日15时50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冷库发生火灾。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火灾发生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指导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雨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圭塘派出所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

本起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6万余元

冷库实际经营者甘某

涉嫌 消防责任事故罪

2021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

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立案侦查

经调查:经营者涉嫌犯罪      

今年3月22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

后果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下发【(2022)湘011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还拒不整改

  这位老板还真是“刚”

  在拿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豪赌”

不知道在经历过铁窗之后的他

会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这个案子同样提醒了广大老板们

当你经营的场所

被指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

  请不要把它看作“麻烦”

应该庆幸

检查 让隐患得以暴露出来

而不是 火灾 让隐患变成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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