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2年海南生态环境第三期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等,详情如下:
案例一、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外东南侧附近的土地上违法堆放大量生产尾泥,共计约1000吨,堆放面积约占地1亩。经调查,该尾泥为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泥异型构件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通过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和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擅自倾倒的尾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6月28日对海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建筑领域的供给侧改革,衍生出类型多样的建材生产企业。部份建材生产加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未能紧跟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很好地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要求认识不到位,不规范处置固体废物的问题时有发生。各企业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共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地见效。
案例二、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对三亚市某酒店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污水处理站主要处理酒店客房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处理后的中水回用于绿化浇灌。根据环评报告书批复,该酒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中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浓度为2.06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4×104MPN/L超过执行标准限值(总磷浓度≤0.3mg/L,粪大肠菌群浓度≤1000MPN/L)。某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酒店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某酒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市某酒店处罚款16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此次处罚是该酒店两年内第二次超标排污被处罚,该类酒店、旅游行业的自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相对于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较小,不需要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不能实时监控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因此部分企业责任意识不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一直处于放松状态,疏于对设备和人员的管理,导致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各排污企业要紧绷依法排污这根弦,主动强化日常管理,不能在同一地方摔倒两次。
案例三、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某健康产业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已于2020年2月27日取得琼海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文件批复,2020年10月开始建设。《环评报告表》中要求建设1台3t/h燃气锅炉。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实际建设5台2.0t/h锅炉,生产能力增大了233%。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扩建,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检查现场)
二、查处情况
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全面了解该项目重大变动情况,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琼海市某信息与测绘中心对该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丈量并套合相关图件,发现该项目没有新增建设用地。鉴于该项目属于没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扩建,且处于建设阶段,检查时发现已主动停止建设,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批评教育,避免再次发生“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重新修订了环评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并获得批复。
三、案件启示
一是秉持宽严相济执法 理念,体现执法有温度。该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对符合免罚清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不予处罚,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执法有温度”。二是发挥第三方辅助执法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再提升。充分利用第三方辅助执法专业化、精确化的优势,科学评判违法问题和精准裁量违法行为,为案件处置提供有力依据。三是依法建设,及时止损。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的情形,要及时停止建设,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强行上马”只会得不偿失。
案例四、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某制药(海南)有限公司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问题线索的函》,其附件《监测报告》(编号:HK04/G2021066)显示某制药有限公司排放废水的总磷的日平均值为2.08mg/L,检测结果显示总磷已超过《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中的标准限值0.5mg/L。针对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2月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制药有限公司处罚款22.8万元。
三、案件启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属于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当中稍有疏忽,就会出现超标情况。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通过执法人员的帮扶指导和宣传教育,该公司充分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效果高效明显,于2021年12月22日完成整改并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达标。2022年1月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复测,检测结果达标。企业不仅要在生产经营上用心,在污染防治上同样不能掉以轻心。只有依法排污,才能确保生产经营不掉链子。
案例五、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1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南区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好氧池一直有废水溢出,流到周边未硬化的坑洼内,最终渗入土壤中。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小区南区污水站绿化浇灌回用口排出的生活污水及南区好氧池旁坑洼内溢出的污水中色度、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均超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C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限值。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并对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海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月12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0.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公司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海南省组织开展房地产行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检查行动中,查处了一批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部分小区物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仍旧淡薄,对小区污染防治设施重视不够,甚至为节约成本忽略了小区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没有意识到生活污水不达标排放会对环境产生影响,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各排污单位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认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制度,提高自身污染防治能力,莫让侥幸心理酿成大错。
案例六、某实业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5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已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传输数据异常,不能正常使用,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月21日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依法调查万宁某实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函》,2022年5月2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某实业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万宁某实业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传输数据异常不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于2022年6月21日对万宁某实业公司处罚款4.8万元。
三、案件启示
当前部分排污单位对于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理解得不透彻,有的对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非常重视,但对于排污单位应当如何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达到企业排污许可载明的要求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还不太清晰。本案中企业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日常管理不到位,未按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保障传输数据正常,数据异常未报告,导致违法受到执法部门处罚。因此各排污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加强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的学习,对本单位排污许可载明的重要事项和指标了然于胸,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做好日常管理。
案例七、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擅自生产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经查,该公司因砖厂整治专项于2017年停产,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9月5日过期,2021年11月10日在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开始生产。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11月3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涉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为避免该公司继续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相关生产设备及设施予以查封。
二、查处情况
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2年3月7日,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 38.5万元。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所有被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需持有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将受重罚。企业需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的规定,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要求深入人心。
案例八、某专科医院项目“未批先建”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移交的线索,2022年1月14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专科医院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正在建设中,现场已建好一处设备产房的地基,康复楼建好4层已封顶,住院楼已建好6层已封顶。经调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涉案项目总投资额为6956万元,涉案项目共设143张床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2022年1月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某专科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2年4月15日,决定某专科医院项目所属单位处罚款69.56 万元。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编制环评文件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该案因新建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负责人法律意识薄弱,不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未依法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受到行政处罚。各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让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治污成为常态。
案例九、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弄虚作假案
一、基本案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审查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发现,该报告书存在废水产生量、恶臭气体产生量、削减量与排放量等多项数据与该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工程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与可行性论证等章节内容前后矛盾,水平衡分析图、文、表内容数据不一致等问题,涉嫌抄袭《某精酿啤酒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省生态环境厅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后,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件交由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办理。
二、查处情况
某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内容存在抄袭、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行为,该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7月25日对某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63.37万元。编制该报告书的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构成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5月11日对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处罚款48.45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是建设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时切不可掉以轻心当“甩手掌柜”,必须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如实提供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编制工作,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认真进行审核,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因环评文件存在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不合理等问题对项目本身造成的缺陷,对项目建设以及后续生产也将会产生持续性的负面影响。二是随着国家进一步提高对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的质量要求,同时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并将部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反映出国家在打击环评领域造假行为上的决心,环评机构更应加强对编制人员的管理,杜绝编制环评文件重形式走过场的心理,警惕文件抄袭、数据造假、缺项漏项等典型问题,否则给环评机构及相关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声誉损失将是难以衡量的。
案例十、冯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6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生态环境局来函,移送关于冯某某涉嫌环境违法的线索。12月29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前往该施工项目工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该非道路移动器械为装载机,该装载机实际所有人为冯某某。2021年12月29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冯某某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冯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18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冯某某处罚款0.5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海南省对空气质量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机动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社会普遍关注,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工程机械尾气排放问题往往容易成为监管的盲点。对此,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联合县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对辖区内频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对自由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达标排放开展自查,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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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违法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性,值得一看,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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